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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哥老官”狀告“瑞安哥老官”擅自使用字號,法院判賠15萬
澎湃新聞記者 陸玫 通訊員 芮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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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安哥老官門店 法院供圖
網紅火鍋店上海哥老官狀告高仿店瑞安哥老官擅自使用“哥老官”字樣一案,經溫州瑞安法院一審判決,瑞安哥老官停止對上海哥老官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并賠償15萬元。瑞安哥老官不服提起上訴,溫州中院日前終審判決,維持原判。
上海哥老官首店于2014年在上海開業,后在全國多個城市開設40余家門店。瑞安哥老官成立于2019年10月。
2020年5月,上海哥老官在點評網站發現瑞安哥老官店鋪。經現場查看,該店入口處掛有“瑞安哥老官”招牌,其中“瑞安”兩字較小,突出“哥老官”字樣,且店內裝修風格、環境布局也與上海哥老官門店相近。
上海哥老官向瑞安法院起訴,要求瑞安哥老官停止在相關服務上使用與“哥老官”相同的字樣,并賠償經濟損失。
庭審時,上海哥老官認為,其經營哥老官多年,使“哥老官”獲得知名度,“哥老官”也因此成為知名字號簡稱,應受法律保護。瑞安哥老官未經許可擅自使用,造成公眾混淆,構成不正當競爭。
瑞安哥老官認為,“哥老官”是四川方言大哥、兄弟的意思,是四川普遍使用的民俗稱謂,并非上海哥老官獨創。
法院審理認為,上海哥老官自開店以來,生意火爆,排隊現象普遍,結合其他各地門店營收情況以及各大營銷媒體、公眾號的推廣情況,法院認定上海哥老官享有“哥老官”字號權益并具有一定影響力,支持上海哥老官享有“哥老官”字號權益并依法予以保護。
法院認為瑞安哥老官在店內招牌、臺簽等多處突出使用“哥老官”三字,足以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產生混淆和誤認,存在攀附原告商譽的行為。故瑞安哥老官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字號名稱,構成不正當競爭。
責任編輯:謝春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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