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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臺間互聯互通是互聯網的初心
隨著互聯網向社會經濟生活的全面滲透,網民人數持續增加,截至2021年6月,我國網民規模達10.11億,互聯網普及率達71.6%(參見第48次《中國互聯網絡發展狀況統計報告》)?;ヂ摼W通過其高速寬帶化、移動智能化和社交媒介化的特點,對經濟社會發展帶來了巨大影響,已形成“人類生活新空間”。在互聯網的發展過程中,推動信息在網絡空間中無障礙流動是其發展的初心。網絡空間的一個重要特征是,信息可以在其中無障礙地自由流動,并形成了以分享、平等、協作、普惠、創新等為代表的互聯網精神。
然而,在互聯網發展過程中,由于雙邊市場效應等,形成了一批大型平臺企業,這些平臺企業占據了用戶在網絡空間的入口,并在用戶使用時間等方面占據了絕對優勢,在業務上進行無限擴張,形成了一個封閉的生態,并通過互相屏蔽形成了所謂的“護城河”,對用戶的權益帶來了損害,并對中小企業發展和互聯網的快速創新迭代帶來了不利影響。
工信部近日要求各大平臺企業按照整改要求,務實推動即時通信屏蔽網址鏈接等不同類型的問題分步驟分階段解決,以實現互聯網平臺之間的互聯互通。這在本質上是要求平臺企業回歸到互聯網的初心,降低交易成本、促進合作共享、激發創新精神,“讓互聯網更好造福國家和人民”。
平臺互聯互通維護了互聯網的本質精神。互聯網的本質是信息在網絡空間的跨平臺、跨系統流動和分享,形成一個無摩擦的零重力空間。在互聯網發展過程中,有一個非常重要的原則起到了關鍵的作用,即由美國哥倫比亞大學教授吳修銘(現擔任拜登總統的科技與市場競爭政策特別助理)提出的“網絡中立”原則。
該原則要求對所有的網絡流量進行無差別的平等對待,不能針對不同的內容而給予不同的網速、網費等差別待遇。正是這一原則,造就了今天互聯網上百花齊放的內容生態。而平臺通過封禁、屏蔽等方式對用戶的信息分享進行扼殺,將競爭對手或生態外的企業排除在服務市場之外,這違反了互聯網的平等共享、互聯互通的本質精神。因此,保障合法的網址鏈接正常訪問,這是互聯網發展的基本要求,無正當理由限制網址鏈接的識別、解析、正常訪問,影響了用戶體驗,也損害了用戶權益,擾亂了市場秩序。
平臺間互聯互通有利于更好地保護用戶權益。互聯互通有利于降低交易成本,極大地便利用戶的使用,在歷史上,銀行(通存通兌)、基礎電信業、鐵路等領域的互聯互通,極大地降低了交易成本,增加了用戶的福利。而互聯網平臺間不能互聯互通限制了用戶的信息分享,也限制了很多中小企業利用不同平臺進行業務拓展,這對用戶權益帶來了實質性的不利影響。有些平臺之間的信息跨平臺交互,需要復制鏈接并另行打開其他App等多步驟操作,這將給很多能力不足的網絡用戶(例如老年用戶)帶來困惑,使數字鴻溝加大。
平臺間互聯互通,能夠極大地節省消費者的信息搜尋與分享成本,并增加平臺的信息豐富度與多樣性,從而促進平臺經濟的健康發展。值得指出的是,很多平臺惡意屏蔽外鏈的理由是“網絡安全”,這一點也是不能成立的。因為跨平臺之間的信息不能聯通,平臺間管理協同、資源共享和聯動處置能力不足,反而增加了網絡不安全因素。
推動互聯互通有利于打造更好的創新創業生態。平臺使用大量的非價格競爭,尤其是免費的服務,在表面上雖然增強了消費者福利,但是,在平臺不能互聯產互通的情況下,會對同一市場中沒有其他垂直平臺的資源的中小企業造成損失,從而損害創新創業。
平臺間相互屏蔽的一個重要原因,是各大平臺有相似的內部商業生態,對于很多初創企業而言,在其創業之初,就需要進入到某個平臺所打造的生態之中,如果該平臺的生態不適合該初創企業,則很難從一個平臺生態轉移到另一個平臺的生態中。另一方面,在生態封閉的現狀下,平臺可以依靠流量、通道、數據等資源很容易地獲得高額利潤,并依托其數據、流量等方面的優勢將其壟斷地位擴張到其他領域,并利用生態的封閉性搭建護城河。因此,平臺創新的激勵不足。
在平臺互聯互通的背景下,中小初創企業能夠在不同的平臺之中獲得相應的資源,能夠提升創新創業者經營便利性,降低了跨平臺推廣的成本,使其在技術創新、商業模式、用戶服務等方面下更多的功夫,而不是依靠選邊站隊來獲得發展所需的資源,使其創新實現快速商業化,有利于打造良好的創新創業生態。而平臺企業在持續的競爭壓力下,也會加大創新投入,提升其技術水平和服務質量,從而引領數字經濟的創新,推動行業持續健康發展。
從全球對平臺監管來看,推動平臺之間互聯互通,實現互操作性、用戶數據可攜帶性等也正在成為各國對平臺監管的重點。
2021年1月,德國聯邦議會正式通過了《反對限制競爭法》(GWB)第十修正案,明確禁止“對跨市場競爭具有重要意義”的平臺企業,通過使用在主導市場上收集的數據,設置進入壁壘或限制產品、服務或數據的互操作性。
2021年3月,英國競爭與市場管理局(CMA)成立了一個對數字平臺進行監管的部門:數字市場部門(DMU),該部門的一個重要職責是實施支持互操作性的措施。
2021年6月,美國國會議員Pramila Jayapal 提出的《終止平臺壟斷法》(Ending Platform Monopolies Act),要求平臺不得使其自己的產品或服務優于使用該平臺的競爭對手的產品或服務,或排除競爭業務或對覆蓋平臺運營的產品、服務或業務線構成新生或潛在競爭的業務,或使競爭對手的業務處于不利地位。國會議員Mary Gay Scanlon提出的ACCESS法案(Augmenting Compatibility and Competition by Enabling Service Switching(ACCESS)Act),要求平臺允許第三方將數據傳輸給他們的用戶,或者在用戶同意的情況下傳輸給競爭企業。
當然,也應該看到,推動平臺間互聯互通并不是要求平臺完全放棄監管責任。平臺企業應加強與行政機構的合作,利用其技術、數據等優勢部分“履行公共監管機構的職責”,對其所建立的生態、平臺內分享的外鏈等承擔一定的監管責任。
在互聯互通背景下,平臺對外鏈內容的監管,不應該是基于外鏈的來源,而應該是基于信息內容本身。即對違法信息傳播應予以屏蔽,但不應排斥或者限制競爭對手的外鏈,對待不同的市場主體,應一視同仁,而非對不同的市場主體區別對待,從而更好地保護好用戶的權益,并維護好數字市場公平競爭的環境,推動互聯網行業持續創新。
(作者李勇堅為中國社會科學院財經戰略研究院研究員,中國社會科學院大學教授,編著的作品包括《人工智能:技術與倫理的沖突與融合》、《從產品經濟到服務經濟》、《新中國服務經濟研究70年》、《中國“三農”互聯網金融發展報告》系列、《中國服務經濟發展報告》系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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