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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電費拖欠半年、乘車逃票,3月起在滬都將記入個人信用記錄
從2016年3月1日起,乘坐交通工具時逃票、霸機、霸船、水電煤欠費經催告后超過6個月仍未繳納的行業,將被錄入到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平臺。
2月24日,上海市政府召開新聞發布會透露,上海市政府2015年12月23日審議通過的《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歸集和使用管理辦法》(下簡稱《辦法》),將于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政府法制辦副主任羅培新介紹,《辦法》將公共信用信息分為三大類,即基本信息、失信信息和其他信息,并作了具體列舉。基本信息包括可以識別信息主體身份的信息,以及相關資格資質信息。失信信息包括欠繳稅費、行政處罰等信息。其他信息包括表彰獎勵、志愿服務、慈善捐贈信息,司法機關提供的信息和公用事業費欠費信息。
羅培新表示,在立法聽證會上,關于逃票以及水電燃氣費的欠繳是否納入這次的公共信用信息,引起了很大的關注。對于逃票大家意見比較一致,認為不存在因為認識錯誤或者遺忘而忘記買票的情況,所以逃票是明顯的失信行為,逃票行為應該納入信用信息平臺,已經明確寫入法律。
而對于水電燃氣費的欠繳問題存在著較大的爭議,羅培新表示,經過大量的研究,立法部門認為,水電燃氣公司屬于社會公共企事業單位,和一般的營利性公司不同,它提供的產品具有公共產品的性質,同時欠繳水電燃氣費用,在一定意義上可以反映信息主體的信用狀況,因此最后也把欠繳水電燃氣等信息也納入了市信用平臺予以記載。
“為了避免誤傷民眾,特別是為了避免因為一時遺忘而忘了繳納費用而被記錄在平臺的情況發生,在制度設計時明確規定并不是所有的欠繳水電燃氣費用的信息都應當記錄在平臺,而是經過催告之后拖欠6個月以上的信息才會被記錄。只要經過催繳并在半年內補繳相關費用,就不會記錄到信用平臺。”羅培新說。澎湃新聞記者了解到,除了6個月的規定外,各公用事業單位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決定是否對欠費數額等條件也作出規定,例如可以規定500元以下欠費不記錄。
霸機霸船會被納入失信信息
《辦法》還規定,旅游活動當中無理由滯留交通工具會納入失信信息。羅培新表示,國家旅游局《游客不文明行為記錄管理暫行辦法》明確規定,游客在旅游活動當中因為擾亂交通工具秩序,包括公共汽車、電車、火車、飛機及其他公共交通工具,受到行政處罰,法院判決承擔責任或者造成嚴重社會不良影響的,應當納入旅游部門的游客不文明的行為記錄。以此為基礎,《辦法》將其上升為政府層面的規范要求。
至于如何界定無理由滯留,羅培新解釋:“我們理解為一個行業公認的標準,例如你因為對船公司或者對飛機提供的服務不滿意,就不下飛機、不下輪船,這個行為是不對的。因為你可以運用正常的途徑來維權,比如說向主管部門投訴或者事后向法院起訴。而以損害其他乘客的出行便利,甚至危及公共交通安全的方式達到所謂的維權目的,是不妥當的。”他表示,考慮到每個行業有自己的標準,還需要相關部門進一步細化信息的歸集標準,符合標準的才會歸集到市信用平臺。
嚴重失信的個人、法人將被市場禁入
《辦法》還明確規定了具體的“激勵措施”與“懲戒措施”,來突顯“守信受益”。在同等條件下,對信用狀況良好的個人和單位,給予簡化程序、優先辦理等便利,或者在財政資金補助、稅收優惠等政策扶持活動中列為優先選擇對象。對信用狀況不好的單位,依法“取消已經享受的行政便利化措施”、“限制參加政府購買服務、國有土地出讓”等;對于失信個人,還可以依法“限制擔任企業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者高級管理人員”等。
《辦法》同時提出建立“嚴重失信名單”制度,明確行政機關應當對嚴重失信的個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建立名錄,依法采取市場禁入措施或者市場強制退出措施。
當被問及如果法人或者組織重新申請注冊,是否意味著就可以洗刷掉之前的失信記錄。上海市經信委副主任邵志清表示:日常實踐中確實有這樣的現象,一個投資人跑路了,過段時間換個馬甲,注冊另外一家公司。針對這種情況,《辦法》做了明確的應對。在項目的申請過程中,項目所在的企業法人、項目負責人還有高管等將被 “綁定”在一起,注冊新的企業還是可以查詢到注冊人原來的信用狀況,避免出現換個馬甲重新注冊以逃避監管的效果。
不過,《辦法》也給予失信主體信用重塑機會,建立“失信信息到期刪除制度”,規定自失信行為或事件終止之日起,查詢期間為5年。這也意味著,法人或個人堅持守信五年,就可以恢復“清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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