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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換外貨,改善民生:全面抗戰時期陜甘寧邊區的鹽業發展
全面抗戰時期,鹽業對陜甘寧邊區的經濟發展和民生改善起到了至關重要的作用。對此,學界多從宏觀視角對陜甘寧邊區的鹽業及其經濟地位進行概論,鮮有從民生視閾對邊區鹽業的發展進行專門考察者。本文擬從邊區政府關注鹽業發展的背景著手,梳理其對食鹽生產、運輸、銷售等方面的經營與管理措施,進而探究鹽業發展與民生的密切關系。
邊區政府重視鹽業發展的動因
鹽為日常生活必需品,鹽業發展關系財政稅收和民生問題,“一舉箸間,實為財政命脈所系,國家存亡所關”。陜甘寧邊區鹽儲藏量豐富,為邊區的一大特產與富源,其鹽產主要有三邊分區的池鹽(亦稱大鹽)和綏德分區的井鹽(亦稱小鹽)兩種,其中,三邊分區的池鹽尤負盛名,美國記者斯諾曾贊譽道:“鹽池的鹽藏是中國最優良的,它生產了大量的潔白的晶鹽。”綏德分區子洲縣的井鹽也較有名氣,不過,相對而言,綏德井鹽的數量、質量和規模均不及三邊的池鹽,“但在交通不便運輸困難之條件下,仍有其極大的經濟意義”。它們為邊區的經濟振興和民生發展作出了不可或缺的貢獻。
抗戰以來,隨著我國各大海鹽產區的相繼淪陷,軍民食鹽出現嚴重困難。西南地區依靠川鹽,西北、中原依靠青鹽、寧夏及邊區食鹽,但由于青海路途遙遠,運輸困難,寧夏鹽區產量不高,供不應求。于是,邊區所產食鹽就成為供給內地的重要來源之一。而邊區為了發展經濟,也亟需用食鹽同外界換取資金和各類急需物資。朱德表示:“我的意見先從鹽下手”,大力發展鹽業,這樣“不但可以為大后方解決食鹽的困難,而且也能夠為邊區積累經濟建設的資本”。“食鹽是邊區對外貿易的臺柱,約占整項出口的半數到三分之二”,可謂“邊區最大出產,也是除公糧外,政府最大收入。”中共西北局認為,食鹽產銷已“成為發展邊區經濟最重要的一部分”,“甚至于關系到邊區的生死存亡”,以及民族抗戰的開展。毛澤東表示:“鹽是邊區的很大富源,是平衡出口入口、穩定金融、調節物價的骨干”,“鹽對于邊區有非常重大的作用”。
鑒于此,邊區政府成立后即開始關注鹽業發展,尤其是1939年以后,邊區政府為克服嚴重的財政困難,改善邊區人民生活,將發展鹽業作為振興國民經濟的重要手段。為此,邊區政府強化對食鹽生產、運輸、銷售等各個環節的管理,以推動邊區的鹽業發展和民生改善。

陜甘寧邊區政府大禮堂
發動和組織群眾參加鹽業生產運動
廣大人民群眾是生產發展的主體,抗戰時期,邊區要“解決商品供應不足的困難,根本辦法是積極增加生產”,利用邊區鹽業資源的優勢,“組織人民生產,促進抗戰勝利”。基于此,邊區政府以各族人民為生產的主體,組織開展了鹽業生產運動。
邊區的鹽業生產在1940年之前實行自由開采,政府尚未設立組織和管理食鹽生產的專門機構,僅有三邊稅務局兼收少許鹽稅。1940年,邊區鬧鹽荒,鹽價飛漲,食鹽供給出現嚴重困難。食鹽生產問題引起邊區政府的重視,委托軍委后勤在三邊設立鹽務局,專門負責鹽業政策的執行,及鹽業生產的組織和管理,采取“以軍隊生產為主,鹽民生產為輔”的采鹽方針,組織八路軍參加鹽業生產。1941年1月“皖南事變”后,邊區財政遭遇空前危機,為了渡過難關,1941年3月5日,毛澤東在討論邊區財政經濟問題時指出:“財政方針主要是發展的方針,手段是票子”,應立即實行新的政策,“要決心立即投資生產事業,主要是投資鹽的生產”。于是,邊區政府決定“大量開發食鹽”。在軍民的共同努力下,當年鹽池共產鹽62萬馱(每馱150斤,每斤24兩),創歷史最高紀錄。鹽產量的增加,“不僅解決了西北人民缺乏食鹽的問題”,而且,“也可抑平日益飛漲的鹽價”,對民生實有莫大之裨益。
