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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根豆芽案”有罪無罪判罰不一,多地繼續打擊但不再立刑案

澎湃新聞(www.usamodel.cn)日前獲悉,一審被判10年零6個月的福建芽農全尚根案,被發回重審后,又被延長了三個月審理期限。
負責全尚根案件的福建省閩侯縣法院一位林姓法官婉拒了澎湃新聞的采訪,因此審限延長的具體原因不得而知。
2013年以來,添加“無根水”制發的無根豆芽曾被認為是“五毒俱全”的“毒豆芽”,全國至少有918名豆芽生產者被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判刑。
但并無科學證據表明“無根水”中的主成分6-芐基腺嘌呤、4-氯苯氧乙酸鈉、赤霉素等物質是有毒有害物質,相反還曾有農業部農產品質量風險評估實驗室的實評估報告證明了前述物質的安全性。
期間,不斷有專家學者甚至檢察機關人士認為,“毒豆芽”案件是“政策扭曲法律”導致的“另一種形式的冤案”。
爭議之下,各地對無根豆芽類案件的刑事判決不一,既有有罪判決,也有無罪判決、撤訴、發回重審等多種情形。澎湃新聞就此情況致函最高人民法院,截至發稿時未獲回復。
雖然刑事追責爭議頗多,但各地依據食藥監總局、農業部、國家衛計委三部委下發的公告,一直在打擊無根豆芽,只是僅作行政處罰,不再移送公安機關立刑事案件。
“可能是另一種形式的冤案”
長期以來,無根豆芽在刑事司法實踐中,一直被定為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中國裁判文書網上,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8月22日公開的無根豆芽案例已有709起,至少918人被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判刑。
由于對無根豆芽是否安全爭議較大,2015年以來,多地無根豆芽案還出現了無罪判決、撤訴等判例。
2015年6月,遼寧葫蘆島市郭某、魯某無根豆芽案,經發回重審后改判無罪,是目前已知的無根豆芽案中首例無罪判決。
更多的無根豆芽案以撤訴處理。2015年7月,重慶市沙坪壩區法院分別對兩起無根豆芽案作出了準許撤訴裁定;2015年9月,廣東吳川市、山東陽谷縣兩地檢察機關分別以“公訴機關以該案法律法規、司法解釋發生變化”、“有關在生產豆芽過程中添加4-氯苯氧乙酸鈉等添加劑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法律法規發生變化”等為由,向法院提出撤訴申請,均被法院裁定準許撤回起訴。
4月6日,河南省一位無根豆芽案芽農的家屬告訴澎湃新聞,其六旬父親一審獲刑8個月、緩刑1年,上訴后發回重審改判免于刑事處罰,再次上訴后案件又發回重審,近日檢察機關撤訴。“案子還沒有撤銷,檢察院說要等一個月,還不確定最后把案子是退給公安還是食藥部門”。
澎湃新聞此前報道的福建芽農全尚根,此前因銷售88萬余元無根豆芽一審被10年零6個月,被發回重審后,如今又被延長三個月審理期限。
4月5日,全尚根的女兒全長梅告訴澎湃新聞,她于3月17日下午從閩侯縣法院領到一張通知書,告知案件已被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批準,延長審理期限三個月,“審理期限從2016年3月21日至6月20日”。
全長梅介紹,其父案件被裁定發回重審后,閩侯縣法院于2016年1月18日上午開庭審理,但當庭并未宣判。全長梅表示,法官未告訴她此次延期審理的具體原因。
對于無根豆芽案,檢察機關內部人士也曾有過“糾錯反正”的聲音。
據中國法學會網站信息,2015年10月,江蘇省南京市建鄴區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委員、公訴科科長李勇在一次會議上作的題為“刑事政策司法化之反思——從‘毒豆芽’事件說起”報告中指出,導致“毒豆芽”案的根本原因是“司法機關面對媒體熱炒‘毒豆芽’之‘五毒俱全’時缺乏定力,盲目以政策主導司法,以政策扭曲法律”。
李勇當時在報告中表示,“遼寧葫蘆島出現首例無罪判決,至此,人們才恍然大悟,當初媒體聲稱的‘毒豆芽’不一定就是有毒,當初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處罰可能是錯誤的”。“現在回過頭看,這些案件可能是另一種形式的冤案”。
三部委公告明確不準芽農添加“無根水”
生產、經營無根豆芽是否構成犯罪,存在很多爭議,但各地打擊無根豆芽的行動一直在進行。
截至4月6日,澎湃新聞從陜西、山東、海南等地的食藥監管部門相關人員處了解到,打擊無根豆芽的行動目前還在持續,但僅作行政處罰,不再移送公安機關立刑事案件。
海南省一位豆芽生產者就向澎湃新聞反映,近期海南在全省范圍內發起了打擊無根豆芽專項整治行動。他抱怨, “國家新出臺了綠色豆芽標準規定了6-芐基腺嘌呤的限量值,我們覺得可以用‘無根水’發豆芽,現在怎么又開始打擊處罰?”。
4月1日,海南省食藥監局就全省嚴打無根豆芽行動一事向澎湃新聞發來回復,稱此次排查的依據是國家食藥監總局、農業部和國家衛計委聯合發布的《關于豆芽生產過程中禁止使用6-芐基腺嘌呤等物質的公告》(2015年第11號)。
這份公告明確,6-芐基腺嘌呤、4-氯苯氧乙酸鈉、赤霉素等物質作為低毒農藥登記管理并限定了使用范圍,豆芽生產不在可使用范圍之列,且目前豆芽生產過程中使用上述物質的安全性尚無結論。為確保豆芽食用安全,現重申:生產者不得在豆芽生產過程中使用6-芐基腺嘌呤、4-氯苯氧乙酸鈉、赤霉素等物質,豆芽經營者不得經營含有6-芐基腺嘌呤、4-氯苯氧乙酸鈉、赤霉素等物質的豆芽。
今年3月8日,國家食藥監總局辦公廳發給福建省食藥監局的復函中指出,經商農業部門,2015年第11號公告現行有效,應當繼續嚴格執行。
復函稱,《綠色食品芽苗類蔬菜》(NY/T 1325-2015)為農業部發布的標準。農業部在修訂《綠色食品芽苗類蔬菜》時,為落實前述公告規定,規定了綠色食品芽苗類產品中的6-芐基腺嘌呤限量值為0.02mg/kg,這與公告要求一致,目的是防止非法添加。
長期關注“無根豆芽”案的國內豆制品行業一位專業人士向澎湃新聞解釋,綠色食品芽苗類產品中的6-芐基腺嘌呤0.02mg/kg限量值屬于本底值,低于這數值現有的檢測儀器無法檢出,“實際上也是不讓添加”。
該人士表示,上述公告中稱,6-芐基腺嘌呤、4-氯苯氧乙酸鈉、赤霉素等物質作為低毒農藥登記管理并限定了使用范圍,豆芽生產不在可使用范圍之列。“業內其實一直在向農業部門遞交6-芐基腺嘌呤等在豆芽生產中使用的登記申請,但農業部認為不歸他們管理一直不接受登記”。
該人士建議,在當前豆芽監管主體未明確,農業部未受理在豆芽生產中使用6-芐基腺嘌呤等物質登記申請,且國家發公告禁止添加的情況下,建議生產者不要在生產豆芽中添加“無根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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