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銅牛、拉肢架、阿格帕:古希臘羅馬的酷刑
不管今天我們多么厭惡酷刑,但是必須牢記的很重要的一點是:至少3000年來,它一直都是合法的,并且實際上是歐洲和遠東的大多數法典的一部分。在巴比倫或者猶太的法律體系中雖然沒有提到酷刑,但是有證據證明亞述人和埃及人都使用過酷刑。最早的記錄可能是一位埃及詩人留下的:大約公元前1300年赫梯人入侵埃及時,法老拉美西斯二世對一些不幸的戰俘用刑,以逼取有關敵軍部署的信息。
一方面,當時的戰俘或者當場被殺,或者淪為奴隸——奴隸是可以被用刑的。在古希臘,戰俘也會被用刑。修昔底德在關于伯羅奔尼撒戰爭(公元前431-404年)的記述中講到,一位雅典統帥被俘后,科林斯人和敘拉古人擔心他們的斯巴達同盟軍會對其用刑,從而泄露他們與雅典人的叛國交易,所以就把他處死了。
但是在私法上,大多數希臘城邦通常并不允許對自由公民用刑。另一方面,奴隸和異邦人——他們在希臘社會中沒有任何法律地位——是不受保護的。特別是奴隸,還得代替主人受刑。在司法程序中,訴訟當事人經常讓自己的奴隸代替自己受刑,或者主張有權對對方當事人的奴隸用刑。
酷刑經常是公開執行,并且當事人有權利自行執行。但是他們一般還是讓城邦專職的行刑人(這些人往往以前就是奴隸)來做,因為自由民做這種事會有失身份。
這種通常做法也有例外。在涉及城邦事務特別是涉及謀反的案件中,統治者要對奴隸用刑。如果公民在這種案件中被認定有罪,對他的懲罰也會包含酷刑。

大約公元前1300年赫梯人入侵埃及時,法老拉美西斯二世對戰俘用刑,以逼取有關敵軍部署的信息
甚至最開明的哲學家也不反對使用酷刑。柏拉圖在《理想國》中承認需要建立雙重標準:一個是針對自由民的法則,一個是針對奴隸的法則。同樣的犯罪行為,自由民可能只是被叱責,奴隸則會被鞭打;公民可能至多被處繳納罰金,奴隸則會被處死。
從法律上講,酷刑的主要目的是逼取那些不可能自愿供述的信息。因為公民一般不會被用刑,所以只能從了解主人事務的奴隸那里逼取。但是這種證據的價值值得懷疑。正如亞里士多德所說:
逼取的口供如果對我們有利,我們會夸大它的價值,稱其為唯一真實的證據;但是如果對我們不利而對對方有利,我們就會說出使用酷刑的真相,從而否定它的價值。
古希臘的一件謀殺案告訴了我們會給這種證據賦予多大的價值——并且直到今天也是這樣。一個名叫赫羅狄斯的商人在從米蒂利尼而來的航行中失蹤了,在對他的同伴歐西休斯的奴隸用刑后,歐西休斯被指控謀殺。演說家安蒂豐為被告人辯護,并在法庭上說道:
你們已經聽取了這個人被刑訊逼供前所做的有關延誤時間的證言?,F在請注意這種審訊的本質。這個奴隸無疑被許諾了自由,揭發了主人,他就不用再受刑。這兩個因素都誘導他作假證,正如他現在所做的。他渴望獲得自由,他渴望結束酷刑。我想我沒有必要提醒你們:刑訊逼取的證言只會對行刑人有利。只要能讓他們滿意,受刑人什么都愿意說。
從阿里斯托芬的《蛙》中,我們了解到了雅典奴隸所受的酷刑方式。酒神巴克斯的奴仆克桑西阿斯到了冥府,假裝是赫拉克勒斯,巴克斯則假裝是他的奴隸。冥府的判官埃阿科斯盤問這一對,克桑西阿斯讓他的“奴隸”接受拷問:
埃阿科斯:怎么拷問?
克桑西阿斯:隨你們的便。給他身上壓塊磚,往他鼻子里灌酸醋,剝他的皮,拷打他,把他吊起來,用帶刺的棍棒揍他,還可以用別的任何辦法……
希臘城邦早期被僭主——未經合法程序而取得政權的富人——所統治。幾百年后,羅馬作家瓦勒留斯·馬克西姆斯收集了一些關于僭主使用酷刑的逸聞。馬克西姆斯講到,哲學家芝諾卷入一場推翻僭主尼拉科斯的密謀,行刑人對他用刑以逼迫他揭發同伙。當痛苦難以忍受時,芝諾跟行刑人說,他只私下里跟尼拉科斯說出他的秘密。當尼拉科斯俯下身子聽芝諾耳語時,芝諾一口咬下了他的耳朵。
另一名受刑人“賢者西奧多”被鞭子抽打、上拉肢架、被燒紅的烙鐵烙燙,但是一直沒有揭發共謀反對僭主謝洛尼莫斯的同伙。最后,他揭發了謝洛尼莫斯的一個副手。暴怒的謝洛尼莫斯立即殺了此人,后來才意識到他上當了。
據希臘歷史學家波利比烏斯講,僭主納比斯有一種類似于后來在中世紀德國所使用的被稱為“處女之吻”或“紐倫堡新娘”的刑具,據說后來的西班牙宗教裁判所也使用這種刑具:
這種刑具,如果確實可以這么稱呼的話,它外觀是一個盛裝女人的形象,塑造得像極了納比斯的妻子。當他想要從一個公民那里搜刮錢財時,他就邀請他們到家里來,首先客客氣氣地告訴他們,他們的國家正受到亞該亞人的威脅,以及需要花錢雇傭的軍隊人數,等等。但是,如果他的客氣話沒有奏效的話,他就說:看來我沒有能力說服你,但是我相信,我的妻子阿格帕能說服你。

