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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車牌拍賣不論成敗每次收百元手續費,大學生起訴要求停收

新華社上海1月7日專電:華東政法大學一學生起訴上海國際商品拍賣有限公司一案,于6日在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原告方學生訴請法院判決拍牌公告中關于“收取100元拍牌費”的格式條款無效,并向國拍行索賠返還100元拍賣手續費。
這位學生訴稱,2014年12月10日,其持身份證與駕照前往國拍行辦公場所辦理私車額度的投標手續,在繳納2000元保證金后,獲得了《投標拍賣卡》和密碼封條、網上投標拍賣專用光盤及操作流程等資料。
2014年12月20日,原告依照投標書上的流程指示通過網上拍賣系統參與車牌競拍出價,后因出價低于最低成交價100元未能成功競標。12月24日,原告前往國拍行退還標書,卻只被返還了1900元保證金,并被告知未退還的100元為拍賣手續費。
經詢問,原告了解到,投標卡自辦理登記之日起半年之內有效,最多可使用三次,且無論中標與否,每拍賣一次就需繳納100元手續費。
原告表示,曾對手續費的性質、定價向上海市交通委、上海市財政局申請信息公開,兩機關的回復均是此不屬于政府信息公開內容,說明此手續費并不是在政府指導下進行,而是國拍自行制定。
原告認為,國拍行是上海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唯一機動車額度拍賣商,100元手續費的制定并未與廣大競拍者商議,原告失去了訂立合同內容的自由權。作為具有壟斷地位的被告,并未提供服務合法公開的依據,而是濫用其壟斷地位,無疑此條款有失公平。
對此,被告方國拍行回應說:“100元的手續費除了用于發放標書、系統維護,還要對拍牌記錄進行數據分析。”被告方根據拍賣法、價格法的諸多條款認為,根據1999年出臺的中介服務收費管理辦法,對咨詢、拍賣、職業介紹、婚姻介紹、廣告設計收費等具備市場充分競爭條件的中介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拍賣就屬于其中一個領域。此外,價格法規定,商品價格和服務價格,除了規定的適用政府指導價或者政府定價外,實行市場調節價。這說明,法律授權了拍賣公司可以在市場行為中有適當的收益。
法院將擇日對此案作出判決。
(原標題:《上海:車牌投拍者要求退還拍賣手續費一案開庭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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