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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五明:地方政府應如何制定鼓勵創新的政策體系



觀點前瞻
1.企業創新過程中,現實中對政府的訴求主要包括降低創新風險、資源集聚和擴大市場三個方面。
2.政府的政策供給包含兩種情況:1.本地化的普惠性政策;2.引進項目的特殊化政策。
3.城市在扶持企業創新中出現的新問題:一是設置門檻的普惠性政策往往不是扶持政策而是獎勵政策;二是給予過多個性化政策的引進項目,使得政府投入風險大大增加。
4.應對的思路:一是完善針對成長期本土創新項目的激勵制度;二是完善外來引進創新項目的準入機制和評價機制。
5.如果企業的訴求過多,要么說明創新項目遠遠不成熟,要么說明企業帶著撿一個賺一個的心態,這時,政府不應予以支持。
我們曾講,在創新過程中,政府和企業是利益上的戰略同盟,政府既然有必要引領企業創新,分享創新帶來的增量收益,同樣也應與企業共擔創新失敗的風險。
今天,我們再來看兩者之間的另外一面,在創新資源有限的約束條件下,政府與企業也是利益的博弈者。
不久前我曾接觸過一個新材料項目。項目度過研發階段,完成了成果轉化,進入試生產。試生產效果良好,很快引起了市場的注意,拿到不少訂單。于是企業打算開始規模生產,問題卡在了錢上。從購買土地到搭建廠房,建設生產線,預計總投資一億。因為項目背后沒有資本背景,又屬于制造業,資金運轉周期長,很難拿到VC。而項目產品與市場具有戰投能力的龍頭企業產品線又有競爭關系,市場化增資擴股也走不通。于是只能把目光轉向政府扶持。
從地方政府角度看,支持還是不支持,也很尷尬。按理說,項目符合城市產業規劃的鼓勵性行業,科技含量也較高,經過了市場的初步考驗,一億元對制造業也不是個大數目,如果能孵化出個瞪羚、獨角獸,自然是好事。但另一方面,企業既不規上(規模以上工業企業),國高新還在申請中,政府縱然出臺了科技獎勵政策,但涉及資金扶持的內容,企業不夠資格。作為引進項目,固然可以“一事一議”,但這種介于初創和規模增長中間地帶的成長期創新項目,是否應幫它共擔風險呢?
其實,這是個目前很典型的案例,未來,這種項目也會越來越多。一是在制造業領域,我國能引進的先進技術已經越來越少,而細分的行業市場越來越多,行業市場調整的過程中,受國家政策激勵,越來越多的技術團隊看到機會投入到研發和成果轉化中,未來,待孵化的項目儲備也將越來越多。二是制造業創新的各個要素中,早期研發到成果轉化的市場通道,成長期項目的融資通道和成本,規模化中的市場占有和技術保護,企業創新過程中不同生命周期的訴求已經越來越明確,政府選擇什么不選擇什么,決定了城市未來的產業結構,以什么方式鼓勵,怎樣“因材施教”,決定了產業孵化的效果。從投入的角度講,政府和企業又是博弈的雙方,政府怎樣才能提高投入產出的效率呢?
我們先從需求角度來看,企業創新過程中,現實中對政府的訴求概括起來包括三個方面:
一是降低創新風險。核心是成本投入的風險,包括土地出讓、廠房租建、稅費優惠、生產補貼、貸款貼息、人才福利等等,最大限度將前期創新投入的成本轉移出去。
二是資源集聚。借助政府在創新資源的調動能力和信息優勢來集聚企業創新中的資源短板,包括技術交易,產學研合作,融資通道等等。
三是擴大市場。借助政府在公共采購和政策對市場規模的推動作用,幫助企業技術成果轉化后盡快實現產業化。比如納入公共采購目錄、強制性提高下游市場應用技術標準等等。
除了上述三點,當然還包括對市場環境、知識產權、競爭結構等方面的監管和營造,普惠性訴求這里暫且不提。
我們再來看政府政策的供給層面,從各個地方出臺的產業支持指導意見和方案文件上,上述訴求內容基本都包含,但實際操作中其實包含兩種情況:
一是本地化的普惠性政策。對于絕大部分本土企業,政府在明確了鼓勵門檻(標準)和鼓勵手段后,但凡達到標準,就可以申請相應政策,達到幾項,落實幾項。
二是引進項目的特殊化政策。對于外來引進的重點創新項目,不必按照普惠性政策,根據企業個性化需求提供政策支持。
這兩種情況就使得城市在扶持企業創新中出現了新問題:
一是設置門檻的普惠性政策往往不是扶持政策而是獎勵政策。而且獎勵的往往是企業創新過程中并不匱乏的要素。比如根據產業化后的投入強度給予的資金獎勵,這個階段的項目可能最不缺的就是錢,而恰恰在前期成果轉化中企業家為了資金而抓耳撓腮。
二是給予過多個性化政策的引進項目,使得政府投入風險大大增加。事實上,創新項目本身風險大,外來項目比本地孵化的風險更大,政府沒有較強的投入產出把控能力的情況下,決策風險非常高。
這里不詳細分析政府為什么區別對待,只談談應對的思路:
一是完善針對成長期本土創新項目的激勵制度。龍頭企業的創新項目與政府談判能力強,有較大的政策談判空間。初創創新項目政策內容全,項目發展不穩定,普惠性覆蓋到即可,需要其經歷市場的淬煉。成長期最需要政府扶持,創新成功率也較高,卻缺乏跟政府的溝通通道和談判籌碼。政府一方面要眼光下沉,另一方面要完善這一階段項目的扶持機制,靈活運用土地、金融政策,加大創新要素資源的對接力度。
二是完善外來引進創新項目的準入機制和評價機制。創新項目和一般工業項目不同的是,傳統的投資強度、納稅額度、環保節能程度并不能充分評價一個項目的創新能力和創新潛力,甚至專利數量、科研人員占比等指標也不能充分評價。在上述基礎上,還要對其所處行業的產業鏈、技術鏈、價值鏈進行綜合考量。如果在制度機制沒能建立起來的情況下,政府就要多做創新盡調,防止假創新的騙補。
最后,針對一般創新項目的個性化政策訴求,即前文提到的降低風險、資源集聚、擴大市場三個方面,如果企業的訴求超過了一個方面,甚至上述三方面都包括了,要么說明創新項目遠遠不成熟,要么說明企業帶著撿一個賺一個的心態,這時,政府不應予以支持。
政府能幫助企業走完最后那一公里,已經很不容易做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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