喬治·吉西這幅16世紀的版畫描述了尤利烏斯·愷撒統治時期的受刑場面
說完這些話,所謂的“阿格帕”就被推出來了。納比斯拉著“阿格帕”的手,讓她從座位上站起來,然后再用雙臂抱住這個他一直在游說的人,慢慢將其拉到“阿格帕”前,在衣服的遮蓋下,這個“阿格帕”的胸部、手、胳膊上都布滿了鐵釘。然后按動“阿格帕”背后的秘密機關,這個人就被“阿格帕”緊緊抱在胸前,很快就什么都答應了。
另一種刑具是銅牛。據公元2世紀的作家盧西恩所述,這是一個名叫培利拉歐斯的人為僭主法拉里斯而設計的。銅牛跟真牛一樣大小,內部中空,牛身后部有一扇活門供人進入。發明者跟法拉里斯說,把罪犯關到銅牛的肚子里,然后在牛肚子底下生起火來。銅牛的頭部巧妙地安裝了樂器管,受刑人痛苦的哀號聲傳出來,就變成了一種悅耳的牛叫聲。盧西恩用法拉里斯的口吻講了這個故事:
“那么現在,培利拉歐斯,”我說,“如果你對自己的發明這么有信心的話,那就當場證明給我們看:爬到牛肚子里模仿受刑人尖叫一下,我們看看是否會像你所說的,有悅耳的聲音傳出來?!迸嗬瓪W斯聽令而行。他一鉆進牛肚子,我就立刻關上活門,在底下生起火來。我說:“這是對你發明這件藝術品的獎賞,讓你第一個進去歌唱?!本瓦@樣,這個壞家伙為他自己的精彩發明而得到了報應。但是,不能讓他死在里面,把這個好東西玷污了。于是我命令把他活著拉出來,扔下懸崖,暴尸于野。

“銅牛”
羅馬法與希臘法一樣,規定對奴隸和異邦人可以用刑。但是與希臘法有一點不同,“奴隸所做的不利于其主人的供詞,是不可相信的。因為主人的生死不能交由奴隸來決定”。即便奴隸和主人是共犯的情況下,也是如此。除非所犯之罪是謀反、通奸或者亂倫。
對于涉嫌這些犯罪(以及妻子毒殺丈夫的犯罪)的人,會被帶到法庭上,司法審訊時可以使用酷刑。在羅馬皇帝,特別是那些皈依基督教的羅馬皇帝統治下,涉嫌使用巫術或者妖術的人也在此列。
對于謀反(或者涉嫌謀反)的人,一直都是可以用刑的。公元31年,古羅馬禁衛軍長官塞雅努斯被指控謀殺羅馬皇帝提比略的獨子德魯蘇斯以及密謀廢黜皇帝本人。塞雅努斯被處死,但是提比略驚恐萬分,以至于對每一個他不信任的人都用了刑——他甚至錯誤地處死了一位不巧來訪的朋友。
羅馬歷史學家蘇維托尼烏斯在他的《羅馬十二帝王傳》中寫道,提比略親自設計了一種酷刑——哄騙“……人喝下大量的酒,然后突然綁住他們的生殖器,用細繩扎緊了阻止排尿”。
提比略的繼任者,變態的羅馬皇帝卡里古拉喜歡邊吃東西邊看犯人受刑。對于確定有罪的,他下令使用的刑罰類似于中國古代的“凌遲”——用一把刀一小塊一小塊地把人身上的肉割下來,用他的話說就是受刑人能“感到自己慢慢死亡”。蘇維托尼烏斯寫道,他把人鋸成兩截,把一個說風涼話的作家在競技場上活活燒死,還“命令連續幾天當著自己的面用鏈條鞭打監管角斗比賽和餌獸的監工,直至他的頭部化膿,讓他聞到惡臭時,才將他殺死”。

