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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主討債未果反被判刑,無罪后無力交納借貸案訴訟費被撤訴
得知已開過庭的再審訴訟被裁定按撤訴處理后,張雅青不禁大哭。駐馬店中院于9月1日出具的三份民事裁定書顯示,因未在限定期限內交納訴訟費,原告劉國蘭、張新紅、張雅青和焦玉平四人分三起訴訟起訴的債務官司被裁定按撤回起訴處理。
三起訴訟共需交納訴訟費361100元,而訴訟標的為3850萬元,這3850萬元是上述四人于2012年至2014年出借的款項。這些債權后來給他們帶來了無盡的麻煩,在追討債務過程中,張雅青、張新紅姐妹二人和張新紅的丈夫李磊鑫、李磊鑫的朋友崔清海,還一度遭遇刑事打擊,四人均被判犯虛假訴訟罪,后經發回重審,直至2019年5月才被宣告無罪。
無罪后,四人追討債務的民事訴訟得以重啟再審。張雅青告訴澎湃新聞,經過這么些年的折騰,他們已經無力負擔訴訟費用。他們所在的街道辦曾向法院出具證明,稱劉國蘭、張新紅、張雅青、焦玉平四人經濟困難,無力交納訴訟費用,法院同意緩交至結案前,三起案件分別于今年3月25日、26日開庭。8月18日、19日,當法院再次向四人催繳訴訟費,四人仍無力交納,8月31日,駐馬店中院裁定四人起訴的三起案件按撤訴處理。
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規定,在第一審普通程序中,原告撤訴或者人民法院按撤訴處理后,原告以同一訴訟請求再次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但張雅青擔心,“接下來如果我們還是交不起訴訟費,案子可能都立不上。”

因未在限定期限內交納訴訟費用,法院裁定按原告撤訴處理。
討債不成反被借款人控告犯罪
2015年一二月間,張新紅、劉國蘭、張雅青、焦玉平四人分三起訴訟將河南榮億置業有限公司(簡稱榮億公司)等訴至法院,以追討共計3850萬元本金的債務。
四人訴稱,自2012年至2014年,被告榮億公司以項目資金困難為由,先后向原告借款共計3850萬元,并簽有借款合同,合同約定借款利息為月息二分五厘。但合同到期后,榮億公司拒不歸借款及利息,原告故訴至法院。
其中,劉國蘭訴稱,榮億公司委托榮億公司股東趙志濤、韓要西及該公司財務人員李召陽收款,其按要求將借款打入該三人賬戶;張新紅訴稱,其借款也按榮億公司要求打入趙志濤、李召陽賬戶。因此,除了榮億公司外,還有趙志濤、李召陽、韓要西三名自然人成為被告。
但在2015年6月15日,榮億公司向警方提交控告書稱,借款合同系公司股東兼經理韓要西私刻盜用公章所簽,所借資金該公司也未使用,并稱韓要西、張雅青、張新紅、李磊鑫等人涉嫌詐騙犯罪(詳見:《四人出借八千多萬元反被控詐騙,無罪后告報警人誣陷未獲立案》)。
2017年6月19日,鄭州航空港法院判決韓要西犯合同詐騙罪、職務侵占罪、虛假訴訟罪,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處罰金十一萬元,法院還判令其向十三名/家被害人/被害單位退賠5654.43萬元,其中含張新紅、張雅青等人的2604.64萬元。
此外,李磊鑫、張新紅、崔清海、張雅青四人也都被判犯虛假訴訟罪,李磊鑫被判處四年有期徒刑,其余三人刑期均為二年。張雅青告訴澎湃新聞,被判刑后,韓要西未按判決退還錢款,“他名下沒有財產,他在榮億公司的股份也被其他債權人(通過法院)查封了。”同時,張雅青認為,“韓要西不是詐騙,我們也不該找他要錢,是榮億公司借的錢。”
對于上述刑案,2018年2月8日,鄭州中院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重審。2019年5月27日,航空港法院重審改判李磊鑫、張新紅、崔清海、張雅青無罪;韓要西的罪名從原一審判定三個變為兩個:合同詐騙罪和職務侵占罪,原一審判定的虛假訴訟罪不成立,刑期由二十年改為十八年。
