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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小楓:柏拉圖的《理想國》到底應該怎么譯?
【編者按】
《王有所成》(世紀文景,2015年10月)是劉小楓教授最新作品。該書收入劉小楓晚近幾年所作數篇習讀柏拉圖的札記,是他在施特勞斯講課稿的指引下閱讀柏拉圖的心得。在這本書里,劉小楓教授重新識讀了柏拉圖的數篇希臘文原典,在親自重譯的基礎上,對思想史上的一些經典議題提出了自己的獨到理解。重點涉及的篇章包括《克力同》《理想國》《會飲》《普羅塔戈拉》等。
澎湃新聞經出版方授權選摘《王有所成——關于柏拉圖Politeia的漢譯書名》部分內容。

西方學人僅需把πολιτε?α 轉寫為politeia,即可免除很可能無法解決的譯名難題。中國學人不幸,沒可能以此方式免除這個難題,除非采用音譯,而音譯等于沒有翻譯。不過,如此不幸實為幸運。古希臘晚期的語文學大師狄俄尼修斯講過:柏拉圖直到臨死前還在琢磨Politeia 的第一句話,并推敲“自己的對話作品”。倘若如此,用politeia 這個語詞作為書名(用作書名時斜體并起首大寫),想必也是柏拉圖反復掂量的結果。既然沒法免除譯名難題,我們就被迫得思考這部副題為“論正義”的作品為何要名為Politeia 的良苦用心。漢譯書名的選擇應該引領讀者更接近而非更遠離柏拉圖不同凡響的思考,探究柏拉圖Politeia 書名的恰切漢譯,為的是更好地理解柏拉圖的Politeia 探究的究竟是何種politeia。
politeia 的種種含義
從現有五個中文譯名來看,“理想國”、“治國篇”和“王制”都顯得不同程度地偏離了politeia 的字面含義,“國家篇”和“政制”則看似更為準確——嚴格來講,“國家”和“政制”在相當程度上是同義詞,我們沒法設想一個“國家”不具有某種“政制”。按照翻譯原則的常識,緊貼字面含義的翻譯是否正確,取決于對原文語詞實際含義的準確理解。不幸的是,重要的古希臘語名詞大都有多個義項,具體義項得依文脈而定,我們很難讓一個古希臘語關鍵詞與某個漢語語詞在任何情形下綁在一起。拿最為常見的logos 來說,沒法設想在任何情況下都將它譯作“理”或“道”或“言辭”或“計算”——我們不得不面對的politeia 同樣如此。
在現存古希臘經典中,politeia 這個語詞用得最多的恐怕非亞里士多德莫屬。亞里士多德說過,“首先,必須考察,什么是‘ 王政的性質’[τ? βασιλευτ?ν], 什么是‘ 賢良政制的性質’[τ? ?ριστοικρατικ?ν], 什么是τ? πολιτικ?ν”(《政治學》,1288ba7)。這里的to politikon 明顯與“王政的性質”和“賢良政制的性質”對舉,譯作“政制的性質”明顯不通。畢竟,“王政”和“賢良政制”都是某種形式的“政制”。在這個語境中,如果要緊貼字面含義,據說to politikon 就得譯作“城邦政制的性質”。
亞里士多德還說,“賢良政制”(?ριστοκρατ?α?)并非大多數城邦所能企及, 卻接近“ 所謂的politeia”(τ?καλουμ?ν? πολιτε??)(《政治學》,1295a33—34) ——如果把這里的politeia 譯作“ 政制”, 同樣明顯不通??梢?, 在亞里士多德筆下,politeia 至少有“政制”和“城邦政制”兩種用法,“我們把‘正確的政制’(τ?? ?ρθ?? πολιτε?α?)分為三種:‘ 王政’(βασιλε?αν)、‘ 賢良政制’(?ριστοικρατ?αν)、‘ 城邦政制’(πολιτε?αν)”(《政治學》,1289a26)。倘若如此, 柏拉圖的Politeia 該譯作“ 政制” 還是“ 城邦政制”呢?
亞里士多德還說過一句很有名的話,“ 無論城邦還是politeia,其德性和劣性的區分必定相同,因為,politeia 是城邦的某種生活[方式](β?ο? τ??)”(《政治學》,1295a40)。由于亞里士多德的這一說法把politeia 與“城邦”區別開來,有學者認為,柏拉圖所用的politeia 絕非今人所理解的Republic或Staat, 而是一種way of life( 或Lebensform[ 生活方式])。施特勞斯就曾說過,舊的英譯把柏拉圖的Politeia 譯作Constitution,意味著politeia 不僅僅是一般所理解的政制結構,還包含了一種生活方式。如果直譯的話,可能就得用含義更廣一些的regime,即泛指整個政治秩序或者說社會秩序。如果是盎格魯– 撒克遜版本的politeia, 就得用polity。畢竟,民主制就是一種regime,因為民主不僅僅是一種產生政府的方式,還是一種生活方式。按照這種理解,我們是否應該把柏拉圖的Politeia 譯成“生活方式”呢?
