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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論】讓科研資金用得安心

科研活動有其自身規律,科研支出同樣如此,相關的預算管理也必須按此規律進行。《意見》要求下放預算調劑權限,符合科研活動的實際情況。科研結果的不確定性,需要科研人員的自主權來應對。會議費、差旅費、國際合作與交流費的統籌使用,是廣大科研人員的心聲,這次簡化預算編制科目,并將此三項合并,有利于科研人員統籌使用經費。《意見》要求提高間接費用比例,特別是加大對科研人員的激勵力度,取消了績效支出比例限制。勞務費開支范圍明確界定,且不設比例限制。
《意見》對之前主要參照行政機關制定的差旅和會議管理做法以及采購制度都做出了調整。比如《意見》指出,對難以取得住宿費發票的,在確保真實性前提下,也可以據實報銷交通費;中央高校、科研院所可自行采購科研儀器設備,自行選擇科研儀器設備評審專家。
《意見》規定了項目承擔單位在資金管理中的責任。單位要在規范管理中改進服務,精簡檢查評審。《意見》還要求切實解決野外考察、心理測試等科研活動中無法取得發票或財政性票據等的報銷問題。《意見》中的許多要求都非常具體。
資金管理既然是管理,就不能放任不管。放管結合,才能真正釋放科研創新的活力。《意見》要求,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嚴肅查處違法違紀問題。為了讓好的政策得到更好的落實,相關的違法違紀行為應有明確的負面清單,讓科研人員有章可循,最大限度地減少科研資金使用中的風險,從而安心科研工作。
《意見》要落實好,就必須有切實可行的實施細則,讓好的政策不折不扣得到落實。檢驗《意見》的成敗標準就是科研人員的創新活力是否得到充分的釋放。社科類科研項目資金管理需要適應社科研究的規律和特點,相關資金管理辦法需要參照《意見》制定。《意見》主要針對中央財政科研項目資金,但對橫向經費按照合同進行管理也有了原則性規定,將有利于科研人員合理利用社會資金,進一步推動科研創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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