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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熱評|若安評者與肇事企業惡意串通,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天津港爆炸事故發生十余日后,肇事企業瑞海國際的安評報告公布。
這份名為《天津港東疆保稅港區瑞海國際物流有限公司躍進路堆場改造工程安全驗收評價報告(備案稿)》稱,1000米內有公路、居民區“符合規定”。而實際上,居民區萬科清水灣距事發地僅600米。《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開業條件和技術要求》規定“大中型危險化學品倉庫應與周圍公共建筑物、交通干線、工礦企業等距離至少保持1000m”。安評報告的出具者是中濱海盛公司。
顯然,安評報告部分不實,且與造成災害有因果關系,應承擔相應民事責任。因為安評若實事求是,則瑞海國際不能在此經營危險化學品,也就沒有現在的爆炸事故了。故要調查該安評報告的來龍去脈,查其間是否有違法犯罪行為。從民法上來,安評與事故有間接因果關系,應承擔侵權責任:如果安評者與肇事企業是惡意串通,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如果是過失出具,則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具體法理可參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會計師事務所在審計業務活動中民事侵權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
安評后果嚴重,還涉嫌刑事犯罪。刑法第229條規定了兩個罪“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即:“承擔資產評估、驗資、驗證、會計、審計、法律服務等職責的中介組織的人員故意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前款規定的人員,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第一款規定的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出具的證明文件有重大失實,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薄摲l是否適用本案的安評單位,關鍵是對“等”的解釋,即該“等”是否包括其他職責的中介組織?還是只指法條中列舉的六個中介組織?查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檢察院于2009年1月7日《關于公證員出具公證書有重大失實行為如何適用法律問題的批復》規定,公證員履責過程中,嚴重不負責任,出具公證書重大失實,以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追究刑事責任??梢?,司法解釋認為“等”是包括其他中介組織的。鑒于對“等”的解釋,事關重大,建議全國人大常委會對此予以立法解釋。
由此可見,中介組織出具的報告,具有法律后果,務必實事求是,對別人負責,也是對自己負責,否則一旦出事,不但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還涉及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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