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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集團原董事長王宗南獲刑18年,曾向復星董事長低價購房

2015年8月11日上午,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對原上海友誼(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友誼集團”)總經理、上海聯華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聯華超市”)原董事長王宗南挪用公款、受賄一案作出一審判決。
法院認定,王宗南犯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并處沒收財產人民幣一百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并處沒收財產人民幣一百萬元;對于其挪用公款的違法所得120萬余元、受賄款269萬余元及受賄收益833萬余元予以追繳。
澎湃新聞(www.usamodel.cn)獲悉,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王宗南在擔任友誼集團總經理、聯華超市董事長期間,于2001年至2006年間,伙同原聯華超市總經理良威、董事張增勇、財務總監徐苓苓、人事總監道書榮,利用各自的職務便利,先后十余次共同挪用聯華超市及其下屬單位公款共計1.95億余元用于上海立鼎有限公司、上海泉潤有限公司注冊、驗資、受讓股權、參與房地產投資等經營活動,并謀取個人利益。王宗南從中獲取非法收益計120萬余元。
此外,被告人王宗南還在友誼集團與上海復星高科技(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復星集團”)合作成立上海友誼復星(控股)有限公司后,利用職務便利,為復星集團謀取利益。
2003年,王宗南向復星集團董事長郭某提出,其父母欲購買復星集團下屬房產公司開發的別墅,希望郭某能給予優惠,郭某表示同意。當年1月至9月間,王宗南的父母以每平方米3000元,總價208萬余元的低價購得本市松江區淶亭南路兩套別墅。
經估價,2003年上述兩套別墅的市場價與王宗南父母購房實際價格差額合計269萬余元。此后,王宗南父母將上述兩套房產分別于2010年、2013年轉售他人,銷售得款共計1480萬元。
因此法院認為,被告人王宗南利用職務便利,伙同他人共同挪用公款1.95億余元,還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賄賂269萬余元,其行為分別構成挪用公款罪、受賄罪,挪用公款情節嚴重,依法應兩罪并罰。據此,依照刑法和相關立法解釋的規定判決其有期徒刑18年。
在當天的庭審中,法院對此案其余涉案人員也進行了宣判。其中,原聯華超市總經理良威被判處有期徒刑12年,剝奪政治權利3年,追繳違法所得1627萬余元;原聯華超市董事張增勇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剝奪政治權利3年,追繳違法所得1454萬余元;原聯華超市財務總監徐苓苓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剝奪政治權利3年,追繳違法所得1303萬余元;原聯華超市人事總監道書榮被判處有期徒刑8年,剝奪政治權利2年,追繳違法所得1059萬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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