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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畢業生月工資160元,僭越了最低工資的法律底線

在這個畢業季里,長春某大學應屆畢業生小雪的遭遇頗為尷尬,她在網上應聘了一家娛樂傳媒有限公司,其實習期的工資為1750元,做了一個月之后,她僅得到160元的工資,而長春市的最低工資標準是1480元。公司方面給了冠冕堂皇的理由:小雪“沒有給公司創造價值”。
160元的月工資,讓輿論嘩然。不必渲染大學生的不容易(因為同樣可以從感情上渲染做老板的不容易),不必打情感牌(因為企業方也可以打“狼性管理”的牌),判決是非的標準就是法律。
《勞動法》第48條規定: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長春市的最低工資標準是1480元,而小雪工作一個月工資只有160元,這就違反了最低工資標準,不必被企業方搞的“基本工資”和“基礎工資”的文字游戲帶到溝里面去。既然國家法律規定了最低工資制度,企業就不能夠違反。
最低工資標準屬于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哪怕勞資雙方“自愿”簽訂了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協議,勞動者主動要求“零工資”什么的,也都是無效的。
按馬克思主義政治經濟學的基本原理,勞動力的價格,至少要包括勞動力再生產的價值,即要滿足勞動者衣食住行的最基本的需要,才能讓勞動者繼續提供勞動力。這是人性之底線,也是社會穩定的必然要求。所以,20多年前中國市場經濟初步建立時,就明確了最低工資制度,就是為了保障勞動市場的穩定和勞動者的基本權利。中國20多年來的經濟騰飛也得益于其中。如果連這個底線都要突破,帶來的不是所謂的“自由競爭”,而是勞資雙方的激烈沖突,甚至影響社會的穩定。
就現實來說,勞動監督最直接判定違法的兩條標準:一個是使用16周歲以下的“童工”;另一個是違反最低工資標準。這兩條是勞動法的底線中的底線。小雪月工資只有160元的事,已經被媒體證實,長春市勞動執法部門不能熟視無睹,可能東北的經濟存在壓力,但是這種違法的用工帶來的絕對不是企業增效和經濟發展。
大而言之,近段時期來很多人對于現行《勞動合同法》提出了很多批評。包括今年早些時候,財政部部長樓繼偉等高層人士先后表態:現行《勞動合同法》不利于提高全要素生產率,應做出調整。
的確,《勞動合同法》有用工機制僵化等傾向,不利于企業靈活經營,存在修改的空間。但是,也應該明白:中國勞動法執行現狀是怎么樣的?企業經營壓力山大,真正是因為勞工維權過度了嗎?應該看到,連20多年前規定的最低勞動保障制度,在長春這樣的大城市都沒有得到全面貫徹。《勞動合同法》如果要修改,也應該有的放矢,理性平衡勞資雙方權責利,而不能將之變為脫離實際的情緒宣泄,甚至標榜“自由市場經濟”的道具。
提高企業競爭力,替企業減輕負擔,對員工實施優勝劣汰,這些當然都是對的。但是無論如何都不能僭越法律底線,勞動者的最低工資,這是法律賦予的權利,勞動者理應得到。在這起荒唐的事件中,一個大學畢業生月工資只有160元,既違背了當時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也跌破了長春當地的最低工資保障,這就是違法的。
迄今為止,我們并沒有看到當地勞動執法部門對這種違法用工行為進行制裁,這是不正常的。《勞動合同法》即便面臨修改的壓力,中國的勞動法律也不能開倒車,否則跌破20多年前就定下的最低工資保障的底線,帶來的不是什么自由競爭,而是社會不能承擔的成本。(作者系東方早報首席評論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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