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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監會:險企海外掃樓10億元以上要及時披露

5月5日,保監會發布《保險公司資金運用信息披露準則第4號:大額未上市股權和大額不動產投資》(以下簡稱“準則”),要求險企對境內外相關資產投資提前披露。
現行政策規定,只有險企在進行重大股權投資(通常為上市企業投資)時需要事前經保監會核準,而許多大額的其他類投資如非上市公司、境外房產等屬于事后報告事項,只需滿足相關限額要求即可。而新準則實施后,險企未來想要進行其他類大額投資如在境內外買房、買樓,都需向保監會及社會披露相關信息。
準則共計十六條,著重對保險機構大額未上市股權和大額不動產投資的信息披露事宜進行規范,但不包括上市公司股票投資。
具體來看,主要內容包括四個方面:
一是明確信息披露范圍和標準;
二是規定保險機構應按照簽署投資協議和資金出資兩個階段進行披露;
三是加強與上市公司有關政策的銜接,上市保險公司已披露的信息可免于重復披露;
四是加強對一致行動人的信息披露管理。
準則明確,該文件的適用范圍包括保險公司在境內外開展大額未上市股權投資和大額不動產投資,其中有三個關鍵數字,一是投資境內外單一未上市企業股權金額累計超過30億元(或等值外幣,下同),二是境內不動產和以物權方式投資境外的單項不動產金額累計超過50億元,三是以股權方式投資境外單項不動產的權益投資金額累計超過10億元。
根據此前規定,保險資金投資權益類資產、不動產類資產、其他金融資產、境外投資的賬面余額,占保險公司上季末總資產的監管比例上限分別為30%、30%、25%、15%,監管更多從總量上對各類投資產品上限加以控制,并沒有具體到數額。
而在此后,險企投資30億元以上的非上市公司、50億元以上的國內不動產以及10億元以上的海外不動產之時,需由監管部門核查披露。
近年來,無論是老牌險企國壽、平安,亦或是行業新銳安邦、陽光等都開啟了“海淘”模式,紛紛砸下重金購買海外資產。尤其引起市場熱議的是,一些險企通過子公司層層轉讓等行為使得資產負債匹配、流動性等風險隱患突顯。
此前,保監會已經發布《保險公司資金運用信息披露準則第3號:舉牌上市公司股票》,對保險資金舉牌上市公司股票行為進行了規范。而此次準則針對的是大額未上市股權和大額不動產投資領域的風險,配合之前的文件,就可對險資投資類別進行全方位的覆蓋。
針對市場較為關注的保險公司與關聯企業或一致行動人共同投資的現象,準則也要求保險公司和一致行動人達到規定大額未上市股權和大額不動產投資標準的,應當按照本準則要求披露相關信息。
此后,保險公司按照《保險資金投資股權暫行辦法》開展重大股權投資時,需要核準且達到本準則規定大額標準的,應當按照本準則規定披露相關信息;經中國保監會認可的,可以在核準后10個工作日內進行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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