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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人提異議次日西安中院終結執行引爭議,當事方申請恢復
一場因聯營建房引發的糾紛持續多年,兩家公司經過幾輪訴訟后,官司在今年進入執行環節。不過,因有案外人提出執行異議,西安中院又迅速終結了該案的執行。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本案中,案外人于6月30日提出書面異議,而西安中院于次日即7月1日便作出了終結執行的裁定。
申請執行人咸陽留園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認為,西安中院并未對案外人所提異議進行審查。該公司還認為,就算該異議確有理由,西安中院可以裁定“中止執行”但不應當“終結執行”,以案外人提出執行異議而終結執行,這一裁定違反法律規定。申請執行人指出,《民事訴訟法》中,關于執行中止和終結一章規定,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確有理由的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執行。而就終結執行所規定的種種情形中,并無“案外人提出異議”一項。
8月31日,申請執行人向西安中院提交了恢復執行申請書。
就上述終結執行裁定,澎湃新聞采訪了三位與本案沒有關聯的律師,三位律師均認為,法院適用法律錯誤,案外人提出確有理由的異議,法院應當中止執行而非終結執行。9月1日,澎湃新聞致電該執行案件審判長試圖了解相關情況,但對方未接聽電話。

西安中院以“案外人提出執行異議申請”為由終結執行。
聯營建房產生糾紛
2015年11月19日,陜西新桃花源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簡稱新桃花源公司)與咸陽留園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簡稱留園公司)簽訂《聯合改造危房項目合同》,約定雙方聯合改造“新桃花源休閑山莊”危房事宜。
擬改造“新桃花源休閑山莊”危房項目的兩宗土地,均座落于西安市未央區草灘鎮東風路1號,土地用途為別墅用地,土地證編號為:國用(2004出)第591、592號,兩塊土地凈用地面積共計89.86畝。其中第591號土地面積為40畝。
合同約定,該兩宗土地因周邊界限、債權債務、抵押、質押、擔保手續不全等引起的糾紛、訴訟、無法開工、中途停工等所造成經濟損失及法律責任由甲方新桃花源公司承擔。甲方以89.86畝土地作為投資,乙方留園公司付給甲方8000萬元,購買45.83畝土地使用權,甲方占49%、乙方占51%土地產權進行聯合危房改造等事項。
合同還約定,如乙方第一筆款6000萬元匯入甲方賬戶六個月,因甲、乙雙方任何一方原因導致項目不能開工,此合同自行終止。如甲方原因導致不能按時開工,須在兩個月內,將“國用(2004出)第591號”土地及地面房產過戶至乙方公司名下。如乙方原因導致不能正常開工,一切責任、損失由乙方承擔。
但這項合作后來無法進行,留園公司與新桃花源公司由此產生糾紛并展開一系列訴訟。
相關判決書顯示,留園公司通過借款轉投資款、銀行轉賬等向新桃花源公司支付了合同約定的第一筆款項6000萬元。而因新桃花源公司未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并因向銀行申請貸款將案涉土地上的房產抵押給了銀行,致合同約定的危房改造項目審批手續無法通過,因此該公司構成違約。
判決書顯示,2009年12月22日,新桃花源公司與銀行簽訂抵押合同,以第591號土地上的10處房產(6358.6平方米)作為抵押,為其股東公司擔保了一筆5000萬元的貸款。貸款期限自2009年12月30日至2014年12月29日。
2020年3月6日,西安中院就該案作出再審判決,判決留園公司代新桃花源公司清償涉案貸款本金4900萬元及相應利息。清償完畢后的十五日內,銀行及新桃花源公司共同辦理涉案房屋抵押權注銷登記手續。新桃花源公司在涉案房屋抵押權注銷登記后十五日內協助留園公司將“國用(2004出)591號”土地及地面房產過戶至留園公司名下。
新桃花源公司不服上述判決并上訴,但被陜西高院于2020年12月8日駁回。
2021年6月18日,留園公司代新桃花源公司清償了涉案貸款,銀行方出具了授信業務結清證明和相關情況說明。此前的6月16日,西安中院啟動強制執行程序,查封了新桃花源公司第591號土地上的10處房產。

民訴法明確規定,案外人提確有理由的異議的,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執行。
執行標的房產已被抵債?
