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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炒貨店“最”字廣告遭罰20萬聽證,店主稱“不可能出”

2月1日下午,因使用“最好”、“最優秀”等字眼廣告,杭州方林富炒貨店涉嫌違反廣告法被罰20萬元一案聽證會在該市西湖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舉行。
澎湃新聞(www.usamodel.cn)從該聽證會獲悉,2015年10月,西湖區市監局北山所接消費者投訴稱,杭州方林富炒貨店涉嫌違法廣告。經執法人員調查,方林富炒貨店在杭州有3家店,在每家店的內部、門面和包裝袋上都使用了“最好”、“最優秀”等極致用詞。
根據去年9月開始實施的新《廣告法》第9條規定:廣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不得使用“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用語,以及第57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布廣告,對廣告主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可以吊銷營業執照。其中,“下列行為之一”的就包括“第9條”。
杭州西湖區市監局1月6日對方林富炒貨店下達了告知書,稱其可能面臨20萬元罰款,1月22日下達了行政處罰聽證通知書。2月1日,杭州市場管理部門、社會各界人士等100多人參加了聽證。
在聽證會上,方林富炒貨店的代理律師認為,該店使用的店內宣傳語以及包裝袋的受眾有限,不屬于廣告法中所規定的大眾媒介范疇;同時在新的法律法規實施前,執法機關也沒有盡到宣傳通知義務,類似方林富的情況應當首先告知停止違法行為,而不是直接處罰。“立法落后于實際是不可避免的,執法者在處理問題時應當多方面考量,才能做出令人信服的決定。”該律師表示。
該炒貨店老板方林富發言時情緒激動,幾度站起:“不能一棍子打死我,我的錯已經改了。”
對此,該案辦案人員表示,不論炒貨店是通過何種媒介傳播,《廣告法》中的規定是對“違法行為”進行處罰;新的廣告法在實施前,管理部門都通過媒體、走訪、發放手冊等方式做過大量宣傳,雖沒條件做到每個商家都知道,但這并不能作為“不知法便可違法”的理由;炒貨店認為自己的東西最好,是對炒貨品質感官的評價,這種宣傳極易誤導消費者。
“該炒貨店整改的情況不錯,但還有反彈。”辦案人員表示,“下發處罰通知后,方林富炒貨店還在用有‘最’字宣傳的包裝袋。”
“考慮到該炒貨店是個體工商戶,我們已按規定中的下限20萬元處罰,現行《廣告法》在未修改前必須執行。我們已將該案報給上級部門,希望能出臺更為詳細的規定。”杭州西湖區市監局北山所唐所長告訴澎湃新聞。
據介紹,聽證會結束后的5個工作日內將作出聽證報告,管理部門再根據報告作出最終處罰決定。方林富告訴澎湃新聞:“減輕處罰還可以接受,但20萬元罰款我不可能出。如果真落實了,那就走法律程序,通過訴訟解決。”他的親戚曾向媒體記者稱,如果不認罰款,營業執照可能被吊銷;認罰,20萬是個天文數字,要賣1萬多斤炒瓜子、糖炒栗子,是門店一年的利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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