羅馬皇帝卡里古拉像
甚至相對溫和的克勞狄也允許對謀反和涉嫌暗殺的人用刑。塔西佗提到,一位騎士因帶劍拜見皇帝而受到酷刑。克勞狄不守婦道的妻子美撒里娜也被用刑。
使用巫術、妖術同樣也被視為謀反,因為這些邪術被認為可能會用于反對皇帝。并且因為它搶了牧師的飯碗,所以也被視為一種異端。在羅馬皈依基督教之前,基督徒本身也是異教徒。最初,對他們用刑以逼迫他們否認基督,承認皇帝的最高統治權。正如羅馬最早的基督教作家之一德爾圖良在他的《護教篇》中所說:
如果其他犯罪人申辯自己無罪,你就對他們用刑,逼迫他們承認有罪?;酵絼t不然。對基督徒,是你對他們用刑,讓他們否認有罪……然而,如果有什么邪惡之事,我們應該否認我們的罪行,而你會用刑逼迫我們認罪……就因為我們承認基督之名,你就推定我們是犯罪之人;通過行刑,你試圖強迫我們否認我們的認罪懺悔,所以,實際上我們是被迫否認那些你一開始就推定我們有罪的犯罪。
羅馬皇帝尼祿否認他與公元64年的羅馬大火有關。他聲稱,通過用刑獲得的證據證明,這是基督徒和猶太人干的。他最喜歡的刑訊地點是他的皇宮花園。一些受刑人被縫進狼皮里面,然后被惡狗撕成碎片;還有一些被涂上瀝青后點燃,“就像夜晚的火把一樣”。女自由民艾庇查理斯被指控密謀反叛皇帝,她被酷刑折磨了一整天仍拒絕交代同謀,最后被用自己的緊身胸衣絞死。
在羅馬,酷刑作為一種懲罰被廣泛使用:酷刑可以是刑罰的全部,或者是流放刑或者死刑的前置程序。公民有權對他們的債務人用刑,把他們鎖進私牢中,直到還錢為止?;酵交实巯铝?,任何在教堂冒犯神父或者主教的人都要受到懲罰。一開始,刑罰是砍掉雙手雙腳,后來減輕為砍掉一只手。反對教會的異教徒和其他犯罪分子都要被施以鞭刑。
羅馬的鞭刑令人恐懼。皮鞭由牛皮所制,有時里面還裹了鉛以增加分量,抽打時能深切入皮肉。賀拉斯說,一些法官過于暴虐,其所判處的鞭刑時間過長,以至于行刑人經常因打得筋疲力盡而不得不中途停手。很多羅馬奴隸死在了鞭刑過程中。更輕一些的刑罰則是用羊皮紙編成的鞭子或者用扁平的皮帶抽打。
羅馬的一種主要酷刑叫作“equuleus”——是一種拉肢架。這個名字的拉丁文意思是“小馬”,即它更像一個架子而不是跳馬凳,把受刑人綁在上面拉伸。奴隸還會被綁住雙手吊起來,腳上懸掛重物,以這種姿勢接受鞭打。被判處死刑的奴隸們被用“骨叉”(一種架在頸后、扛在肩上的V字枷)編排成隊,捆上手腳,被鞭子抽打著驅趕到行刑地,最后被釘死在十字架上。
羅馬還用火刑慢慢折磨受刑人至死。特別是公元4世紀的皇帝馬克西米努斯——一位堅定執著的基督徒的迫害者——慣用火刑。
尤西比厄斯在他的《巴勒斯坦殉難史》中描述了處決阿菲亞努斯的場景:
殉難者被吊得很高,以便震懾所有圍觀者。同時,他們用梳子撕扯他的肌膚和肋骨,直到他全身腫脹。他的面部完全扭曲了。他的腳被烈火長時間炙烤,以致腳上的肉像融化了的蠟一樣滴落。他的骨頭像枯干的蘆葦稈一樣被大火吞噬了。
最后必須提及的是羅馬帝國的角斗比賽。很少有角斗士是自愿參加角斗的:他們都是戰俘或者奴隸,角斗只是用以取悅觀眾的一種特殊行刑方式。刑具是變化的——兇猛的獅子、熊、老虎、公牛、狼、瘋狗甚或是另一個同樣絕望的人——但結果是一樣的。競技場的管理者必須采取嚴格的防范措施,確保受刑人在角斗表演前不會自殺。但是他們并不總能如愿:當執政官昆圖斯·奧勒留為紀念他兒子而舉辦一場角斗表演時,卻發現被囚的角斗士在表演之前就互相掐死了對方。

(本文摘自布萊恩·英尼斯著《酷刑簡史》,郝方昉譯,麥讀|中國民主法制出版社,2021年9月。澎湃新聞經授權發布,現標題為編者所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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