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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論】聯想出來的改革
“實行了18年的出租車管理辦法今天作廢了!份子錢以后不交了?出租車會降價嗎?”“兩部門廢止城市出租汽車管理辦法為改革鋪路”。甚至有人“腦洞大開”,以為這次《城市出租汽車管理辦法》被廢止,出租車運營將完全由市場調節。
果然如此嗎?
其實,在住建部系統主導的“出租車管理規定”被廢止的同時,還有另一部交通部主導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規定》一直在運作。這次出租車廢規,直接的意義還在理順長期以來存在的出租車住建部、交通部“雙頭管理”機制,清理過時的行政規章。
20多年來,出租汽車行業的管理部門和權限,發生過多次更迭、下放和收回,甚至一直存在“雙頭管理”的問題。
交通部早在1989年即發布了《出租汽車旅游汽車客運管理規定》(2007年廢止),適用于出租汽車由交通主管部門管理的省、自治區和城市。1993年,交通部還制定了《出租汽車客運服務規范》。
而這次被廢止的《城市出租汽車管理辦法》是1997年由建設部、公安部聯合發布的。其中第七條規定:建設部負責全國的城市出租汽車管理工作。顯然,這就存在一個“神仙打架”的問題,建設部和交通部分別搞了自己的“部門立法”,結果導致下面地方政府由不同部門歸口管理出租車,有的放在交通部門,有的放在建委系統。
1998年,國務院機構改革,按《建設部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俗稱的“三定方案”),城市出租車管理職能被“下放”給地方人民政府。
但“下放”沒多久,1999年,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了建設部、交通部、財政部、國家計委和公安部五部委的《關于清理整頓城市出租汽車等公共客運交通的意見》,建設部又能履行“指導城市公共客運工作”的法定職責,重新成為了主管部門。2002年,時任建設部部長汪光燾在一次會議上強調:出租汽車運營市場的監管職責,仍在建設行政主管部門。2004年,建設部又推出了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車輛運營證、駕駛員服務資格證制(“三證”制度),強化自己的主管部門地位。
2013年“大的交通運輸部”重組之后,正式從建設部手里接管了出租車的主管職責。
所以,繞了這么一大圈回到的核心問題是,部門的更迭或職能調整,相應的具體監管規章、執法依據怎么處理?其實,當2014年交通運輸部針對同一監管事務(出租車)頒布實施新的部門規章——《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規定》時,就意味著建設部、公安部聯合發布的《出租汽車管理辦法》已經終止適用,只是兩個部門都沒及時“清理規章”,而交通部沒有權限去清理其他部門發布的過時規章而已。
這次鬧得沸沸揚揚,引發無窮聯想的“出租車管理規定”被廢事件,還是《規章制定程序條例》那句大白話——“經常對規章進行清理”。及時清理過時規章、防止文件打架、多頭執法,這是“依法行政”的應有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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