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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第一高樓”被訴侵犯鄰居的日照權,法院判賠10萬元

11月23日,南京市鼓樓區法院對一起日照權訴訟糾紛作出一審宣判,判決被告南京國資綠地金融中心(簡稱南京國資綠地)一次性補償原告陳軍10萬元。
澎湃新聞(www.usamodel.cn)了解到,此案源于南京國資綠地建設的“南京第一高樓”——“紫峰大廈”擋住了陳軍住宅的陽光。
2004年,身為雜技演員的陳軍購買了南京市厚載巷陽光閣小區某幢203室產權房,這套面積170余平方米的房屋正面朝南,自然采光條件好。陳軍為年邁的父母著想,才下決心買下這處房產。
2005年,由南京國資綠地建設的“紫峰大廈”開工建設,并于2010年建成竣工。大廈建成后,以其358米高度雄立于南京鼓樓廣場一側。
“紫峰大廈”在成為南京新地標的同時,也被曝與周邊市民引發了一些糾紛,比如,該大廈妨礙了周邊一些居民家的采光,這其中就直接影響到陳軍家。
2007年5月,南京國資綠地金融中心通知陳軍父母及另三戶相鄰房屋所有權人,對“紫峰大廈”影響他們家庭采光問題進行協商,并于同年向另三家房屋的所有權人各支付了補償款5萬元,但唯獨沒有陳軍家。
2010年,陳軍的父母將南京國資綠地告上法院,后來因律師不愿代理而撤訴。
此后,陳軍接替父母的維權行動,一直在找南京國資綠地交涉,但對方就是不給明確答復。
無奈之下,陳軍于今年5月將南京國資綠地告上南京市鼓樓區法院,稱被告建設的“紫峰大廈”侵害了其家庭“日照權”,主張被告一次性補其損失10萬元。
案件審理中,南京國資綠地辯稱,原告所在的203室房屋采光符合國家標準;原告的訴訟請求已超過訴訟時效;原告要求補償10萬元無事實和法律依據。請求駁回其訴訟請求。
南京市鼓樓區法院認為,根據物權法規定,本案當事人雙方爭議的是日照權利。南京市城市規劃編制研究中心出具的日照分析圖表明,“紫峰大廈”建設前,原告住居的203室房屋在大寒日的連續日照時間為1.5小時以上,不足2.5小時,累計日照時間為1.5小時以上,不足3.5小時;紫峰大廈建成后,203室房屋在大寒日的連續日照時間為1小時以上,不足1.5小時,累計日照時間為1小時以上,不足2小時。
法院據此認定,在“紫峰大廈”建成后,203室房屋的日照時間明顯減少,而減少的直接原因是受“紫峰大廈”的影響。
南京市依據我國《城市居住區劃設計規范》的要求,規定住宅建筑日照應滿足大寒日大于等于兩小時的標準。這一規定還詳列了三種特定情況,其中一條就是:“在原設計建筑外增加任何設施不應使相鄰住宅原有日照標準降低”。
本案中,被告違反了這一規定,不僅使203室房屋日照時間減少,而且低于大寒日累計日照時間大于等于2小時的國家標準。被告辯稱原告所有的房屋日照符合標準的意見,與事實不符,法院不予采信。
同時,法院還認為,2010年以來,原告為維護自己的“日照權”一直在與被告交涉,其起訴并未過訴訟時效。故對本案作出了前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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