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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一企業申請公開財政補助信息遭拒,將財政部告上法庭
在向財政部舉報一企業涉嫌騙取財政補助未獲受理后,江西明冠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明冠公司)向財政部申請公開該企業獲財政補助的申請報告、評審報告等信息,財政部則以“該信息具有一定的商業秘密,根據規定,經書面征求意見,第三方不同意公開該政府信息”為由,作出不予公開的答復。
明冠公司不服上述答復,將財政部告上法庭,請求法院認定財政部不公開相關政府信息的行為違法,并依法判令其公開該政府信息。近日,北京市一中院已受理該案。
澎湃新聞從明冠公司的代理律師處獲得的起訴書顯示:明冠公司訴稱,因業務原因,了解到江西晶科能源有限公司涉嫌騙取國家巨額財政補助資金,并于2015年12月21日向財政部舉報,財政部于2015年12月29日以“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為由,對其舉報未予受理。
2016年1月6日,明冠公司向財政部郵寄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申請公開事項為“金太陽示范工程財政補助資金管理資料”,要求公開晶科公司獲得補助的項目名稱、申請報告、評審報告、監督檢查情況、驗收評估報告、審核備案手續及實際撥付資金和時間。
2月22日,財政部在延期后作出不予公開的答復。財政部稱,明冠公司申請公開的信息具有一定的商業秘密,公開后可能損害第三方合法權益,根據《政府信息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經書面征求意見,第三方不同意公開該政府信息。因此,依據《條例》第十四條第四款規定,該政府信息屬于不予公開范圍。
明冠公司稱,依據《金太陽示范工程財政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財政補助資金要按照科學合理、公正透明的原則安排使用,接受社會各方面的監督。因此,原告有權要求被告公開相關政府信息,并對相關項目使用財政補助資金情況進行監督。
明冠公司認為,根據《可再生能源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和《金太陽示范工程財政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財政部作為金太陽示范工程補助資金的預算、審核、批復、清算、決算審批及項目評審主體,應根據《政府信息條例》的規定,主動公開預算、審核等政府信息,且無須征求第三方同意。
明冠公司還認為,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而其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既屬于應接受社會監督的內容,也屬于應主動向社會公開的信息,并不符合法律上關于商業秘密的定義。
公開資料顯示, 2009年7月21日,財政部、科技部、國家能源局聯合發布《關于實施金太陽示范工程的通知》,決定綜合采取財政補助、科技支持和市場拉動等方式,加快國內光伏發電的產業化和規?;l展,計劃在2至3年內,采取財政補助方式支持不低于500兆瓦的光伏發電示范項目。
明冠公司和晶科公司分屬江西宜春和上饒,據中國經濟時報報道,明冠公司曾為晶科公司的供應商,兩者曾因財務糾紛打過官司。
2015年8月,江西高院對該財務糾紛作出二審判決,要求晶科公司支付明冠公司4800余萬元貸款。
此外,2015年4月,晶科公司以上述財物糾紛涉及商業賄賂等原因,向上饒中院提起訴訟,向明冠公司索賠3630余萬元,并通過法院對明冠公司的賬戶采取保全凍結,不過,因無證據支持,凍結已被法院裁定中止。
【相關法條】
《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二十三條:行政機關認為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公開后可能損害第三方合法權益的,應當書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見;第三方不同意公開的,不得公開。但是,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應當予以公開,并將決定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和理由書面通知第三方。
《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十四條第四款:行政機關不得公開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經權利人同意公開或者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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