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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澎友|水電站員工將女尸單腿綁岸邊索要打撈費,違法嗎?
《華商報》的一則報道引發網絡熱議:陜西眉縣少女麗麗(化名)的遺體被寶雞峽引渭工程灌溉管理局魏家堡水電站員工發現,他們并沒有第一時間報警,而是找到家屬索要6000元打撈費。后來,經過中間人的一番協商后,家屬最終給了工作人員鄧某1500元的打撈費。
鄧某說,他在這里工作了七八年,經常會發現尸體,一般遇難者的家屬都會支付打撈費,費用都是雙方協商的,一般在1500元左右,如果一個星期左右,沒有人來認領就解開繩子,讓尸體順水漂走。
“挾尸要價”的鄧某違法嗎?
北京建豪律師事務所律師周雷告訴澎湃新聞(www.usamodel.cn),關于挾尸要價的問題,要看水電站對于尸體是否有打撈和保管的義務,這要審查一下水電站對水面管理的職責范圍,如有打撈義務的,則應將尸體移交警方,不得收取費用。
如果水電站工作人員沒有打撈的義務,根據民法的無因管理規定,水電站工作人員確實付出了相應的勞務,應該得到合理的補償,但具體補償的數額應依據公平合理的原則進行,不能獅子大張口。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三條規定: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進行管理或者服務的,有權要求受益人償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費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32條將“必要費用”明確規定為“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務活動中直接支出的費用,以及在該活動中受到的實際損失”。
這并不是“挾尸要價”的新聞第一次曝光在公共視野之中,就在12月初,四川少年鄧樹超跳入金沙江自殺身亡后尸體被漁民發現,因支付不起8000元“撈尸費”,家屬只能任由尸體被泡在水里三天。漁民降價后,家屬才將尸體拉走。
《攀枝花日報》報道稱,事件發生后,四川省攀枝花市成立了由攀枝花市政府領導任組長的市、區兩級調查組,調查正在進行。
當然,最著名的一次“挾尸要價”發生在2009年的湖北荊州。當年10月24日,三名大學生因救兩名落水少年而犧牲,遭到打撈公司“挾尸要價”收取3.6萬元,引發輿論空前關注。最終,負責打撈尸體的荊州市八凌打撈服務有限公司業務負責人陳波因敲詐勒索,被公安機關治安拘留15天,并處1000元罰款。
澎湃新聞注意到,在荊州市政府的通報中,陳波構成敲詐勒索并非因為“挾尸要價”,而是“除收取打撈費外,還趁人之危另外索要了價值300元的煙和礦泉水”。
澎湃新聞檢索多起“挾尸要價”事件發現,最后結果多不了了之,未發現有進入司法程序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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