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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三官員一同受賄兩人獲刑,另一人“另案處理”仍正常上班
共同受賄的3名官員,被指在河南省汝南縣人民檢察院,遭到區別對待——一名官員“另案處理”,卻被指變成“另案不理”。7月22日,澎湃新聞接到(www.usamodel.cn)這一舉報。
3官員共同受賄,1官員被“另案處理”
汝南縣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2014)汝刑初字第00424號顯示,2015年5月22日,因犯受賄罪、貪污罪,安逸之(原汝南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局長)、張保華(原汝南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公用事業股股長兼汝南縣興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經理),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六年。
判決書顯示,受賄事實經審理查明:2010年8月至2012年,李玉新(汝南縣汝寧街道辦事處黨工委副主任)、安逸之、張保華為孫建群(李玉新的妹夫)承攬工程。2013年元月,三人就餐,商定195萬元工程利潤,安逸之、張保華、孫建群各分50萬元,李玉新45萬元。安的50萬元由孫建群暫時保管。
李玉新在證言中,證實上述分配方式,并稱他分的45萬元拿走30萬元給親戚做生意了,剩余的15萬元由孫建群保管;2013年8月縣紀委查處時,孫建群把他的15萬元和安逸之的50萬元交給了縣紀委。
在證言中,孫建群也證實195萬元利潤的分配方式:“他們三個人既沒有參與管理,也沒有參與經營。”
汝南縣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汝檢刑刑訴【2014】393號顯示,2014年9月9日,該案“由汝南縣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提起公訴。公訴書中,李玉新、孫建群名字后括弧注明”另案處理”。
檢方稱還在“偵查階段”
如今,安逸之、張保華已經獲刑,“另案處理”的李玉新、孫建群如何?
通過“全國檢察機關統一業務應用系統”,汝南縣人民檢察院案件管理中心工作人員分別輸入李玉新、孫建群,均發現“沒有(立案)”。
為何還未立案?該工作人員先稱“系統不穩定”,后請示中心領導。該中心領導稱,查的是今年的,應該查去年的。然而,該中心領導拒絕再次進行查詢。
在電話中,汝南縣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反貪局局長黃璽,否認起訴書中的“另案處理”,表示“沒有另案處理”,對李玉新、孫建群已經立案,涉嫌罪名分別是受賄罪、行賄罪,案件還在偵查階段。目前,兩人取保候審,李玉新正常工作。
“都立案了,在網上可以查到。”黃璽說。對具體何時立案的、為何同案犯安逸之、張保華2014年3月就被逮捕、案件已經查清且已獲刑,對李玉新、孫建群還在偵查?黃璽沒有解釋。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規定,向犯罪嫌疑人宣布取保候審決定后,人民檢察院應當將執行取保候審通知書送達公安機關執行。在汝南縣公安局法制科,工作人員拒絕查詢,稱具體執行由戶籍地派出所執行。
詢問筆錄顯示,李玉新家住“汝南縣第一高中家屬院”。該家屬院屬西大街派出所轄區。
西大街派出所所長、該所負責汝南縣第一高中家屬院的民警均表示,沒見過李玉新的取保候審通知書。此外,在電話中,李玉新稱,他目前正式上班,是“有工作的家屬”擔保取保候審的,但具體“誰擔保的忘記了”。
律師質疑“另案處理”變“另案不理”
上海市協力(鄭州)律師事務所律師高運生指出,上述案件并不復雜,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規范刑事案件“另案處理”適用的指導意見》,本案李玉新、孫建群并不符合“另案處理”的條件。此外,《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規定,人民檢察院決定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在取保候審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審查起訴。因此,對同案李玉新、孫建群至今還在偵查,“另案處理”疑變“另案不理”。
澎湃新聞還發現,公訴書中,涉及安逸之、張保華貪污事實的同案犯陳國旺(原汝南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副局長),也被注明“另案處理”。對此,黃璽明確表示,對陳國旺沒有立案,至于原因,“不是一句話兩句話能說清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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