按照前述法院判決,留園公司將在涉案貸款還清后一個月內,取得“國用(2004出)591號”土地及地面房產的產權。
但“半路殺出個程咬金”,案外人張某某于6月30日向西安中院提交了一份執行異議申請書。張某某稱,涉案房產系其所有。因為在2011年至2012年期間,其向新桃花源公司出借2400萬元,到期后新桃花源公司不能清償債務,便以其名下的10處房產抵償借款及利息。
張某某執行異議申請附帶的以物抵債協議顯示,2016年9月30日,甲方張某某與乙方陜西新桃花源旅游經貿實業有限公司、丙方陜西新桃花源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簽訂協議稱,鑒于甲乙丙三方于2011年至2012年期間,簽訂了四份《借款協議》,甲方向乙方出借人民幣共計2400萬元,甲方按合同約定支付了借款,乙方歸還了部分借款本息。現因乙方原因,不能按期償還剩余借款本息,丙方作為擔保方同意按照《借款協議》約定,將其財產用于抵償乙方所欠甲方債務。
上述協議顯示,經甲、乙雙方核算后確認,截止2016年9月30日,乙方累計欠甲方本息共計5173.8萬元。丙方同意將第591號土地上的10處房產抵償乙方所欠甲方的借款。甲方自本協議生效之日起即取得對抵債財產的所有權、占有權和處分權。協議還約定了“丙方須在完全清償銀行貸款后,協助甲方辦理房產過戶登記手續”等事項。
張某某在執行異議申請書中稱,其取得房產后要求新桃花源公司辦理過戶相關手續,但新桃花源公司因銀行貸款沒有清償,房產抵押無法解除不能辦理過戶手續。根據最高法《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及《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張某某認為,西安中院錯誤地將屬于其的財產進行查封,請求西安中院依法將屬于其的房屋解封。
除了執行異議申請書,張某某還提交了其與新桃花源公司的對賬確認書。但該確認書顯示,張某某支付的四筆借款所對應的收款人均為個人,而非乙方陜西新桃花源旅游經貿實業有限公司或丙方陜西新桃花源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而在張某某提出書面執行異議的次日,即2021年7月1日,西安中院便作出了一份執行裁定書,終結前述案件的執行。
法院終結執行被指違法
西安中院作出的執行裁定書顯示,申請執行人留園公司與被執行人新桃花源公司合資、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糾紛一案,西安中院、陜西高院作出的民事判決書已發生法律效力。因被執行人新桃花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申請執行人留園公司向該院申請強制執行,該院已依法立案執行。
執行標的為:一、被執行人協助申請執行人將國用(2004出)591號土地及地面房產過戶至申請執行人名下,因過戶產生的費用由被執行人承擔。二、承擔本案受理費、財產保全費、執行費。
上述裁定書顯示,執行中,案外人張某某提出執行異議申請,西安中院已受理,故該案暫不具備執行條件。依照《民訴法》第二百五十七條第(六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案件立案、結案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六條第(五)項的規定,裁定終結該院(2021)陜01執496號案件的執行。
西安中院提及的《民訴法》第二百五十七條第(六項)規定為,“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終結執行的其他情形。”而按照《民訴法》第二百五十六條規定,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確有理由的異議的,法院應當中止而非終結執行。
執行中止是指在執行過程中,由于某種特殊原因而暫時停止執行程序,待該情況消除后再恢復執行程序的制度;而執行終結是指在執行過程中,由于某種特殊原因,執行程序不可能或者沒有必要繼續進行,從而結束執行程序的制度。
因此,留園公司并不認可上述執行裁定書。8月31日,留園公司向西安中院提交了恢復執行申請書。該公司認為,西安中院以案外人張某某提出執行異議申請,本案暫不具備執行條件為由終結執行,違反法律規定,應當依法恢復執行。
留園公司認為:一、案外人異議尚未進行審查,且不屬于終結執行的法定事由,故西安中院作出的(2021)陜01執496號之二終結執行裁定錯誤。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規定,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異議的,經審查理由成立的方能裁定中止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然而本案中,西安中院在沒有對案外人的異議作出是否成立的審查結論前就終結執行,顯然認為案外人的異議已經成立,嚴重違反法定程序。同時,案外人提出異議,不屬于《民事訴訟法》257條規定的法定終結執行事由。
二、生效判決確認將國用(2004出)591號土地及地面房產過戶到申請執行人名下,然而案外人張某某并未對涉案的591號土地提出異議,僅對其地面上的十套危房提出異議。故本案具備執行條件,應當恢復執行。
因此,留園公司認為,本案完全具備繼續執行的條件,依法應當恢復留園公司與新桃花源公司合資、合作糾紛一案生效民事判決書的強制執行程序。
就西安中院作出的前述終結執行裁定,澎湃新聞采訪了三位與本案沒有關聯的律師,三位律師均認為,法院適用法律錯誤,案外人提出確有理由的異議,法院應當中止執行而非終結執行。其中方超波律師還認為,即使案外人所提異議成立,也只能中止對其提出異議的房產部分的執行,對于案外人沒有提出異議的部分應當繼續執行。
9月1日,澎湃新聞致電該執行案件審判長試圖了解相關情況,但對方未接聽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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