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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司法廳與中國貿仲委“掐架”:貿仲委華南分會違法仲裁?

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下稱中國貿仲委)原華南分會宣布“獨立”一事余震不斷。
中國貿仲委“重組”的華南分會開展仲裁,近日被廣東省司法廳認定違法并發文叫停,稱其“未經廣東省司法行政部門依法登記”。
8月21日,澎湃新聞(ww.thepaper.cn)獲得了中國貿仲委給廣東省司法廳的回復函,回復函措辭強硬,稱司法廳未向中國貿仲委調查核實過相關情況,《告知書》認定事實不準確,無法律依據,存在重大錯誤,“嚴重干擾了貿仲委的正常業務,給貿仲委及其華南分會的依法仲裁活動帶來了不利影響,要求司法廳立即予以撤銷?!?/p>
中國貿仲委:分會無須辦理司法登記
8月3日,廣東省司法廳作出一份《關于停止違法仲裁行為的告知書》,要求中國貿仲委立即停止以“中國貿仲委華南分會”以及“中國貿仲委深圳分會”名義在廣東省內違法開展仲裁行為。
《告知書》稱,中國貿仲委自行宣布在廣東“重組”華南分會,以現有依法登記的其他仲裁機構的相同名稱在廣東開展仲裁業務,未經廣東省司法行政部門登記,違反了《仲裁法》和《行政許可法》的有關規定。
《仲裁法》規定,設立仲裁委員會,應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司法行政部門登記。廣東省司法廳法規處一工作人員在接受澎湃新聞采訪時說:“按照仲裁法的規定,仲裁機構在當地司法行政部門登記才能開展仲裁業務,告知書的目的就是提醒中國貿仲委,開分會是要依法登記的”。
8月12日,中國貿仲委措辭強硬地發出回復函,稱《仲裁法》規定,由地方政府新設立的仲裁委應進行司法登記。由于華南分會系貿仲委的分會,不是獨立的仲裁委員會,如原華南分會此前16年正常開展仲裁活動,無須也并未辦理司法登記?!爸袊Q仲委系經國務院批準設立的依法開展仲裁活動的涉外仲裁委員會。分會為中國貿仲委的派出機構,代表貿仲委依法開展仲裁活動,不違反相關法律的規定,其仲裁活動依法受法律保護?!?/p>
廣東省司法廳《告知書》中所指“現有依法登記的其他仲裁機構”,指的是華南貿仲委,即中國貿仲委原華南分會。中國貿仲委稱,中國貿仲委原華南分會宣布獨立并改名華南貿仲委后,已不是中國貿仲委的分會,華南貿仲委繼續占有中國貿仲委華南分會名稱沒有法律依據,重組后的中國貿仲委華南分會不存在與現有仲裁機構名稱相同的情況。
最高法曾批復兩仲裁委管轄權紛爭
此事的源起,是中國貿仲委在深圳所設的原華南分會宣布獨立之后引發的糾紛。
中國貿仲委是1954年經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批準,由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中國國際商會)(下稱中國貿促會)組織設立、獨立處理經濟貿易爭議的常設涉外仲裁機構。
中國貿仲委稱,1988年,應廣東省和深圳特區的請求,經由國務院批準,中國貿促會決定設立中國貿仲委原華南分會(曾名中國貿仲委深圳分會)。
2011年12月,中國貿仲委原華南分會未經中國貿促會和中國貿仲委批準,在廣東司法廳自行申請辦理“設立登記”,次年5月又自行宣稱為“獨立”仲裁機構,拒絕中國貿仲委的統一業務管理,并在同年10月“更名”為“華南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華南貿仲委)”,同時使用“深圳國際仲裁院”名稱。
澎湃新聞注意到,2012年12月,廣東省司法廳公布了12家在廣東登記的仲裁委員會,其中包括中貿委原華南分會,其當時已起用“深圳國際仲裁院”的名稱。
華南貿仲委官網顯示,其曾用名中國貿仲委華南分會、中國貿仲委深圳分會。
華南貿仲委官網還介紹,其是通過立法方式確立法人治理模式的仲裁機構。2012年11月,深圳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深圳國際仲裁院管理規定(試行)》,明確深圳國際仲裁院是深圳市人民政府在中國貿仲委原華南分會的基礎上,經依法更名,并同時使用華南貿仲委名稱的仲裁機構。
中國貿仲委稱,鑒于華南貿仲委拒絕中國貿仲委的業務管理,自行改變分會的機構性質,名為更名,實為新設,在法律上已不再是中國貿仲委的分會。2014年12月31日,中國貿仲委隨即重組了中國貿仲委華南分會。
但中國貿仲委原華南分會更名華南貿仲委并宣布獨立后,引發相關仲裁案件在受理權限和管轄權等方面的爭議。對此,最高法曾于2015年7月作出批復,對華南貿仲委更名后與中國貿仲委之間存在爭議的仲裁案管轄權作出劃分:當事人簽訂協議由中國貿仲委華南分會仲裁的爭議,華南貿仲委更名前約定的,華南貿仲委有管轄權;更名后約定的,中國貿仲委有管轄權。華南貿仲委也不能再受理當事人約定由中國貿仲委華南分會仲裁的案件。華南貿仲委占有貿仲委華南分會名稱沒有法律依據,重組后的貿仲委華南分會不存在與現有仲裁機構名稱相同的情況。
然而,中國貿仲委重組華南分會后開展仲裁僅僅半年時間,廣東司法廳即向其發出上述叫停告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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