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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公墓使用年限20年”說法有誤
3月底,《北京市殯葬事業發展規劃(2016—2020)》(以下簡稱規劃)印發,規劃提出,今后,北京市的公墓不再新建傳統墓碑,對于租用合同到期的傳統墓穴原則上不再續租,并且將對不再續租的墓穴給予獎勵。
“這一對到期墓位不再以傳統形式續租的規定,是促進殯葬領域生態文明建設的新舉措,在全國具有領先示范意義。”民政部社會事務司殯葬管理處負責人4月1日對中國青年報記者表示。
據介紹,我國目前的公墓有兩種,農村公益性公墓和城市公墓,農村公益性公墓是利用農村集體土地中的非耕地,一般是在荒山上建造,不用花錢購買;城市公墓分為公益性和經營性兩種,前者主要為低收入群體提供存放骨灰的場所,后者允許市場資本經營。
除了墓地價格,近年來,有關墓地使用年限的問題備受公眾關注。2011年清明節前夕,山東青島等地一些陵園表示將對超過20年使用期限的墓地續收管理費,許多媒體對此進行了報道。
各地對于公墓使用期限的規定如何?一般都是20年嗎?收費標準如何?到期續交后還能續多久?按第一次繳費的價格續交嗎?全國其他地方是否出臺了類似北京這樣的政策?
記者檢索相關法規規章后發現,民政部部頒規章《公墓管理暫行辦法》并未對公墓使用期限作出明確規定,只規定了“經營性公墓的墓穴管理費一次性收取最長不得超過二十年”。
1998年國辦轉發民政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公墓管理意見的通知規定,今后墓地和骨灰存放格位的使用年限原則上以20年為一個周期。在各地殯葬管理法規、規章或規范性文件中均有對墓穴使用年限的規定。
《殯葬管理條例》同樣沒有規定公墓使用期限,其中有關的規定是:嚴格限制公墓墓穴占地面積和使用年限,按照規劃允許土葬或者允許埋葬骨灰的,埋葬遺體或者埋葬骨灰的墓穴占地面積和使用年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按照節約土地、不占耕地的原則規定。
在此條例發布前一年,《北京市殯葬管理條例》中已明確規定,墓穴及骨灰格位的一個使用周期最長為20年,期滿后可以續租。
所有這些規定,都用相似的條款強調同一個規定——墓穴用地的使用期限及規劃,都要以節約用地為基本原則。
據統計,北京市目前每年需要安置約7萬份骨灰,按照相關規定每個墓穴占地不超過1平方米計算,北京市每年需要7公頃(7萬平方米)凈地,折算成現實中的墓地,大概需要占用20公頃的土地。如果不對公墓期限進行嚴格管理,死人與活人爭地將很快成為現實。
這位負責人解釋說,這些規定已經將墓穴使用性質界定為租賃關系。同時,北京市民政局為解決墓穴使用期限屆滿問題,2011年曾明確墓穴到期續租時,喪主需交納土地租賃費和維護管理費。《上海市公墓管理辦法》規定,墓穴使用期限最長不得超過70年,并將墓穴使用合同定性為銷售合同。
《武漢市殯葬管理辦法》規定,公墓服務單位或經營者應當與喪事承辦人簽訂公墓使用合同并發給使用證明,公墓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的一個使用周期為20年,期滿后經續簽服務合同可以續用。此規定可理解為墓穴使用性質為租賃。總體來看,絕大多數地方將公墓一次使用周期定為20年。
對于公墓維護管理費的收費標準,2012年國家發展改革委、民政部《關于進一步加強殯葬服務收費管理有關問題的指導意見》中明確規定,由各地價格主管部門依法納入地方定價目錄,按公墓維護管理的實際成本及合理利潤核定,具體由各地確定。
也有不少地方如北京繼續執行之前政府定價的標準。對于續用期限問題,原則上要求不超過公墓用地使用年限,也有的地方明確規定一個低于公墓用地使用年限的使用周期如10年或20年。
據介紹,《公墓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的20年使用周期是出于20年一代人的考慮。在現實中,到了使用期限,如果喪主還想繼續使用墓穴,可以再繳管理費。對于無人認領或者不交管理費的骨灰,都會統一下葬,體現對逝者的尊重。
這位負責人進一步解釋,按照《公墓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凡在經營性公墓內安葬骨灰或遺體的,喪主應按規定交納墓穴租用費、建墓工料費、安葬費和護墓管理費。據此推定,喪事承辦人購買一個墓位,對墓地的附著物包括地下建造的墓穴、骨灰、骨灰盒及地上墓碑等建筑物擁有所有權,而對墓位所占土地則具有使用權,公墓墓位使用年限應當根據整個公墓用地的使用年限確定。對于墓位維護管理的費用,雙方當事人可以約定交費周期。對于骨灰存放于格位的,則屬于租賃性質,存放期限由當事人自行約定,格位租賃期滿,可以辦理續用手續。
對于每年清明節期間,公眾都會產生的對于“規定公墓使用年限20年是否太短”、“買了墓位難道不能永久使用”的疑問,這位負責人表示,《殯葬管理條例》對公墓使用年限規定較為原則。現行殯葬管理法規和規范性文件僅規定墓地和骨灰存放格位的使用年限原則上以20年為一個周期,將墓地使用與格位存放相混淆,沒有明確界定墓地使用性質以及20年之后繼續使用需交納哪些費用,導致在解決“一個使用周期20年”、“續費”等問題上政策失據。
同時,受“入土為安”等傳統觀念影響,特別是一些公墓對外宣稱“永久公墓”,并在合同中沒有明確墓位價格構成、墓位使用期限及續費等條款,存在收費不透明、不規范等問題,致使喪主存在“葬多久”的疑慮。
這位負責人建議,今后應該立法明確公墓價格構成和墓位使用年限,規定墓位使用年限應根據公墓用地的使用年限確定,格位租賃期限由當事人約定;規范公墓墓位銷售或格位租賃合同,明確墓位使用或格位租賃一次性交納的費用及收費項目構成,消除公眾對墓位“最長使用20年”的錯誤認識;明確墓位維護管理費的交費周期可由當事人約定,維護管理期限屆滿可續交維護管理費,不續交的,公墓經營者不再承擔維護管理責任;明確墓位維護管理費的收費標準和管理辦法,確保公墓不因墓位全部開發售完后無人承擔日常維護管理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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