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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獄男子以看房為由等劫殺4人,一審獲死刑
近日,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對一宗系列搶劫案進行了宣判。被告人李寶林刑滿釋放后五次作案,劫得現金、手機、小靈通以及黃金首飾等財物,致4名被害人死亡,一審被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李寶林,男,1963年9月出生,1982年因犯放火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1990年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年,1994年刑滿出獄后,又于1995年1月伙同于會亭、張善福、魏鳳嶺三人(均已判刑)搶劫貨車車主后逃匿。
李寶林先后于2006年8月和10月、2007年1月在重慶市沙坪壩區天馬支路、原高新區石橋鋪、九龍坡區楊家坪以租房需要看房為由,將被害人唐某、夏某、封某騙至出租房后趁被害人不備,從身后持鐵棒猛擊被害人頭部致其死亡后劫取財物逃離現場。
2007年7月,李寶林在重慶市北碚區跟蹤金銀加工店店主黃某至其住處,趁黃某打開房門時,將黃踢入房內后持鐵棒猛擊黃的后腦致其倒地死亡,搶走黃某的黃金首飾等物后逃離現場。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李寶林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暴力或暴力相威脅的手段劫取他人財物,其中伙同他人作案1次,單獨作案4次,劫得現金、手機、小靈通以及黃金首飾等財物,其行為已構成搶劫罪。
李寶林曾因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994年刑滿釋放后,在三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應當從重處罰。
李寶林在單獨實施的4次搶劫中,為劫取財物,采用持鐵棒打擊被害人頭部、持刀捅刺被害人胸腹部等方式,先后致4名被害人死亡,且其中一次為入戶搶劫,情節特別惡劣,手段特別殘忍,后果及罪行極其嚴重,依法應予嚴懲。
據此,重慶五中院遂作出了前述判決。
一審宣判后,被告人李寶林當庭表示不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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