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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男子在某單位走路玩手機摔傷身亡,法院判該單位賠13萬
寧德晚報6月21日消息,去年6月,福安男子林耀(化名)在某行政單位院內行走時,因低頭玩手機,其腳不慎碰到路肩而摔下路面受傷,送醫院搶救8日后死亡。隨后,林耀的母親劉某、妻子楊某作為原告向福安法院提起上訴,要求事發地所屬的某行政單位賠償。日前,法院依法審結該案,經協調,林耀家屬獲賠135000元。
低頭看手機摔下路面
據了解,2015年6月19日晚,男子林耀在福安某行政單位院內行走過程中,因低頭看手機未注意觀察路面,不慎碰到路肩摔下路面受傷。事發后,林耀被緊急送往閩東醫院進行治療。令人遺憾的是,林耀在醫院治療了整整8天,不幸身亡。后來,林耀的母親劉某和妻子楊某兩人以該路段未安裝確保行人安全護欄,加上缺乏必要的照明設施,導致林某不慎被路肩所絆而意外跌到兩米多深路下為由,起訴至福安法院,請求被告某行政單位賠償原告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死亡賠償金、喪葬費、交通費、精神損害撫慰金共計737466.3元,并要求被告承擔上述各項損失總額的40%,即294986.52元。
家屬最終獲賠135000元
福安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受害人林某自身未盡注意義務,對本案事故的發生存在主要過錯,應承擔80%的責任;被告福安市某行政單位作為事發路段的使用者、管理者,未在危險路段設置相應的警告標志提醒行人,對事故的發生存在過錯,應對本案事故的發生承擔20%的責任。
經計算,原告的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735249.5元,應由被告福安市某行政單位承擔20%的賠償責任,計147049.9元。
法院判決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訴,雙方在寧德中院的主持下達成調解,最終被告賠償原告各項損失合計13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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