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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倒了扶不扶?上海將探索以商業保險和獎勵支持現場救護
在路上看到老人出了意外,敢不敢上去扶一把?這在不少人看來已是一個問題。6月21日,《上海市急救醫療服務條例(草案)》(下簡稱條例(草案))提交上海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審議。經過前兩次審議后,本次審議聚焦社會關注的院前急救和院內急救交接時間、患者應遵循院內急救機構分級救治規范、現場救護行為造成損害的賠償問題等內容。在現場救護上,上海從保證施救人不承擔責任,進一步探索通過商業保險和獎勵營造急救善意氛圍。
討論“急救患者十分鐘完成交接是否合適”
二審中,有委員建議恢復條例(草案)“對危急重患者,院內急救人員和院前急救人員一般應當在十分鐘內完成交接”的規定。但是,在法工委召開的立法論證會上,專家認為,該規定由相關行業協會來制定標準和規范更為合適;地方性法規將此規定作為法定義務后,可能會引發醫療糾紛和訴訟。
對此,上海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委員會認為:目前上海市明確規定“在十分鐘內完成交接”的兩個文件,均不是強制性的。國內國外相關立法資料也沒有對院前急救和院內急救交接的具體時限規定。
此外,由于院前急救實行“就近、就急、滿足專業需要、兼顧患者意愿”的原則,患者或者家屬指定送往某醫療機構的情況并不少見,這就容易造成在某個時間段內送往某醫療機構的患者過于集中,強制規定10分鐘內完成交接,會給醫護人員的后續救治造成較大壓力。從法律后果來看,此項規定在上海醫療急救資源尚未能與患者日益增長的急診需求相匹配、醫患關系沒有明顯改善的情況下,可能會在一定程度上提高醫療糾紛的發生率。
由于“在十分鐘內完成交接”的規定是技術性標準,因此,法制委員會認為由醫療機構或者相關行業協會制定更為合適。
患者應遵守急診分級救治規范
醫療機構如何引導急診患者合理分流,按照患者疾病的嚴重程度進行分級救治?有委員提出,醫療機構應當將本單位的急診分級救治規范向社會公示,同時患者及其家屬應當按照醫療機構急診分級救治標準和規范有序就診。
對此,法制委員會建議將草案修改稿相關條款修改為:“院內急救機構應當依據急診分級救治標準,制定本單位的執行制度,并向社會公示,引導急診患者合理分流,按照患者疾病嚴重程度進行分級,并決定救治的優先次序。急診患者及其家屬應當遵循急診分級救治標準,按照院內急救機構的規范和流程有序急診。”
探索商業保險和獎勵營造善意氛圍
條例(草案)明確,“緊急現場救護行為受法律保護,對患者造成損害的,依法不承擔法律責任。”二審時,有觀點提出,緊急救護行為對患者造成損害的,由政府予以補償或者補助。對此,專家認為,施救人因緊急現場救護行為對患者造成損害而產生的損害賠償,屬于民事法律關系范疇,不宜由政府通過財政資金予以賠償。
在征求了上海市見義勇為基金會和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上海監管局相關人員的建議后,法制委員會認為,緊急現場救護行為是一種無償的、善意的人道主義救助。為了消除施救人的后顧之憂,在全社會營造積極參與急救的氛圍,建議探索由社會組織通過商業保險、獎勵的形式,加強對緊急現場救護人員的保護。因此在條例(草案)“緊急現場救護行為受法律保護,對患者造成損害的,依法不承擔法律責任”的基礎上,增加“鼓勵社會組織通過商業保險、獎勵等形式,支持和引導市民參與緊急現場救護”的規定。
“這次增加上述內容的根本意義在于在上海鼓勵全社會對社會弱勢人群實施救助和幫助的行為。”此前參與法規討論的上海律師協會副會長潘書鴻接受澎湃記者專訪時透露,對于該問題,不僅社會上反映強烈,而且在南京彭宇案等著名個案的分析上,專家們也有不同的意見。
潘書鴻表示,上海作為一座老齡化大都市,此次能夠規定“鼓勵社會組織通過商業保險、獎勵等形式,支持和引導市民參與緊急現場救護”有積極意義,有助于保護和弘揚全社會助人為樂的風氣。不過,潘書鴻也指出,此次的規定還停留在原則上,需要具體細化,尤其是商業保險的投保人這一角色由誰來扮演,在他看來,投保人可以是社會公益組織和行業協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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