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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油車停在公共充電樁前被罰50元,車主不服訴至法院被駁回
澎湃新聞記者 姚似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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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將自己的燃油汽車停在公共充電樁的機動車充電停放處而被罰款50元,浙江嘉善縣的王女士(化名)將執法部門告上法庭,請求撤銷處罰。澎湃新聞(www.usamodel.cn)9月27日從嘉善法院獲悉,被該院一審駁回訴訟請求后原告上訴,嘉興中院日前二審維持原判。
今年1月,王女士將自己的燃油汽車停在公共充電樁的機動車充電停放處,下車離開,20分鐘后取車時發現被貼《涉嫌違法停車行為告知書》,顯示其涉嫌違反《嘉興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妨礙他人使用機動車公共充電樁。到窗口接受處理后,執法部門對她罰款50元,王女士不服,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認為,《嘉興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第十條列舉的不文明行為包括“妨礙他人使用機動車公共充電樁”,違者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可處20元~200元罰款,據此駁回原告訴請。 法官表示,新能源車充電專用停車泊位僅供新能源汽車充電使用,原告將車停在公共充電樁的機動車充電停放處,妨礙他人使用,以上事實有執法人員現場采集的照片及當事人陳述為證。此外,原告的停車并非《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規定的臨時停車——該條款規定的臨時停車指駕駛人不離車,上下人員或裝卸物品后立即駛離。
責任編輯:張軍
校對:施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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