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外牌客運車主在上海載客被罰起訴上海執法部門:我不是黑車
“強生、大眾的出租車在外地可以載客,我也可以在上海載客。”在法庭上,原告陳某這樣為自己駕駛浙江號牌車輛在上海從事客運辯解。
2015年,上海市交通委員會執法人員查獲陳某在上海從事客運,認定其構成擅自從事出租汽車經營,處以罰款1萬元。陳某認為,其駕駛的車輛有浙江金華辦理的營業車輛證,是全國通用的,不應當在上海被認定為非法黑車,遂將上海市交通委員會執法總隊告上法庭。一審法院判令陳某敗訴,陳某不服,決定上訴。
4月12日上午,該案二審在上海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法院當庭沒有宣判。
一審敗訴
據法院介紹,2015年10月23日,上海市交通委員會執法總隊執法人員在徐匯區上海鐵路南站出發層1號口西執法檢查時,查獲陳某駕駛車牌為浙GB992B的車輛載1名男性乘客,車輛頂部安裝有“出租”字樣頂燈,車內儀表臺上安裝有“空車”標志燈。
經調查,乘客與駕駛員陳某互不相識,當時乘客在上海軌道交通一號線蓮花路站出租汽車排隊系統搭乘該車前往被查獲地,雙方約定到達目的地后支付車費20元,被查時已經實際支付車費20元。根據現場檢查筆錄、乘客證言等證據材料,
上海市交通委員會執法總隊認定,陳某駕駛車輛未取得上海市出租汽車營運證,已構成擅自從事出租汽車經營,經事先告知等程序后,于2015年11月24日作出被訴行政處罰決定,認定陳某違反了《上海市出租汽車管理條例》(簡稱《條例》)第十四條第四款的規定:“本市車輛未經批準不得用于出租汽車經營活動;非本市車輛不得用于起點和終點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出租汽車經營活動。”依據《條例》第四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決定對陳某罰款1萬元,并責令原告對違法行為立即整改。陳某對處罰決定不服,遂起訴至法院。
在法庭上,原告陳某訴稱,其響應政策于 2015年6月3日辦理了靈活就業和自主創業手續,并為自救以妻子名義購買了一輛車,為社區及家庭提供直接服務。2015年10月23日,他在送客時被上海市交通委員會執法總隊違法扣車,其駕駛的車輛有浙江金華辦理的營業車輛證,是全國通用的,所以請求法院撤銷被告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
原告提供了行駛證、車輛注冊登記摘要信息、保險單、稅務局發票、滬勞保就發(2007)11號《關于進一步鼓勵扶持自謀職業和自主創業的若干意見》、靈活就業(個體工商戶業主)登記表、勞動手冊、情況說明、勞動保障事務所證明、法律援助申請人經濟狀況證明表、道路運輸從業人員從業資格證,證明其具有從業資格。
被告上海市交通委員會執法總隊辯稱,原告駕駛車輛系外地牌照,不具備在上海本市從事出租汽車營運的資格。原告提供的證據與本案無涉,從業資格證系復印件,無法核實真偽,而且在上海本市從事出租汽車營運的駕駛員及所駕駛車輛均需獲得營運資格。被告認為,其對原告所作的行政處罰決定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正確,程序正當,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二審當庭未宣判
一審法院虹口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根據《條例》第四條第一款的規定,被告有權對上海市出租汽車客運實施監督和檢查,依法查處違反《條例》的行為。被告依據現場檢查筆錄、乘客詢問筆錄、公安民警工作情況記錄等證據材料,認定原告擅自從事出租汽車經營事實清楚,證據充分。
至于原告認為其有從業資格,所駕駛車輛具有公路客運資格的意見,法院認為,根據《條例》規定,個人如需在上海本市從事出租汽車經營,其本人及所駕駛車輛均需獲得由本市相關部門核發的營運資格證件。原告提供的證據并不符合上述規定,原告擅自從事出租汽車經營活動,被告依據《條例》相關規定予以行政處罰,處罰金額亦在規定幅度內,并無不當。此外,在作出行政處罰前,被告履行了事先告知義務,并聽取了原告的陳述、申辯,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決定,被告執法程序合法。據此,法院駁回原告陳某的訴訟請求。
陳某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4月12日,澎湃新聞(www.usamodel.cn)記者從上海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獲悉,該案二審在該院開庭審理。
陳某在庭上表示,他是微型創業,靈活就業,享受國家政策照顧,且自己開的不是出租車而是旅游客運車,利用出租車排隊系統載客,是偶然為之。他還堅持訴稱,其獲有在浙江辦理的道路運輸從業資格,車輛也登記為客運,也有以前的準營證,不應當認定為非法黑車。“強生、大眾的出租車在外地可以載客,我也可以在上海載客。”陳某稱,他的車雖然是外牌車,但在上海也應該有營運資格。
當日,上海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沒有對該案作出宣判。





- 報料熱線: 021-962866
- 報料郵箱: news@thepaper.cn
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證:31120170006
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滬B2-2017116
? 2014-2025 上海東方報業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