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畢井泉反思藥品電子監管碼教訓:制定政策要取得監管對象支持
2月29日下午3時,在國新辦舉行的食品藥品安全工作情況新聞發布會上,國家食藥監總局局長畢井泉在回應藥品電子監管碼爭議時表示,制定政策要取得監管對象的理解、配合和支持。
在發布會上,有記者問,國家食藥監總局暫停執行藥品電子監管,是否意味著總局放棄了電子監管的方向。電子監管碼是完全放棄還是另起爐灶再來做?對于近期有經營企業聯名提出全面取消電子監管碼,總局如何回應?
畢井泉說,電子監管是我們在監管過程中的一種探索,對這種探索難免有不同的認識,甚至爭議。企業是食品藥品研發和生產的主體,應當承擔起保障質量安全的主體責任和建設產品追溯體系的主體責任。任何政策措施的制定都要充分考慮其經濟性、有效性、公平性、合法性,要充分聽取社會各界的意見,取得監管對象的理解、配合和支持。“這就是我們監管部門對電子監管碼爭議的經驗教訓的反思和體會。”
他表示,監管部門今后要按照上述原則來妥善處理涉及到公眾用藥查詢、企業切身利益和政府履行監管職責的問題,妥善處理這個歷史遺留問題。
畢井泉還提到,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的職責是維護公眾健康,要確保藥品的安全有效,作為監管部門,既不能缺位也不能越位;企業家在追求經濟效益的同時也為社會創造了財富,對企業家的社會責任感也不要輕易質疑。
一個多月來,“藥企告食藥監指其強推電子監管碼重復建設”事件引發廣泛關注,并持續發酵。
澎湃新聞(www.usamodel.cn)此前報道,1月25日,因不滿國家食藥監總局強制推行電子監管碼,湖南養天和大藥房企業集團有限公司(下簡稱養天和)一紙訴狀將其告到北京一中院,提出三點訴訟請求,請求確認國家食藥監總局強制推行電子監管碼的行政行為違法;判令國家食藥監總局立即停止違法行為;對國家食藥監總局制定的《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中關于藥品電子監管的條款之合法性進行審查。
對養天和的訴訟請求,2月5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以“不在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為由不予立案。
2月6日,國家食藥監總局回應藥品電子監管碼爭議稱,將妥善解決歷史遺留問題。
2月20日,提出藥品電子監管碼可以打擊假劣藥品、監督藥品生產流通全過程的國家食藥監總局突然連發兩則消息,宣布暫停全面執行電子監管,并就《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有關藥品電子監管內容修訂公開征求意見,將規范中的“藥品電子監管系統”修改為“藥品追溯系統”,并取消強制執行電子監管碼掃碼和數據上傳的要求。
2月21日晚間,阿里健康(00241)通過香港交易所發布公告,首次公開確認正在與國家食藥監總局討論藥品電子監管網的移交事項,強調只負責藥品電子監管網技術。
2月23日,原本準備上訴的養天和宣布放棄對國家食藥監總局提起上訴,原因是國家食藥監總局叫停藥品電子監管并啟動修規,已經解決了此前該公司訴訟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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