在張新紅、張雅青等人陷入刑事案件后,他們于2015年訴至駐馬店中院的三起借貸糾紛被裁定中止訴訟。航空港法院在原一審中判決李磊鑫、張新紅、崔清海、張雅青四人犯虛假訴訟罪后,2017年6月28日,前述三起借貸糾紛訴訟被駐馬店中院分別裁定駁回起訴。
因無力承擔訴訟費被裁定按撤訴處理
張新紅、張雅青等人獲無罪后,駐馬店中院作出民事裁定,前述三起借貸糾紛訴訟得以再審。
相關裁判文書顯示,駐馬店中院再審認為,這三起案件的爭議焦點在于張新紅、劉國蘭及張雅青、焦玉平的起訴是否符合起訴條件。駐馬店中院認為,上述四人提供的借款合同顯示借款人系榮億公司韓要西作為該公司的代表人在借款合同上予以簽字,并加蓋該公司的公章。因此,四人根據借款合同,要求榮億公司承擔償還責任,符合民訴法規定的起訴條件,應予受理。
駐馬店中院認為,在生效刑事判決已認定涉訴借款系韓要西冒用榮億公司名義騙取,責令韓要西予以退賠的情況下,榮億公司是否應償還借款以及償還借款的數額,屬于法院實體審理的范圍。
之后,張新紅、劉國蘭及張雅青、焦玉平訴榮億公司等的借貸糾紛案件,進入實體審理階段。
2020年9月21日,駐馬店法院向張新紅、劉國蘭及張雅青、焦玉平四人發出交納訴訟費用通知書。通知顯示,四人共需交納訴訟費361100元。之后,四人均以經濟困難等為由向法院申請免交訴訟費用,并附上了相關居委會開具的證明及四人各自的病歷。

居委會給四原告開具的經濟困難證明。
上述相關證明顯示,生于1956年的焦玉平“無住房、無存款、每月退休工資僅留800元”,其還患有中度抑郁癥,生活困難;劉國蘭生于1944年,其患有高血壓、冠心病、心絞痛等,且因腰椎骨折等被鑒定為八級傷殘;張雅青患有足底筋膜炎、骨刺,且無住房、無存款、無經濟來源;張新紅亦無住房、無存款、每月僅有800元生活費,且患有腰椎間盤突出。
據張雅青介紹,他們四人這些年皆有官司纏身,特別是她和母親劉國蘭、姐姐張新紅除了民事官司纏身,還要應付刑事案件,刑事案件中雖然無罪,但律師費用還沒有付清,這些年折騰下來可以說已經是傾家蕩產了。這次的三起訴訟,四人委托的律師是張新紅在刑案中的辯護律師,但目前也沒給律師代理費用。
經申請,駐馬店中院同意四人緩交訴訟費至結案前。2021年3月,三起訴訟先后開庭審理。2021年8月18日,駐馬店中院再次通知四人限期交納訴訟費用。四人仍無力交納,并再次申請緩交訴訟費用至執行階段。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規定,案件受理費由原告、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上訴人預交。當事人交納訴訟費用確有困難的,可以依照本辦法向人民法院申請緩交、減交或者免交訴訟費用的司法救助。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就免交、減交、緩交明確規定了幾種適用情形,如“殘疾人無固定生活來源的”等可以免交,“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難,正在接受社會救濟,或者家庭生產經營難以為繼的”等可以減交,“追索社會保險金、經濟補償金的”等可以緩交。
上述這些情形在現實中顯然難以囊括所有困難狀況,因此該交納辦法還留了一個口子,免交、減交、緩交適用情形還包括“確實需要免交、減少、緩交的其他情形。”張雅青認為,“我們母女三個是受害人,還有病殘,我覺得符合辦法中的‘其他情形’,我們先申請免交后又申請緩交,但法院不批。”
8月31日,駐馬店中院針對張新紅、劉國蘭及張雅青、焦玉平訴榮億公司的三起訴訟,分別作出了民事裁定書,裁定書顯示,四人提出申請緩交訴訟費用至案件執行階段,但因申請無新的事實及理由和明確的法律依據證明四人申請的理由成立,法院不予準許。
裁定書顯示,因四原告未在限定期限內預交案件受理費,裁定三起訴訟按四原告撤回起訴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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