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達不到營業指標車被收回,上海首例滴滴專車租賃糾紛調解結案
葉先生將一輛滴滴專車租賃給姜先生載客,而姜先生租車一個月未能達到合同約定的最低營業額指標,被葉先生收回車輛。姜先生則認為合同未到期,葉先生擅自收回車輛,構成違約,一紙訴狀要求葉先生賠償違約金等經濟損失1.1萬余元。
近日,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后,在法官的主持下,雙方達成調解協議:原告姜先生與被告葉先生簽訂的《汽車租賃合同》解除;原告姜先生、被告葉先生互不追究上述合同項下的任何法律責任。
2015年4月13日,葉先生將一輛榮威轎車移交給姜先生,通過滴滴專車平臺用以做載客生意。4月25日,姜先生與葉先生簽訂了一份《汽車租賃合同》,約定了每月收入的45%作為租金且最低不少于8000元及違約金等條款,合同期限為一年。具體操作是:乘客通過支付寶將車費支付給姜先生,而姜先生名下捆綁的銀行卡在葉先生處,葉先生以租金形式從銀行卡中扣款。
在法庭上,姜先生訴稱,當時要租葉先生的滴滴專車時,自己知道葉先生也在做滴滴專車生意。“他跟我說他(營業額)每天做到八九百元。我按照他的方式,做不到每天八九百。租車僅一個月,他說我無法完成合同約定的最低營業額指標,將車輛要了回去。”其認為,葉先生在合同期限未到的情況下擅自毀約,應當承擔違約金5000元、賠償其工資收入1407元及其他經濟損失5000元。
而葉先生辯稱,截至今年5月12日,他在銀行卡中發現姜先生租車載客只做了1400元營業額。“我認為按照這種進度他不可能達到每月8000元營業額度,之前也多次催促,都沒有效果,于是當天就將車輛給開了回來。雖然合同期限為一年,但是姜先生沒有達到合同約定的最低營業額,我把車開回來,就是解除合同的意思。”另外,姜先生在使用車輛過程中有三個違章停車罰單,也沒有支付這600元罰款。
針對葉先生辯稱,姜先生說,“4月13日,葉先生把車給我時,專車的各項申請還沒有下來,不能做生意,所以沒有收入。到5月12日確實營業收入做了1400元,這錢已從我的卡上被葉先生轉走了。”
做不到生意的說法遭到葉先生否認,葉先生稱,4月13日姜先生透露說滴滴專車可以上線正常營業了,并表示持有相應的短信記錄。
葉先生與姜先生都同意在法官的主持下進行調解,最終當事人雙方達成調解協議:即原告姜先生與被告葉先生簽訂的《汽車租賃合同》解除;原告姜先生、被告葉先生互不追究上述合同項下的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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