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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村民堵路抗議污染取保五年后被訴,一審判免予刑事處罰
五年前,因涉“堵路抗議環境污染”,江西省撫州市樂安縣村民熊智超被警方帶走,后被取保候審,此后五年間案件未能起訴至法院。直到2020年11月24日,他在廣西欽州再次被警方抓獲。
今年1月15日,撫州市樂安縣人民檢察院(下稱“樂安縣檢察院”)以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對熊智超提起公訴,指控其在2015年7月中旬至9月10日期間,鼓動、組織他人以張貼公告、拉橫幅的形式向政府和工作人員施壓。
7月29日,澎湃新聞(www.usamodel.cn)從熊智超辯護律師張凱處獲悉,樂安縣法院已于當日對此案一審宣判,認定熊智超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名成立,但因情節輕微,免予刑事處罰。張凱告訴澎湃新聞,對于這一判決結果,熊智超并不認可,稱將堅決提出上訴。
一審判決書顯示,對于熊智超和辯護人提出的堵路事件升級與政府處置不當、未及時公布監測結果、未做好解釋說明工作直接相關的辯解和辯護意見,樂安縣法院均未予以采納。


樂安縣法院7月29日作出的一審判決,認定熊智超犯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免予刑事處罰。受訪者供圖
兩次取保候審期滿后,近4年未被起訴
澎湃新聞此前報道,2014年起,樂安縣公溪鎮丁垅村村民發現位于游家山的一家廢舊輪胎處理廠焚燒不明廢物產生濃煙,并留下大量不明廢棄物。村民第一時間向公溪鎮政府舉報,當時政府勒令企業簽署停產協議書。
2015年6月,除此前被查處過的位于游家山的工廠死灰復燃,村民們又在鄒家山鈾礦區內發現兩家焚燒廢舊輪胎的黑工廠和上萬噸不明工業垃圾堆放點。在向公溪鎮政府、樂安縣環保局報告并尋求幫助無果后,村民們在通往鄒家山必經的道路上設置障礙物,防止不明廢物繼續運往鄒家山和游家山。
這也是熊智超被指控犯罪的緣起。樂安縣檢察院指控,2015年7月中旬至9月10日期間,樂安縣公溪鎮丁垅村部分村民以公溪鎮鄒家山廢舊輪胎處理廠、不明廢棄物污染環境為由,多次用石塊將公溪鎮漫水橋通往鄒家山鈾礦工地的公路路口堵住,阻止車輛通行,致使道路無法正常通行,經公溪鎮政府、當地村委會工作人員等多次到現場處置未果。其間,熊智超作為堵路村民總代表,鼓動村民熊某根、楊某英、易某香(三人均已判刑)等參與該鎮漫水橋通往鄒家山鈾礦工地路口堵路,組織村民以張貼公告、拉橫幅的形式,意圖向政府和工作人員施壓。
而此前接受澎湃新聞采訪的多位村民表示,堵路剛開始時,熊智超并不在村里,直到樂安縣環保局公示毒性檢測報告后,他們才將熊智超選為代表,出面和政府溝通。
熊智超在到案后接受詢問時稱,張貼公告、寫橫幅并非施壓,而是請求,“是為了幫助丁垅村的村民向政府表達請求意愿。”
2015年9月10日,包括“總代表”熊智超在內的十多位村民被警方帶走。起訴書載明,因涉嫌聚眾擾亂交通秩序罪,熊智超于2015年9月11日被樂安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并于同年10月16日被批捕,當時罪名已變更為涉嫌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同年11月4日,熊智超被樂安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2016年9月28日,樂安縣公安局以熊智超等涉嫌聚眾擾亂交通秩序罪向樂安縣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此后被該案因“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被退回補充偵查。適逢一年取保期滿,熊智超又于2016年10月20日再次被樂安縣檢察院批準取保。
第二次取保候審一年期滿后,在近4年的時間里,案件一直沒有起訴至法院。暫獲自由后,熊智超離開了樂安,前往廣西工作,直到2020年11月24日,他在廣西欽州被抓獲,并于當年11月27日被樂安縣公安局押回。2020年12月31日,熊智超以涉嫌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被批準逮捕。
一審判決免予刑事處罰,被告人將上訴
7月29日,澎湃新聞從熊智超辯護律師張凱處獲悉,樂安縣法院已于當日對此案一審宣判,認定熊智超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名成立,但綜合考慮案件的起因,且犯罪情節輕微,最終對其免予刑事處罰。
一審判決書顯示,對于熊智超和辯護人提出的堵路事件升級與政府處置不當、未及時公布監測結果、未做好解釋說明工作直接相關的辯解和辯護意見,樂安縣法院均未予以采納。
樂安縣法院認為,對于環境污染問題,當地政府和環保部門已多次到現場解釋、答復和處置,被告人應該理性表達訴求,不能采取持續、多次聚眾堵路,擾亂企業正常生產和社會秩序的違法行為。
但是,對于公訴機關指控熊智超為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的首要分子,樂安縣法院認為該部分指控不當,證據不足,應該予以糾正,“應認定為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的積極參與者。”
澎湃新聞注意到,在一審開庭時,辯護人還曾提出公訴機關審查起訴嚴重超期、追訴程序違法等辯護意見。
按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犯罪嫌疑人被立案偵查后,案件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人民檢察院應當在一個月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也應在一個月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的上限為二次。
張凱認為,依據上述規定,即使案件經兩次退回補充偵查,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期限最長為六個半月,即在此時限內就應當由檢察院起訴至法院或由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熊智超案于2016年9月被移送至樂安縣檢察院,該院最遲應當在2017年4月將案件起訴至法院。事實上,直到2020年7月,樂安縣檢察院才將案件退回樂安縣公安局進行第二次補充偵查。
另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刑事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的規定,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法定期限屆滿后,辦案機關超過一年未移送起訴、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撤銷案件的,屬于國家賠償法第17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終止追究刑事責任。
自熊智超2016年10月被二次取保候審,一年期屆滿后,近4年的時間里,案件一直沒有起訴至法院。張凱認為,這已屬于辦案機關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如今進行追訴存在違法,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對此,樂安縣法院則認為,公訴機關雖然存在超期移送起訴的情形,但本案犯罪處于追訴期內,不影響定罪處理。
張凱告訴澎湃新聞,對于這一判決結果,熊智超本人及其辯護人并不認可,稱其將堅決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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