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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論】讓旅行社為購物擔責

旅游涵蓋“吃、住、行、游、娛、購”六要素。“零負團費”“不合理低價游”屢經整治,問題仍然相當突出,沖突不斷,其中引爆點主要集中在購物環節。
曾經有論者認為旅游購物是小生產條件下,人們出行購物的殘留物,在現代商品經濟條件下,會逐漸失去它往昔的輝煌。但事實證明,旅游購物會一直存在下去。但如果目前的法律法規、管理模式不變革,沖突仍將繼續。
另一些人認為公布旅游線路的最低成本,取消旅游購物的商場向旅行社和導游司機支付的“傭金”或“回扣”,旅游市場就會河清海晏,歌舞升平。
事實是,市場經濟條件下,要對某個行業的每一件產品進行成本核定相當困難。就旅游產品而言,同一條線路,吃什么,住哪里,什么季節,價格都不可能一樣,執法者哪有能力一一核實?
此外,即便明令禁止“傭金”或“回扣”并宣布它為非法,但如果不是當事人舉報,執法者根本不可能知道旅行社及導游是否安排了購物環節,因此也就不能阻止“傭金”或“回扣”暗地里暢通無阻。在意大利,導游收受傭金曾經也很普遍,法律曾予禁止,但終因嚴重脫離實際,1999年該項法律規定被廢止。
基于現實考慮和游客實際需求,應當肯定旅行社安排游客購物,并從購物商場獲得傭金有其合理性。關鍵是,如何防止旅行社及其導游與商場合謀欺詐游客。
我們認為,在旅游合同之中,應當注明行程是否有購物環節,以及會到哪些商場購物,一旦發生商場欺詐游客問題,比如游客購買到假冒偽劣商品或遭遇顯失公平的交易,旅行社應承擔連帶責任,有義務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幫助游客追償。
如果在行程中,由旅行社或導游臨時增加購物項目,發生商場欺詐游客行為,旅行社也應當承擔相當于旅游合同中注明的連帶責任。
此外,游客應當對旅行社安排下所購的商品有反悔權,即在旅游結束一定期限內,所購商品完好無損、未過保質期,游客具有無理由退貨權利。
當然,游客自行購買商品遭遇欺詐,與旅行社無關,應自行維權。
為何要讓旅行社在購物環節承擔如此大的責任?無他,因為旅行社是整個旅游行程的組織者、獲利者、知情者,又與購物商場的利益高度一致,是強勢一方,當然應該承擔更大責任;而游客對整個旅游行程茫無所知,對購物商場,所購商品也沒有什么了解,一定程度上完全受旅行社擺布,是弱勢一方,在旅游行程中有賴旅行社的保護。
不可否認,中國大陸的法律法規管不了發生在境外的糾紛。不過事實證明,大量的境外旅游糾紛,根子還是在境內,以這次香港發生的打死游客事件為例,澎湃新聞引用知情人士的話稱,目前大概有十幾位內地老板在香港成立旅行社接待內地入境團。“他們控制的公司總數很少,但市場占有率每個季度平均有六成以上,旺季時更是達到七八成,剩下大量香港本地旅行社茍延殘喘。”這些內地老板中,有的人自己在內地還有組團社,同時在港經營珠寶店等,形成了“一條龍”的產業鏈,不斷壓低整個行業的團費標準,幾乎榨干香港本地旅行社的生存空間,對香港旅游行業生態產生極壞影響。
既然組團社在境內,怎么會對發生在境外的亂象束手無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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