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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搶生”單獨二胎被罰款,浙兩對夫婦告計生局敗訴后獲準再審

兩起案件的當事人章榮真、李善霞夫婦和陳楊國、徐姍姍夫婦,均系浙江臺州的“單獨”夫妻(夫妻雙方一人為獨生子女)。章、李夫婦的第二個孩子出生于2012年7月,陳、徐夫婦的第二個孩子出生于2014年1月13日。
2013年11月12日,“單獨兩孩”政策出臺。2014年1月17日,《浙江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修訂,其中將符合二胎生育條件的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修改為:“雙方或一方為獨生子女,已生育一個子女的。”
2014年1月18日,浙江省政府召開全省人口與計劃生育領導小組會議,明確在1月17日前“單獨”夫妻違法生育兩孩,同時社會撫養費征收決定書已經送達的,決定繼續有效;對于此前違法生育的“單獨”夫妻,而征收決定書沒有送達的,符合條件的需要在6月30日之前補辦手續,相關部門將“特事特辦”。
不過,2014年2月25日,浙江省衛計委發布《關于進一步明確實施單獨兩孩政策有關具體政策問題的函》,規定在2014年1月17日前“單獨”夫妻不符合條件生育第二個子女的,屬于違法生育,應當依法征收社會撫養費。
2014年7月11日,浙江省臺州市玉環縣人口計生局仍然對章榮真、李善霞夫婦發出了《征收社會撫養費決定書》(玉計生征字(2014)第1-042號),征收其社會撫養費13萬元。
2014年9月8日,浙江省臺州市路橋區人口和計劃生育局對陳楊國、徐珊珊夫婦做出了《征收社會撫養費決定書》(路計生征字(2014)第311號),征收其社會撫養費79020元。
章榮真、李善霞夫婦和陳楊國、徐姍姍夫婦不服,將征收社會撫養費的當地計生部門告向法院,但兩案二審皆敗訴,隨后申訴到浙江高院。
法院判決的理由主要是,兩案中的生育行為在浙江省“單獨”二孩政策出臺前,應被視為計劃外生育,因此計生部門做出的征收社會撫養費決定合法。
北京理工大學法學教授徐昕此前接受澎湃新聞采訪時認為,行政行為必須要依據現行有效法律、法規,被廢止的法律、法規不得再援引適用,玉環縣人口計生局征收行為適用法律錯誤。他說,本案中原告的生育行為發生在2014年1月17日之前,即新法實施之前;被告的行政行為發生在2014年1月17日之后,即原來據以認定原告行為違法的法律依據,因為被修改而不存在了。
浙江高院分別于2015年8月10日、9月17日對這兩起案件申訴做出裁定。浙江高院認為,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將由浙江高院進行再審。再審期間終止原判決的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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