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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波江北建立醉駕案件血檢數據復核機制
“趙某某醉駕案的血檢值為174毫克/100毫升,與呼氣值差值46毫克/100毫升,應盡快復核……”10月11日,寧波江北區檢察院的檢察官與交警部門、鑒定中心對接,對一起危險駕駛案啟動數據復核。這是江北區在浙江首創的醉駕案血檢數據復核機制的一個案例。
“我們通過大數據比對發現,涉及醉駕的危險駕駛案中的血檢值與呼氣值存在一定偏差,個別案件相差較多,不利于準確懲治犯罪。”據江北檢察院相關負責人介紹,該院聯合交警部門出臺《醉駕案件血檢數據復核辦法(試行)》,將血檢值與呼氣值差值正負40毫克/100毫升以上(含本數)確定為啟動復檢的條件。根據危險駕駛定罪量刑規定,結合是否構罪、是否移送審查起訴、是否不起訴、是否緩刑等,將血檢值敏感區細化為4個檔次,當血檢值位于敏感區時啟動復檢程序。
據介紹,發現數據異常的,鑒定機構應先查看原始鑒定記錄,排除人工登記錯誤。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可通過調閱原始鑒定記錄、調取血樣進入司法鑒定機關后的視頻監控、要求鑒定人書面說明等對鑒定過程進行監督。對血檢數值異常的案件,血液樣本保存期限延長至一年,以備后續復檢和監督。若出現差值正負80毫克/100毫升以上;同日同地被查獲的犯罪嫌疑人中有兩個以上血檢值出現數據異常等情況的,辦案單位可另行委托DNA同一認定,以排除血樣間混淆錯誤。
《辦法》還采用只檢一次原則、有利于犯罪嫌疑人原則。除血檢值數據異常等特殊情況,司法鑒定機構原則上只對血樣進行一次鑒定。復檢結果不觸及敏感線的,以原檢測結果為最終鑒定意見;觸及敏感線的,取2次檢測的低值。公安機關、檢察機關還可另聘請第三方鑒定機構,不定期對保存在公安機關的血樣進行鑒定,并與初始司法鑒定機構的鑒定結果對比,確保結果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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