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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315|江蘇一蘇果超市賣無證食品,被判十倍賠償
2016年3月14日,江蘇省消費者協會向媒體發布了2015年全省消協組織支持的十大訴訟典型案件。
澎湃新聞(www.usamodel.cn)記者注意到,蘇果超市、泰州第一百貨商店等知名企業也登上了“曝光臺”。
其中,蘇果超市因涉嫌銷售無證食品,被消費者告到了法院,最終法院判決蘇果超市向這名消費者退換購貨款3088元,并支付10倍的賠償金。
據介紹,2014年6月10日,江蘇泰州市姜堰區消費者俞先生在蘇果超市(姜堰)泓潤花園購物廣場購買了1瓶永康園深海多烯魚油軟膠囊、1瓶永康緣蔓越莓維生素C+E咀嚼片。
隨后,俞先生發現,其購買的產品生產廠家——煙臺眾安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并沒有此類食品的生產許可證。對此,俞先生向當地消協投訴。
泰州市姜堰區消協通過向煙臺開發區質監局發函,順利取得了該公司的“食品生產許可證副頁”,結果發現該公司目前僅限于生產糖果制品(包括凝膠軟糖和壓片糖果)。
換言之,俞先生購買的3088元的永康園深海多烯魚油軟膠囊和永康緣蔓越莓維生素C+E咀嚼片,均超過了該公司的食品生產許可證的范圍。
當俞先生以此向蘇果超市索要賠償時,蘇果超市卻拒絕履行賠償責任。
2014年12月,姜堰區消協指定律師團多位律師支持、協助俞先生向姜堰法院提起訴訟。
2015年2月16日,泰州市姜堰區法院針對此案作出判決,要求蘇果超市(姜堰)有限公司退還俞先生購買貨款3088元,并按貨款的十倍支付賠償金30880元。
蘇果超市隨后向泰州市中院上訴。2015年7月9日,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針對本案,江蘇省消協人士分析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
因此,作為俞先生所購買商品的經營者,蘇果超市(姜堰)有限公司應依法向消費者承擔賠償責任。
專注食品安全法律服務的江蘇建康律師事務所主任王金寶律師提醒消費者,對于含有“多烯”、“深海魚油”膠囊的保健品,生產廠商必須要取得保健食品批準文號才能生產,即在外包裝上會有明顯的“藍帽子”標識,否則,很有可能是“李鬼”,消費者在購買時要注意甄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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