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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新增勞動節、農歷年初一等3個指定日展示國旗及區旗
中國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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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區政府10月8日公布,《國旗及國徽(修訂)條例》(條例)當天正式刊憲生效,其中包括新增勞動節、農歷年初一及國家憲法日展示國旗及區旗。
特區政府發言人表示,這次修訂法例的根本原則和精神是尊重,尊重國家,尊重作為國家象征和標志的國旗及國徽,并就國旗及國徽的使用、禮儀、教育和推廣作出明確規定。就一些意圖侮辱國旗或國徽、公開及故意作出侮辱國旗或國徽行為的人,條例保留相關的刑責和罰則并加以清晰化,予以懲治阻嚇。
行政長官已根據條例相關條文修訂有關展示及使用國旗、國徽及區旗、區徽的規定,并同日在憲報公布。修訂包括新增3個指定日子展示國旗及區旗,包括勞動節(5月1日)、農歷年初一及國家憲法日(12月4日),以及國旗及國徽的收回處置規定等。
特區政府教育局會按照條例相關條文向指明學校發出通告,就將國旗及國徽納入中小學教育,以及學校每日升掛國旗和每周舉行升國旗儀式的事宜提供最新指引。
特區政府發言人表示,特區政府會實施各項國旗及國徽的公眾宣傳工作,以提高市民的國家觀念和國民身份認同。只要市民大眾沒有不當使用國旗或國徽,或進行公開、故意及有意圖侮辱國旗或國徽的行為,無須擔心誤墮法網。
因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于2020年10月17日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法》修正草案,香港特區已根據香港基本法第18條,完成在本地實施上述兩部經修正的全國性法律的憲制責任。
責任編輯:萬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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