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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間因公交停運未能返崗,公司以曠工為由開除人被判違法
疫情期間,勞動者張平因公交停運沒能按時返崗,公司以其曠工為由要將其開除。張平于是將公司訴至法院。那么,這場官司她能打贏嗎?
今年7月27日起,根據南京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南京實施多項交通運輸疫情管控措施。包括全市19條線縮線至市域內運營等。當日,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官方微信號發布了上述案例。
張平2012年入職上美塑膠(南京)有限公司,任物料員,家住南京江北農村。
張平訴稱,2020年2月,因新冠疫情影響,公交地鐵線路停運未開,且其所在村有武漢返寧人員,故無法按照規定時間及時復工。而上美公司強制按曠工處理,并解除合同。張平將公司告上法庭,請求塑膠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
被告塑膠公司則辯稱,公司曾反復要求張平開具不能上班的證明,但張平在曠工3天后才開出證明,載明的公交路線也有矛盾,而且如果張平復工確有困難,公司可以提供住宿或者報銷車費,但張平的一系列行為體現出她是不想上班。
公司因此按照《員工手冊》規定開具三封書面警告,后解除勞動合同處罰,按曠工時長扣除雙倍基本工資,不予支付剩余一半年終獎。
法院經審理查明,村委會為張平出具過《證明》,聲明自疫情發生以來,張家堂兄自武漢返寧,居家隔離,本村封閉管理等。
另查明,公共交通系統正常運營的情況下,張平通勤耗時約3.5小時,公交、地鐵間至少換乘3次。2020年2月8日起,南京地鐵S3號線因疫情防控需要停運,當年2月22日起逐步恢復運營,行車間隔60分鐘。南京公交除交通樞紐接駁線路外其他線路停運,3月后逐步恢復。
南京江寧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認為,疫情防控是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共同的責任。在特殊時期,雙方都應當互相體諒,從最大善意的角度行使權利、承擔義務。從查明的事實看,上美公司以曠工為由解除張平勞動合同的事實依據不足。
法院認為,企業復工是在疫情防控不放松的大前提下逐步進行的,公司在復工過程中必須確保生產經營區域不發生疫情和安全生產事故,否則將追究法律責任。當時,張平已經告知其所在村有武漢歸寧人員需隔離,而上美公司對此沒有任何回應,既未向當事人或者所在社區調查核實,也未征求疫情防控主管部門的意見,而是直接催告張平返崗,該行為不符合安全有序復工的基本要求。
并且,南京市包括地鐵在內的公共交通系統在春節期間即已大幅調整運營時間,郊區線路基本停運,這在南京市范圍內屬于眾所周知的事實。上美公司反復要求張平就交通不便的原因開具證明,在張平開具證明后又認為時間上又遲延、內容上有矛盾,沒有體諒張平當時的處境。
法院稱,張平從住地出發前往上美公司,在公共交通系統正常運營的情況下單程就要耗時3.5小時,如果再算上返程時間和行車間隔,張平在通勤上耗費的精力已經遠遠超出一名普通勞動者能夠承受的范圍。張平雖然持有駕照,但并無證據顯示其能夠立刻勝任較遠距離的駕駛,而上美公司在當時也沒有提到過會安排住宿或者報銷車費,上美公司的復工要求對張平而言過于苛刻。
法院也指出,張平在復工之前確實是有一段時間可以作相應準備的,比如提前到江寧的租賃住處待命,但因當時正處于疫情發展最為嚴重的階段,各地防控措施執行過嚴的情況客觀存在。張平在租賃房主沒有明確答復是否能夠入住的情況下半途而返,不足以證明其具有主觀上不愿復工的故意。
綜上所述,法院認為,張平未能向上美公司提供勞動,主要是因疫情防控的客觀原因導致的,不能認定為曠工。上美公司以曠工為由作出的解除勞動合同決定,沒有事實依據,應當向張平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最終判處該公司支付張平賠償金、年終獎金、工資合計7.6萬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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