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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黨校法學專家:超穩(wěn)定社會不是真穩(wěn)定,越有活力才越穩(wěn)定
中國長安網(wǎng)“十個堅持”系列解讀第三篇,請來中共中央黨校政法部主任、法學教授、博士生導師卓澤淵,就“社會安定”與“社會活力”、打擊違法犯罪和保障公民合法權益等關系問題,從法理學角度做出解讀。文章如下:

依長安君近期觀察,長安網(wǎng)選專家采訪,不僅看法學功力,還看氣質。
在這次訪問中,卓澤淵教授提出了“僵化的社會實際上是一種‘超穩(wěn)定’”“沒有活力就不會有真穩(wěn)定”“打擊違法犯罪要以保障人民權益為依歸”等,都令長安君有耳目一新之感,到底說得有沒有道理,大家快一起來看看吧。
中國長安網(wǎng):孟建柱書記所說的“社會安定”與“社會活力”,兩者之間是什么關系?從法理學角度如何解讀?
卓澤淵:首先,社會穩(wěn)定與社會活力之間是正相關關系。社會越穩(wěn)定,就越有活力;越有活力,也就越穩(wěn)定。社會如果不穩(wěn)定,社會的活力就激發(fā)不出來。在一個混亂的社會之中,缺乏必要的基本的秩序保證,公民的生命財產(chǎn)安全都沒有保障,人們活命都難,何談活力?
其次,社會活力是社會發(fā)展的動力,社會活力、社會發(fā)展都要依賴社會穩(wěn)定。社會穩(wěn)定是激發(fā)社會活力的秩序基礎;社會沒有活力,也不會有真正持久的社會穩(wěn)定。因為,社會穩(wěn)定不是秩序的僵化狀態(tài)。完全僵化、鐵板一塊的社會,雖然表面上穩(wěn)定,實際上是一種“超穩(wěn)定”。表面的“超穩(wěn)定”掩蓋著深層次的不穩(wěn)定,社會的深層矛盾就可能演化為急劇的社會動蕩。世界歷史告訴我們,不能被表象上的超穩(wěn)定所麻痹,其后果是不堪設想的。
再次,要依靠法治才能將必要的社會穩(wěn)定與充分的社會活力統(tǒng)一起來。穩(wěn)定是前提、是基礎,并不是終極目標。當然,社會活力也不是目標。但是,只有社會具有了活力,才可能推動我們達成理想的目標。只有法治才可能為我們創(chuàng)造條件,將社會穩(wěn)定和社會活力很好地結合起來。
中國長安網(wǎng):您認為,怎樣才能實現(xiàn)孟書記所說的“使社會既生機勃勃又井然有序”的目標呢?
卓澤淵:要實現(xiàn)生機勃勃與井然有序相統(tǒng)一的目標,我們要確立法治化的權利觀念。
社會要生機勃勃,就必須保障公民的法定權利。要切實讓人們充分享有、充分實現(xiàn)法定的權利,而不是簡單的口號,人民才會有滿腔的守法熱情,才有堅決的護法勇氣,才可能同侵犯其權利的違法犯罪行為做堅決斗爭。為此,我們要建設一個確保公民法定權利的法治國家。
要切實而持續(xù)地享有公民權利,就必須有法治的保障。行使權利要依法,保障權利也要依法。為此,作為國家公權力,必須確立維護公民合法權利的法治觀念和作出依法保障公民權利的公權行為。立法上要完善保障公民合法權利的法律制度;執(zhí)法和司法上,國家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要用法治措施,切實保護公民和法人的法定權利。
在充分保障公民權利的基礎上,我們要對違法犯罪予以堅決的制裁。任何違法犯罪都是對他人合法權利的侵犯,要保障社會的民主與自由,就必須有效地打擊相應的違法犯罪,維護應有的社會秩序,使社會既生機勃勃又井然有序。
中國長安網(wǎng):如何通過日常的公正執(zhí)法和嚴格管理,來維護良好的社會秩序?
卓澤淵:國家機關包括各級人民政府的執(zhí)法和管理活動狀況,直接關乎社會秩序的狀況。它是維護社會秩序的最基礎的工作,也是最有力的保證。
政府的執(zhí)法和管理活動涉及的范圍非常廣泛,內容繁多,影響極大。執(zhí)法和管理人員必須不斷提升法治意識,提高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處理相關事務的能力。
公正執(zhí)法與嚴格管理是社會秩序的基石,社會秩序是執(zhí)法與管理活動的晴雨表,也是重要的檢驗尺度。沒有公正執(zhí)法和嚴格管理,必無良好的社會秩序。
中國長安網(wǎng):堅持打擊違法犯罪和保障公民、法人合法權益,是兩個重要的方面,請問如何將二者統(tǒng)一起來?
卓澤淵:我們必須明白,打擊違法犯罪是十分必要的。現(xiàn)實社會中,侵犯公民、法人合法權益的違法犯罪行為客觀存在,有時還比較突出,因此,打擊的必要性就更加凸顯。
打擊違法犯罪是保護合法權益的有力手段。這個手段不能弱化,更不能放棄。對違法犯罪的軟弱,就是對合法權益的傷害,就是對人民群眾的傷害。對此,必須立場堅定、旗幟鮮明。這個立場就是法治的立場,這個旗幟就是法治的旗幟。
同時,我們還必須明白,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權益是目的,打擊違法犯罪是手段,是路徑。后者是為前者服務的,一定要以人民的權益為依歸。這不是空話。當執(zhí)法、司法活動的結果,不但無益甚至還有害于人民權益時,公權力行為就該止步,否則就是公權力濫用,就是對公民、法人合法權益的侵犯。
中國長安網(wǎng):如何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來最大限度激發(fā)社會活力、促進社會和諧?
卓澤淵:激發(fā)社會活力、促進社會和諧是我們的兩大目標。只有社會有活力并確實和諧了,社會才會美好。何以達成這兩個目標,一直是十分重大的問題。我們一直在尋找出路。現(xiàn)在終于認識到了,必須依靠法治。
那么,怎么依靠?
首先,要依靠法治思維。所謂法治思維,就是根據(jù)法律的原則、精神、規(guī)范,來進行判斷、分析、推理,從而得出結論、作出決定的思維模式。在走向法治的當代中國,法治思維越來越重要。尤其是在一個法治國家、法治社會中,法治思維是必不可少的元素。法治思維并不必然排斥其他思維模式,但是,在具有其他思維模式的時候,法治思維必須放在首位。
其次,要依靠法治方式。除了要具有法治思維之外,還必須很好地運用法治方式。法治方式是多樣的,我們要學會選擇和運用法治方式。一旦社會矛盾、糾紛發(fā)生了,就可以依法選擇相互協(xié)調解決,請求組織或者他人調解,還可以請求仲裁,甚至依法起訴,這些都是法治方式。法治方式可以選擇,但就是不能選擇非法治的方式,更不能選擇違法犯罪。
學會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是全社會的任務。作為掌握國家公權力的各級國家機關,必須率先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此外,全社會也有一個如何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的問題。法治最深刻的根基在社會,只有植根社會的法治,才是根深蒂固的法治,才不會動搖。法治最偉大的推動力量來自人民,只有全體人民自覺守法、依法辦事,法律才能獲得最根本的推動力量,無堅不摧,一往無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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