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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13市全獲“地方立法權”,“四重閥門”防立法權被濫用

江蘇連云港、淮安、宿遷三個地級市獲得“地方立法權”。1月15日上午,江蘇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20次會議閉幕會上表決通過此決定。
澎湃新聞(www.usamodel.cn)獲悉,至此,江蘇的13個省轄市(設區的市)都擁有了“地方立法權”。
江蘇13個省轄市先后獲得立法權
2015年3月15日,《立法法》作出修改,地方立法權擴至所有設區的市。
所謂地方立法權,是指有立法權的地方政府可以制定、修改、廢止和解釋規章,市人大及其常委會可以起草、提出地方性法規草案。
此前,除了省、自治區和直轄市外,只有“較大的市”擁有立法權。比如,江蘇省內只有南京、無錫、徐州、蘇州這4個“較大的市”擁有立法權。
中國地域廣袤,各地發展狀況參差不齊,國家和省級層面的法律法規不能面面俱到。隨著經濟和社會發展,越來越多的地級市想擁有立法權,來解決地方上面臨的新情況、新問題。
揚州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王玉新對澎湃新聞說,地方立法權是人大及其常委會基本權力的重要方面。過去,只有較大的市有立法權,其他的市沒有,也就地方人大權力不完整、機構不完整。
“國家的法律有時不能兼顧到各個城市的具體問題。”王玉新說,特別是具體到環境保護、歷史文化等方面,如果沒有可操作的法規,也就不能明確職責。以前靠“紅頭文件”,但紅頭文件不具有法律效應,不具有剛性。如果公民起訴較真“紅頭文件”,政府可能敗訴。
王玉新舉例說,揚州古城保護問題、瘦西湖保護問題,雖然有相關規定明確建筑高度等,但在法律上不具有強制效力。而揚州一旦擁有立法權,對城市的保護會更有力,不僅具有當下的效應,也會有長久的效應,也防止“一任領導干一樣,人走就變樣”。
王玉新說,揚州為了地方立法權,爭取了將近20年,從1995年開始向國務院法制辦申請。
直到《立法法》修改,揚州終于“圓夢”。2015年7月31日,經江蘇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17次會議審議通過,揚州、常州、南通、鹽城、鎮江、泰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獲得地方立法權。
新的《立法法》規定,享有立法權的地方可以對城鄉建設與管理、環境保護、歷史文化保護等3方面的事項,制定地方性法規。
獲得“地方立法權”后,江蘇多個地級市已經開始著手“立法”。例如,鎮江已經在2015年底出臺該市首部地方性法規——《鎮江市金山焦山北固山南山風景名勝區保護條例》。
“四重閥門”防地方立法權被濫用
根據“分步實施、積極穩妥”的方針,繼揚州、常州、南通、鹽城、鎮江、泰州市等6市,江蘇剩下的連云港、淮安、宿遷等3市也有了“地方立法權”。
如今,全國各地“設區的市”,陸陸續續有了“地方立法權”。與此同時,有人擔憂立法權會不會被地方濫用,地方保護主義是否變相存在。
江蘇省委黨校法政教研部副主任梁三利認為,地方立法要廣泛聽取民眾意見,不能走過場,不能對民眾意見“沒回應”、“沒反應”。如有必要應召開聽證會,要有專家意見咨詢機制。此外,還要強化事前、事后審查等。
為了防止地方立法權濫用,有“四重閥門”。江蘇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王臘生對澎湃新聞說,一是權限控制,立法邊界在哪里。對此,立法法明確地方立法事項只有三項:城鄉建設與管理、環境保護、歷史文化保護。
二是批準程序。市級的立法項目要報省人大常委會審查通過,且不能與上位法沖突,不能與省里沖突。省人大常委會也會在立法過程中,及時審查相關的地方法規條文。
三是要求科學立法、民主立法,要充分論證,把好條文的質量關。重大、有爭議的立法項目,要開聽證會。
四是地方性法規還要報國務院、全國人大報備。
王臘生說,地方性法規和部門規章,不得減損公民權益,不能創設或增加公民義務,也不能增加部門自己的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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