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期貨法更名為期貨和衍生品法,中期協就草案二審稿征求意見
期貨市場立法進程不斷加速。
10月25日晚間,中國期貨業協會發布關于征求《中華人民共和國期貨和衍生品法(草案二次審議稿)》(下稱“草案二審稿”)意見的通知,向各期貨公司、風險管理公司、資產管理公司征求意見。就在兩日前的10月23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公布草案二審稿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在同日舉行的2021年上交所國際投資者大會上,證監會副主席方星海表示,業界盼望已久的《期貨法》近日順利完成二讀,不久頒布后將為我國期貨市場開放發展奠定扎實基礎。
期貨法改為期貨和衍生品法
具體來看,草案二審稿共13章155條。對比與一審稿的14章173條來看,二審稿將一審稿的第二章“期貨交易”和第三章“其他衍生品交易”合并為“期貨交易和衍生品交易”一章,同時將原來的第十章“行業自律”改為“期貨業協會”。
與一審稿相比,草案二審稿最大的變化是將法律名稱從“期貨法”修改為“期貨和衍生品法”。
“草案二次審議稿將法律的名字由期貨法改為期貨和衍生品法,這是值得肯定的一大進步。表明立法機關與時俱進,立法工作適應新時代市場的發展。” 同濟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劉春彥對澎湃新聞(www.usamodel.cn)記者表示。
廈門大學金融學教授韓乾也對澎湃新聞記者表示,整體上二審稿在結構上更合理,概念和條例更明確,比如對于期貨和衍生品的定義,明確了相關概念。草案二審稿中,第三條增加了期貨交易的定義,即以期貨合約或者標準化期權合約為交易標的的交易活動;同時還增加了衍生品交易的定義,即期貨交易以外的,以非標準化期權合約、互換合約和遠期合約及其組合為交易標的的交易活動。“因此,期貨對應的是場內交易,衍生品對應的是場外交易。”
此外,韓乾說,草案二審稿對一審稿中的錯漏之處進行了糾正,比如在第十條中補充了“衍生品交易可以采用協議交易或者國務院規定的其他交易方式進行”。
10月20日,在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對二審稿進行的分組審議上,劉修文委員贊同二審稿把法律名稱從“期貨法”修改為“期貨和衍生品法”,但他發現從法律的章節和條文來看,僅有第二章“期貨交易和衍生品交易”規定了與衍生品相關的內容,第三章至第八章完全未涉及衍生品,他建議修改相關章節名稱,并在條文中進一步補充關于衍生品的一系列規則條文。
在劉春彥看來,在第一條立法目的中,刪除了“其他”,修改為“期貨和衍生品”,這值得商榷。從行業的角度和市場演變的過程來看,衍生品包含了期貨、期權、互換和遠期。如何解決總屬概念的界定,考驗立法者的智慧。
劉春彥建議,可對衍生品進行更加明確的界定,例如采取“列舉+兜底”的定義方式,列舉出四種被公眾所知的衍生品,再兜底。
防范化解系統性風險
此外,為防范化解系統性風險,草案二審稿增加規定,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加強風險監測監控,通過專門機構加強保證金安全存管監控。
二審稿第一百零五條指出,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對期貨市場實行監督管理,維護期貨市場公開、公平、公正,防范系統性風險,維護交易者合法權益,促進期貨市場健康發展。
第一百一十五條指出,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期貨市場監測監控制度,通過專門機構加強保證金安全存管監控。
在韓乾看來,草案二審稿還強化了相關主體的責任。比如第六十二條,規定有關部門對重要變更需在二十個工作日內做出核準決定,第八十七條明確要求期貨交易所場所加強風險監測,第八十九條規定了發生突發事件影響期貨交易時期貨交易場所所應承擔的責任和應采取的措施,第一百零八條,要求建立信息共享等監督管理協調配合機制,第一百一十七條對信息管理做了更多細化,第一百二十七條對違法行為處罰條款做了更細化規定等。
經歷了30多年從無到有的探索與發展,從行政法規上升至法律層面,《期貨法》的出臺成為中國期貨市場翹首以盼的大事。
現行的《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由國務院于2007年3月6日發布實施,此后經過多次修訂。2013年9月,由全國人大財經委員會負責組織草案起草的《期貨法》正式列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2021年3月份,制定《期貨法》被列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工作計劃。4月29日,《期貨法》一審稿在中國人大網公布,開始征求意見。
10月20日,中國期貨業協會會長洪磊在2021金融街論壇年會上表示,縱觀我國期貨市場,目前在市場體系、制度體系、中介服務等方面發展還存在不足,功能作用還需進一步深化。應以期貨立法為契機,完善市場規則制度體系,提升實體企業參與度。





- 報料熱線: 021-962866
- 報料郵箱: news@thepaper.cn
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證:31120170006
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滬B2-2017116
? 2014-2025 上海東方報業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