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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金碩仁就個稅改革建議:加強對非勞動所得征稅
此次兩會上,全國人大代表、吉林省延邊朝鮮族自治州人大常委會原主任金碩仁建議工資薪金費用扣除標準(即個稅起征點)調整到6000—10000元,同時加強對非勞動所得的稅收征管。
金碩仁認為,低收入高貢獻,違背立法初衷。“就工資薪金所得而言,中低收入工薪階層承擔著65%的個稅貢獻率,如果工薪階層的貢獻率降至35%以下,才算是比較合理的。”
金碩仁在建議中指出,在統計高收入者進行納稅申報時,以年所得額12萬元作為標準。所以,適當提高費用扣除標準符合立法時調節個人收入分配差距的本意。
“15年前,一個剛參加工作的大學畢業生,其一個月的工資在當地可以買上1平方米的住房,工作10年后,就可以買上一套100平方米的住房。但是如今,一個大學畢業生月工資能買上0.5平方米都苦難。在北京、上海這樣的城市,工作20年都買不起100平方米的住房,而每月可能還要繳納不少的個人所得稅。”金碩仁說。
據金碩仁分析,舉國上下之所以對工資薪金所得費用扣除標準爭論不休,以至于成為“熱點”、“焦點”問題,主要原因是涉及人多、面廣。如果減少或者放掉對低收入群體征稅,可以照顧很大一個群體。
金碩仁說:“放掉‘芝麻’抓‘西瓜’。我們所說的‘西瓜’就是非勞動所得,比如股權、集郵品、古玩和字畫轉讓等。這些所得每筆收入都非常可觀,少則幾萬元到幾十萬元,多則幾百萬元甚至幾千萬元。”
金碩仁認為,現在對上述部分稅收的征管現狀是:有政策、沒對策、征得少、漏得多。主要原因是個人之間現金交易,加之社會協稅護稅網絡不健全,單靠稅務機關努力難以完全控管。另外,還有一些特殊的勞務報酬所得,比如明星演出、廣告、代言收入等,雖然繳納了稅金,但都轉嫁給了企業、單位,自己的收入分毫未少,原因就是他們是社會的知名群體。這對其他納稅人很不公平,同時也相應地增加了企業、單位負擔。針對上述問題,金碩仁建議國家在個人所得稅稅制改革中進行重點規范和禁止。
此外,稅法中第六條第四款規定: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財產租賃所得,每次收入不超過4000元的,減除費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減除20%的費用,其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此款費用扣除額和比例自1994年稅法頒布實施時一直延續至今。“時間過去20多年,物價水平都已經上漲了很多倍,費用扣除額也應適當提高。”金碩仁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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