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社論】“紅頭文件”不得違憲
字號

四川省成都市一位主審法官引述《憲法》第33條“平等權”作為論據,否定了長期施行于銀行業的信用卡“滯納金”。“憲法的生命在于實施,憲法的權威也在于實施”。憲法進入判決書,該贊。
滯納金,原本是一種行政“執行罰”,只能發生在國家行使公共權力的過程中,也只能由行政機關收取。但在該案中,中國銀行起訴信用卡欠費人,要求其歸還本金37.5萬元、按每日萬分之五的利率計算的利息,以及每個月高達5%的滯納金。這就相當于年利率高達78%。根據《合同法》、《商業銀行法》,貸款利率是受法律限制的。最高人民法院也在關于民間借貸的司法解釋中明確:最高年利率不得超過24%,否則就算“高利貸”。中國人民銀行的《銀行卡業務管理辦法》第22條規定,發卡銀行對貸記卡持卡人未償還最低還款額的行為,應當按最低還款額未還部分的5%收取滯納金。
法官因此引述《憲法》第33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并從“平等權”等多個層面,提出應對法律做系統性解釋,認為“商業銀行錯誤將相關職能部門的規定作為自身高利、高息的依據,這有違于《合同法》及《商業銀行法》的規定”,從而最終駁回了銀行有關滯納金的訴訟請求。
長期以來,憲法本身卻被有意無意地“抽象化”了,甚至“判決不引述憲法”成為一些人標榜的司法專業主義。要知道,“憲法的生命在于實施”。要落實憲法的權威,就要讓憲法走出教科書,走出廊廟,走進司法判決中,讓公民嘗到憲法的“甜味”。
這次有關信用卡滯納金的判決,其實在一定意義上,是法院依據憲法、法律,對于中國人民銀行的“紅頭文件”做出司法審查。
“紅頭文件”理應被放在憲法、法律的尺子下量一量、看一看:文件有沒有越權?有沒有損害憲法所賦予公民的合法權利?
澎湃新聞報料:021-962866
澎湃新聞,未經授權不得轉載
+1
收藏
我要舉報





查看更多
澎湃矩陣
新聞報料
- 報料熱線: 021-962866
- 報料郵箱: news@thepaper.cn
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證:31120170006
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滬B2-2017116
? 2014-2025 上海東方報業有限公司
反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