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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藥監總局緊急修規:取消電子監管碼掃碼,改建藥品追溯體系
周六(20日)下午,食藥監總局官網連發兩條消息。
一條是宣布暫停執行藥品電子監管,理由是對《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下稱藥品GSP)有關藥品電子監管內容的修訂正公開征求意見;另一條就是公開征求對《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修訂的意見。
澎湃新聞(www.usamodel.cn)注意到,食藥監總局公布的草案中只有一個修改,那就是將“藥品電子監管系統”修改為“藥品追溯系統”,并取消強制執行電子監管碼掃碼和數據上傳的要求。
此前,食藥監總局因強制推行藥品電子監管碼,被湖南一藥企起訴至法院,由此引發藥品電子監管碼存廢之爭。

2月20日,食藥監總局在征求意見通告中寫道,“在聽取部分藥品生產企業、藥品經營企業、相關行業協會以及專家意見的基礎上,食品藥品監管總局起草了《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修訂草案),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社會各界可于2016年3月23日前,對修訂草案提出意見和建議。
就修訂的必要性,食藥監總局在公布的關于《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修訂草案)的說明中指出,2013年1月發布的《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和2015年總局修訂后的《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中有關藥品經營企業執行藥品電子監管規定與落實企業追溯主體責任有關要求不符,有必要對現行藥品GSP中的相關規定作相應修改完善。
說明中介紹,此次修訂工作將藥品電子監管系統調整為藥品追溯體系,以突出企業自主建設的主體責任,并取消強制執行電子監管碼掃碼和數據上傳的要求。特藥等法規規定的品種另行規定。
值得注意的是,藥品GSP近3年來已有兩次修訂。
2013年,原衛生部對2000年頒布實施的藥品GSP進行了修訂,總條數由88條增加至187條,加入了藥品電子監管相關條款,提出“企業加印或者加貼中國藥品電子監管碼”、“進行藥品電子監管碼掃碼,并及時將數據上傳至中國藥品電子監管網系統平臺”等要求。
2015年,食藥監總局對原衛生部2013年修訂的藥品GSP再次修訂,并于同年7月1日施行,總條數仍為187條,保留了前述原有關藥品電子監管相關條款。此次修訂條款內容變化并不大,最大的變化是將藥品GSP規范的發布方由衛生部變成了國家食藥監總局。
公開信息顯示,我國從2006年開始實行藥品電子監管,起初僅在生產企業和特殊藥品、基礎藥品中施行,通過在藥品外包裝盒上加印電子監管碼來對藥品生產、流通、銷售全過程實施監管。
2016年1月1日起,電子監管藥品種類從特殊藥品、基礎藥品擴展至所有藥品,監管范圍從生產企業擴展至藥品零售企業,且按照食藥監總局的要求,凡是未達到新修訂的藥品GSP標準的藥品經營企業,一律停止藥品經營活動。由此引發藥品零售行業反對。
藥企表示仍將上訴“討說法”
澎湃新聞此前報道,1月25日,湖南養天和大藥房企業集團有限公司(下稱養天和)因不滿國家食藥監總局強推藥品電子監管碼,將其訴至法院,請求法院“確認國家食藥監總局強制推行電子監管碼的行政行為違法;判令國家食藥監總局立即停止違法行為;對國家食藥監總局制定的《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中關于藥品電子監管的條款之合法性進行審查”。
養天和狀告食藥監總局的主要原因就是因食藥監總局發布的2015年第1號公告,強制要求藥企實施藥品電子監管,對加印藥品電子監管碼的藥品“見碼必掃”。
養天和起訴食藥監總局后,藥品電子監管碼“有用無用”之爭、存廢博弈也日趨高漲。包括李能在內的多位藥企負責人接受澎湃新聞采訪時曾表示,藥品電子監管碼并不能防范假藥和劣藥,屬于勞民傷財的重復建設,增加企業負擔。
但管理者認為電子監管碼能夠實時監控賦碼藥品的流向,打擊假劣藥品。
2月5日,受理該案的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以“訴訟請求不在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為由,裁定對不予立案。
代理該案的律師王興當時向澎湃新聞表示,養天和準備提起上訴。
2月20日,王興向澎湃新聞表示,雖然食藥監總局采取積極態度,主動停止執行在合法性、合理性、必要性、經濟性、有效性等方面都存在嚴重問題的電子監管碼制度,但不會放棄上訴?!翱偩值幕貞白龇ㄈ匀粵]有徹底解決問題,而司法機關應從法律層面對這一關系國計民生的重要問題進行權威評判,督促行政機關依法行政和防止類似問題再度出現,而不是僅僅著眼于‘了事’。所以,我們仍然有必要繼續討個‘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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