還有第四種用法——按照這種用法,politeia 就該譯作“政府”或“行政”。仍然是亞里士多德說——
應該考察, politeia 究竟只有確定的一種還是多種;假如有多種, 它們是什么, 其性質如何, 有什么區別。politeia 就是城邦的各種職官,尤其至高權力(κυρ?α?π?ντων)的安排。政府(πολ?τευμα)意味著在城邦的任何地方都有權力,而politeia 即是政府。如我所說,正如在諸民主政制中(?ν μ?ν τα?? δημοκρατ?αι?)平民有至高權力,在諸寡頭政制中,情形正好相反,少數人有至高權力。所以,我們說,politeia 彼此不同。(《政治學》,1278b6—11)
經珀律比俄斯和西塞羅傳承, 這種把politeia 與城邦職官權力等同起來的用法,就體現在拉丁語的res publica 用法之中。因為,res publica 既指政體,也指民政事務(civiliumrerum),含義與領導事務(gubernaculum)更近,有如德文Staat 和英文或法文gouvernement 的含義——既有行政“ 設施”(Einrichtung)的含義,也有政體的含義——換言之,這種用法的politeia 包含兩個有實質差別的含義:(1) 城邦職官的制度性安排(τ?ξι?);(2)以某種方式確定“politeia 的至高權力”(τ? κ?ριον τ?? πολιτε?α?), 這意味著規定共同體的生活目的( 參見《政治學》,1289a15—18)。
在現代政治思想語境中,這兩個含義的疊合或分離變得非常重要。如盧梭所說, 統治權力有兩種: 一種可以名為“ 立法權力”(lapuissance législative), 即決定共同體生活方式的權力; 一種則當名為“ 行政權力”(la puissance exécutive)。由于gouvernement 這個詞包含這兩種含義,其語義實際上很含混。畢竟,行政權力并不能具有像立法者或主權者那樣的普遍性;因為這一權力僅只包括個別的行動,這些個別行動根本不屬于法律的能力,從而也就不屬于主權者的能力,因為主權者的一切行為都只能是法律。
區分“立法權力”和“行政權力”為的是明確界定政體的性質,畢竟,有的gouvernement 集“立法權力”和“行政權力”于一體,有的則僅僅具有行政權,并不具有行使“立法權力”的主權。比如,在君主制下(dans les monarchies),行政權就是行使主權(l’exercice de la souveraineté), 或者說“ 立法權力” 與“ 行政權力” 沒有分離。君主本人就是gouvernement,所謂“政府”及其行政官(magistrat)不過是君主行使主權的工具——如今我們所謂的“專制”。與此相反,“在共和國中,尤其在民主政制中”(dans les républiques,surtout dans les démocraties),由于“立法權力屬于人民,而且只能屬于人民”(所謂主權在民),主權者(le souverain)從來不親自行使政權。這樣一來,“ 立法權力” 與“ 行政權力” 就出現了分離, 這一意義上的gouvernement 就是所謂的“有限政府”。憑靠這種區分,當巴黎和日內瓦當局以“ 反gouvernement 罪” 簽署逮捕盧梭令時, 盧梭以自己的書代表人民主權說話為由, 辯稱他并沒有犯下什么“ 反gouvernement 罪”。
盧梭提出的問題提醒我們: 無論何種性質的politeia 或gouvernement 或regime,關鍵在于誰是擁有立法權力的“主權者”——這個語詞在古希臘叫作“主子”(κυρ?α? π?ντων)或“王”。民主政制意味著“人民”是“主子”或“王”,在這種政體中,雖然人民并不行使行政權,卻通過立法規定了行政權的行使,從而規定了共同體的生活方式和目的。因此,主權者要么是“個人”(l’homme),即君王(王政,或君主政制,或僭主政制),要么是某些人(賢良政制,或寡頭政制),要么是全體人民(民主政制)。
然而,全體“人民”為“王”,無異于沒有“王”——所謂“群龍無首”。就此而言,現代自由民主的“主權者”概念與傳統的“王者”含義并不相同。亞里士多德說過:
正確的politeias(τ?? ?ρθ?? πολιτε?α?)有三種,其中最優秀的(?ρ?στην)politeia 必定是由最優秀的人來治理,在這樣的政體中,某一個人(?να τιν?)或整個一類(γ?νο??λον)或許多人(πλ?θο?)在德性方面超過所有其他人,為了最值得選取的生活,一些人能夠勝任統治,另一些人能夠被統治……(《政治學》,1288b33—37)這無異于說,有正確的politeia,也有不正確的politeia。按照亞里士多德的觀點,politeia 的“ 正確” 性在于, 統治者(或盧梭所說的“主權者”)必須是優秀的人——“在德性方面超過所有其他人”。人們只能設想“某一個人”或“某類人”甚至“許多人”優秀,卻沒法設想全體“人民”個個都“在德性方面超過所有其他人”。顯然,一旦這樣設想,不僅會出現邏輯矛盾,還會取消人的德性的高低之分。從而,“正確的”politeia 并不包含民主政制。
“王者”所憑靠的德性必然與共同體的共同利益相關,“因為,在某種本質上是主人政制(δεσποτικ?ν)或其他形式的王者政制(βασιλευτικ?ν)或城邦政制(πολιτικ?ν)中,都存在著某種公正和共同利益”(《政治學》,1287b37—39)。甚至盧梭心里也清楚,“人民”的德性未必個個有能力認識到共同體的利益,即便認識到,也未必有意愿去實現共同利益。倘若如此,當施特勞斯建議用具有美利堅民主政制色彩的regime,或具有盎格魯– 撒克遜民主政制色彩的polity 來翻譯柏拉圖的Politeia 時,很可能隱含著讓人難以覺察的反諷。畢竟,當施特勞斯提出這一建議時,他僅僅提到民主政制作為一種politeia 的例子,而他比我們誰都清楚, 柏拉圖的Politeia 探究的是何謂“正確的politeia”,而且在蘇格拉底眼里, 民主政制接近品質最低劣的一種politeia。

作者: 劉小楓
出版社: 世紀文景/上海人民出版社
副標題: 習讀柏拉圖札記
出版年: 2015-10
頁數: 256
定價: 42.00元
裝幀: 精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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