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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論】周文斌案需要凝聚法治共識

雖然目前的一審判決因當事人的上訴而未生效,但因為此前推倒重來的一審程序,以及圍繞本案所展開的諸多程序、實體爭議,使得周文斌案變得有些不尋常。
周文斌案一審,經過了兩套完整的庭審程序,之所以推倒重來,在于第一次庭審過程中出現了令人匪夷所思的諸多程序與證據疑點,全案一百多位證人,只有一名得以出庭作證,且在當庭推翻了此前證供。第一次庭審期間,被告人周文斌使用概率論與數理統計、排列組合、誤差理論為自己聲辯,形式新奇。但更重要的是因上述自辯讓法庭發現,控方證據中行賄人與受賄人同時錯誤供述,又同時修改證供,“驚人重合的概率只有1/20700”。
更有甚者,行賄人與受賄人共同供述的多次交易地點,在供詞所述時間被律師發現尚不存在。如此異常的供述、證言,在正常的法定偵查程序狀態下恐怕很難做到。
錯,一起錯;糾正,又一起糾正,證人證言的不穩定與不論對錯驚人一致,讓人擔心偵查過程的違背程序,是否存在“指事問供”的情況?
推倒重來的一審程序被寄予厚望。但令人驚異的是,此前當庭翻供的唯一出庭證人,在第二輪庭審時又再次推翻證供。在幾次變更的證人證言背后,發生了什么,這或許不好斷言,但不穩定的證言所導致的證明力下降,卻是事實。證人因人身受限與否而做出相反供述,是否同樣影響證言本身的證明力?
即便在推倒重來的一審程序之中,周文斌本人以及辯護律師同樣提出了諸多疑點和辯護意見,但目前看到的一審判決,依然無法完全釋解辯方疑問。這是辯方措辭激烈上訴的原因所在。對此前發現的諸多證據問題(很多已經不是瑕疵那么簡單),是否啟動非法證據排除程序,能否遵從程序正義標準予以堅決排除,不僅攸關個案認定,也事涉司法正義的求取方式。
彼時輿論嘩然,不在于公眾已然認定周文斌的罪與非罪(這也并非公眾之責,而乃法庭之職),是因為庭審暴露出的諸多程序與證據疑點,讓人對本案的偵辦流程是否依法而為打了問號。一審判決書所指2000多萬元的涉案金額,以及部分媒體一審宣判后第一時間爆出的所謂生活作風等問題,或讓不少圍觀者內心對周文斌的清白產生疑問。但本案幾經波折、爭論到現在,早已超脫出個案是非、罪與非罪的范疇,而成為對新一輪司法改革回到“以庭審為中心”這一訴求的驗真過程。
即便周文斌罪大惡極,也享有依法、按程序確定其有罪的權利,定罪的證據要符合事實和邏輯,要能釋解各方疑點,真正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這應是法治共識。
法治的精義,從來不僅在于求取司法正義,更要讓司法以看得見的方式到達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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