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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兩房產中介偽造業主簽名賣房各罰1萬,房管當事人受處理
隨著市場的需求強勁升溫,近來各地二手房買賣猛增。近日,江蘇蘇州市民吳偉江向澎湃新聞(www.usamodel.cn)卻遇到了一件蹊蹺的事:他名下兩處房產,在其不知情的情況下,被昆山一家房產中介進行了網簽備案。
更令吳先生詫異的是,該房產中介竟然偽造了業主的簽名,并向昆山市房產交易管理中心遞交了《聲明書》,竟然還通過了審核備案。
出售二手房時被告知“已網簽備案”
2015年10月25日,吳偉江打算將自己名下的兩處在昆山的房產擬賣給凌某,在簽署《協議書》當天,凌某支付給吳1萬元定金,并于11月6日支付了80萬元的購房款。
當天,吳偉江帶著房產證等相關證件,與購房人前往昆山房產交易管理中心辦理存量房買賣合同網簽手續時,卻被告知:這兩處房產已分別被當地兩家房產中介進行了網簽備案,網簽合同的買受人名為季海明。
“當時我就很詫異,我和我夫人從未委托過這兩家房產中介公司,也沒有任何書面和口頭授權這兩家房產中介來處理我們這兩處房產。為何我的房子就這樣被他們偷偷網簽給了季海明?”吳偉江告訴澎湃新聞記者,于是他急忙向昆山市建設局房管科報案。
吳偉江從房產部門得知,他的兩處房產,分別被昆山齊樂房產咨詢有限公司、昆山市大融房產咨詢有限公司進行了網簽備案。
為何這兩家房產中介會將吳偉江的房子網簽給季海明?
據吳偉江回憶,2014年,自己跟物業聊天時表示,想賣掉自己手上兩處房產,沒過幾天,齊樂房產咨詢有限公司的業務員便打電話,說是有客戶想購買。于是,吳偉江與太太便與買家、中介約了時間面談,“當時談的總價是兩處房產一共230萬,但對方只帶了5000元定金,我太太就決定不賣給對方了,從此雙方再也沒有打過交道?!?/p>
吳偉江告訴澎湃新聞,當時的這個買家就叫季海明。在吳偉江的記憶中,自己僅與齊樂房產咨詢公司打過這么一次交道,自己從未與大融有過任何接觸,“我的兩處房產怎么就這樣被這兩家房產中介給網簽掉了呢?我感到很奇怪!”
房產中介偽造業主簽名

昆山市大融房產咨詢有限公司偽造業主簽名的兩份網簽合同聲明書。 澎湃新聞記者 龔菲 圖
澎湃新聞記者在一份《聲明書》上看到,賣方吳偉江將坐落在昆山的一處房產出售給買房季海明,經買賣雙方協商同意,自愿委托昆山齊樂房產咨詢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22日進行存量房買賣網上簽約手續,并進行《存量房買賣合同》備案。
該聲明的第三條寫道,買賣雙方保證該聲明書的簽名與《存量房買賣合同》簽名一致,是本人親筆簽名。在出具該聲明書前,買房已知曉該房屋的狀況,并了解清楚賣方的房屋所有權證及其他相關證書和證明文件。買賣雙方聲明人(簽章)處均簽署了各自的姓名。
“這份聲明書的名字并不是我本人簽署的,筆跡很明顯是偽造的。”吳偉江告訴澎湃新聞記者,他從昆山房產交易管理中心拿到兩份網簽合同聲明書,一份是2014年1月22日簽署的,一份是2015年1月28日簽署的,上面的簽名雖然寫了他的名字,但均不是他本人的寫,且兩份筆跡均不一樣。
據吳偉江介紹,他后來在朋友的幫助下,找到齊樂房產,該公司一名女性工作人員承認這兩處房產確實在網簽時確實偽造了吳先生的簽名。
12月14日,澎湃新聞記者致電昆山齊樂房產咨詢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閔晨。閔晨在電話中表示,“我們已經在建委這邊處理了,行政處罰書也已經下來了,其他的,我不方便講?!?/p>
主管部門對不法中介處罰1萬元
南京搜房網的胡涓涓告訴澎湃新聞記者,房管局訂的網簽條例,各個地方的網簽規定均不完全相同。它是利用房管局的一個系統去將驗證雙方的信息打進房管局監管的賬戶。同行都是業主必須親自簽字才能生效的。
澎湃新聞記者查詢了《蘇州市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該《辦法》第25條規定,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房地產經紀執業人員,在房地產經紀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五)未經委托……提供經紀服務。第30條明確規定,違反本辦法第25條禁止行為之一的,由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昆山市存量房買賣網上管理暫行辦法》第七條規定,經紀機構在接受存量房經紀委托業務前,應履行規定的告知義務,查驗委托方身份(資格)證件、出售房屋房地產權屬證書和相關權利人統一出售的文書,核實出售房屋的權屬狀況和自然狀況。

昆山市建設局房管科的王亮對澎湃新聞表示,經過該科室的調查與核實,齊樂與大融這兩家房產中介商確實偽造了網簽合同的聲明書,目前已對這兩家中介作出了停止網簽的處理,并對他們各自開了一萬元的罰單。
“處罰1萬元,是因為他們接受處罰的態度比較好,以及按照蘇州的相關規定,是要先進行整改的,整改不到位的,再處罰一到三萬元。”王亮表示,在這件事情上,中介是違規的,網簽的條件是必須在買賣雙方同時同意的情況下才可以完成。
那么,一份違規的網簽合同聲明書又是如何通過房管局的審核呢?
王亮表示,“網簽不是我們房產科審核的,而是房產交易中心。上周已經給當事人處理結果了,處理結果目前要經過宣傳辦才可以出示。”
江蘇昊強律師事務所(蘇州)主任趙強對澎湃新聞表示,中介公司沒有經過賣家當事人同意就將房屋進行網簽的行為屬于違法行為。目前房建局已經對中介公司進行的行政處罰是相對恰當的,如果當事人表示不滿,可以繼續向當地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因為,房產中介將房產網簽時,對于賣家無法及時進行交易而引起的由于房價上漲下跌而造成的損失,要給予賠償。而之前的行政處罰可作為證據,對另外的民事起訴起到證據性作用。
南京大學不動產研究中心副主任吳福象對此表示,網簽措施是為了應對房屋交易中的安全問題而實行的措施,現在卻因為交易審核人員把關不嚴而出現問題。如果確定中介公司是出于惡意的目的、對買賣雙方造成侵權的行為,那么中介應該承擔民事責任。同時,房屋交易中心相關工作人員也該承擔行政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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