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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最嚴黨紀處分條例未提計劃生育,專家稱體現“法紀分開”

10月21日,中共中央印發的新版《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對外全文公布。該條例被不少黨建專家稱為“改革開放以來最全、最嚴黨紀”。
修訂后的《條例》為黨員明確開列了“負面清單”,圍繞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群眾紀律、工作紀律、生活紀律6大類明確標示出黨員干部的行為“紅線”,并給出了對應的黨紀處理辦法。
澎湃新聞(www.usamodel.cn)注意到,在1997年和2003年頒布實施的《條例》中,均明確了對違反計劃生育政策的處理辦法,而在本次修訂后的《條例》中,有關違反計劃生育以及相應處罰的條款均未被提及。
這一修訂在人口學界引發熱議,有觀察人士認為這或是人口政策調整的信號。不過,也有專家認為,刪除違反計劃生育條款并不意味著生育政策面臨重大調整,而是“法紀分開,紀嚴于法”的具體表現。
事實上,本次修訂后的《條例》刪除了70余條與刑法、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法律法規重復的內容。
新《條例》未提及計劃生育
澎湃新聞查詢發現,《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試行)》(中共中央1997年2月27日印發)第145條規定,“違反計劃生育政策,超計劃生育的,給予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破壞計劃生育政策貫徹實施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2003年頒布實施的《條例》第166條規定,“違反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律、法規超計劃生育的,給予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破壞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律、法規實施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而在剛剛發布的新版《條例》中,沒有與計劃生育相關的條款。
據了解,修訂后的《條例》刪除了70余條與刑法、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法律法規重復的內容。修訂后,條例從原來的3編、15章、178條、24000余字縮減為3編、11章、133條、17000余字。例如,之前與刑法等重合的貪污賄賂、失職瀆職等內容,不再單獨規定于黨紀中。
紀法分開,紀在法前,紀嚴于法。分析認為,現行《條例》存在著紀法不分的突出問題,許多條款與刑法等國家法律規定重復。
2001年,《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出臺,第一次用法律的形式確立了計劃生育基本國策的法律地位,其中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規定,不符合規定生育子女的公民,應依法繳納社會撫養費,是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專家:“法紀分開”的表現
北京大學廉政研究中心副主任莊德水告訴澎湃新聞,黨紀與計劃生育政策是兩個層次的問題,對于違反計劃生育政策的行為已經有了相關法律法規約束,就沒有必要在處分條例中重復。“如果違反因為計劃生育受到了法律的制裁,再回溯到紀檢機關依然會追究責任。”他認為,刪除違反計劃生育條款并不意味著生育政策面臨重大調整,而是“法紀分開”的表現。
根據現行《條例》,全國各地均對黨員干部計劃生育方面有嚴格要求。例如,2009年至2013年,江西省查處黨員干部超生4177人,給予黨紀處分2320人,開除公職1133人,對計劃生育工作排位靠后的縣(市、區)提出“警示”或者給予“一票否決”;貴州自2007年開始,對違法生育的人員,特別是黨員、干部,除重申征收社會撫養費等經濟處罰措施和“雙開”(開除公職、開除黨籍)等黨紀政紀處罰措施外,還明確規定“不得作為各級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不得報考國家公務員、不得競聘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不得擔任村(居)民委員會負責人,已經擔任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終止其資格。”
落馬官員中也有不少涉及違反計劃生育政策。2015年初,廣東省政協原主席朱明國被中紀委通報“雙開”,原因之一就是“嚴重違反計劃生育政策。”此前,山西省大同市原副市長靳瑞林“違反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律法規,超計劃生育二胎”,山西省政府機關事務管理局原局長任云峰“違反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律法規,超計劃生育”等也被中紀委通報。
新版《條例》于10月12日由中共中央政治局召開會議審議通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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