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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日喀則、昌都、林芝三設區市獲地方立法權
記者從西藏自治區十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上獲悉,從明年起,日喀則市、昌都市、林芝市可制定地方性法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相關規定,自治區十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決定,日喀則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自2016年3月1日起開始制定地方性法規,昌都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自2016年5月1日起開始制定地方性法規,林芝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自2016年7月1日起開始制定地方性法規。
自治區人大法制委員會主任委員戴建國表示,地方立法權就是依照法律授權,地方立法機構根據本地情況和需要,在不與上位法抵觸的前提下,制定地方性法規的權力。根據《立法法》規定,設區的市開始制定地方性法規的具體步驟和時間,由省、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綜合考慮所轄的設區的市人口數量、地域面積、經濟社會發展情況以及立法需求、立法能力等因素確定。
戴建國說,目前,日喀則等三市人大已成立法制委員會作為立法統一審議機構,組成人員大多具有法治實踐經驗或法學教育背景;法制委員會下設有工作機構承擔日常工作;三市政府法制機構較為健全,并根據各自實際,通過統籌全市法律人才、組成立法咨詢專家組、加強與對口援藏省市聯系、成立市法學會等多種形式,為地方立法工作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保障。
根據《立法法》規定,設區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會根據本市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自治區地方性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對城鄉建設與管理、環境保護、歷史文化保護等方面的事項制定地方性法規,報自治區人大常委會批準后施行。
戴建國說,今年9月至10月,自治區人大常委會組成3個評估組,對新設區的3個市行使地方立法權情況開展綜合評估,根據評估報告,三市均有一些需要通過立法解決的特殊問題。如:日喀則市擬制定城鄉規劃管理、古跡保護、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規;昌都市擬制定水電開發生態恢復管理、博物館管理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規;林芝市擬制定色季拉國家森林公園管理、大峽谷景區管理、雅魯藏布江(林芝段)沿江污染排放限制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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