1942年,鹽務局改歸財政廳領導,食鹽生產方針亦改為:“以民產為主,部隊產鹽為輔”(事實上無部隊生產),由于部隊的調離,造成鹽產勞動力嚴重不足,再加上其他因素的影響,當年鹽產量只有271617馱,僅完成原定任務的67.9%。不過,鹽質有了很大提高。1942年12月底,邊區高干會確定了實行食鹽督產、督運和統銷政策,并提出1943年積極發展鹽業的方針。于是,動員和組織人民群眾參加生產成為鹽務局的重要任務之一。為鹽務局采取了一系列激勵措施:第一,改組產鹽委員會,加強鹽民的生產組織,規定民鹽賣不了的可以向公家借錢,調動了鹽民生產的積極性;第二,為鹽民提供無息鹽貸,分為工具貸和現金貸兩種,其中工具貸為鹽民解決了工具問題,而現金貸中的臨時貸款主要用途是支付工資,其次是買米,對于救濟貧民,增加生產作用很大;第三,適當提高鹽本,鹽本的高低對鹽民的收入和生產熱情影響很大,所以,鹽務局提高了民鹽的價格,激發了鹽民的生產熱情;第四,重新分配鹽田,優待窮戶和移民,解決了部分鹽民的鹽田問題,吸收了大批外來勞動力;第五,獎勵勞動英雄,改造“二流子”使其重新回歸社會,既體現了邊區政府的人文關懷,又補充了鹽產勞動力。這些措施在很大程度上調動了鹽民參與生產的積極性,加之產鹽技術的改進、軍隊再度參與鹽業生產等因素,1943年鹽產量原計劃40萬馱,實產60萬馱,比1942年增長一倍以上,邊區人民生活也因而得到顯著改善,食飽衣暖,家有余糧,“好像上了天堂”。
1941年以后,為順應形勢發展,邊區政府號召并組織個體經濟走合作發展之路。合作社是一種群眾性的經濟組織,“乃經濟上之弱者,對于經濟上之強者,為保存及發展自己之產業及生計計,以合力協作共用共享為目的,結合其資本及勞力,以及經濟的活動之團體也”。邊區的合作社事業由來已久,早在“內戰時期,就有合作社”,抗戰以來,邊區政府繼續提倡,“又經過五年半的磨練,逐漸發展了邊區合作社”。邊區的合作社運動全國聞名,其社數占全國總數的15%,這些合作社中,包括生產、消費、信用等多種類型。毛澤東認為,合作社是抗戰時期邊區“在經濟上組織群眾的最重要形式”,“是建立在個體經濟基礎上(私有財產基礎上)的集體勞動”。邊區的合作社“不是剝削人民的工具,而是調劑市場便利人民的經濟組織”,它在抵制私人資本及“抗戰經濟動員上具有偉大作用”。由于邊區鹽業的發展需要相當數量的人力、畜力、財力及經營能力來支持,個體難以同時具備這些條件,所以,組織鹽業合作社就成為振興邊區鹽業的必然趨勢。
1943年,鹽務局認識到,在鹽業生產中開展合作經濟,已成為鹽民目前努力的方向,鹽民有共同的生產工具、方式、場所及生活習慣,最適合合作社經濟之發展。故自1942年冬季之后,鹽民就醞釀成立合作社,入春以后,各地合作社組織漸趨具體化,老池、茍池、濫泥池、蓮花池等多地紛紛成立產鹽合作社。合作社一般有20余名社員,內設理事、常務理事、主任等管理崗位,負責制定計劃、組織生產、協調事務等工作,老池成立合作社較多,茍池鹽戶收入較多,導致生活浪費,故而成立消費合作社,“推行節約最為重要”。可見,合作社的工作就是“真正實際的群眾工作”,是切實為廣大人民服務的群眾組織。
隨著邊區合作運動的發展,邊區政府逐步把消費合作社變成供給合作社,又將供給合作社變成生產合作社,把生產、供給、消費統一起來,使邊區人民既“達到了豐衣足食的目的”。如老池的回民食鹽生產合作社,自1943年“4月初到8月底,攬工賺錢59000元,打鹽6600馱,得洋665000元,估計今年還可打鹽2400馱,合24萬元”。其他鹽業合作社也通過打鹽獲得了較高的收益,邊區人民的生活得以在“豐衣足食”的基礎上進一步改善,“如果你去鹽戶家里去看一看,絕看不到吃小米的鹽戶,他們平常的食品,就是黃米白麥,羊肉則是家常便飯了”。顯然,鹽業合作社改善了民生,真正體現了其服務群眾、造福人民的性質和宗旨。
施行民運官督的食鹽運輸政策
運輸是鹽業發展的重要環節,特別是抗戰時期,食鹽“運重于產”已成為國人的共識。在食鹽運輸問題上,邊區政府反復強調要尊重人民意愿,照顧人民利益。林伯渠明確指出:邊區的財政經濟政策“首先要注意到改善人民的生活”,而“要改善人民生活,不是空口說的,要在經濟建設上著手”。于是,作為邊區經濟支柱的鹽業被置于優先發展的位置,運鹽亦成為邊區運輸業的一項中心任務。
1941年之前,邊區食鹽運輸業為分散的個體經營,缺乏統一管理,加之山路險惡,所以,群眾運鹽的積極性不高,運量較小。1938年食鹽輸出僅7萬馱,1939年為19萬馱,1940年為23萬馱。1941年5月,鑒于動員群眾運鹽是抗戰民生,尤其是邊區財政經濟自給自足的迫切需求,邊區政府決定有計劃地動員和組織群眾開展大規模的運鹽活動。《西北關于運銷食鹽的決定》指出:食鹽產銷已成為邊區經濟發展最重要的一部分,“目前組織全邊區人民馱鹽運動,成為我們邊區黨與人民當前迫切的中心任務”,“切實保證黨員模范作用與切實解決人民運鹽困難,使人民在運銷中能獲得利益,是完成運銷食鹽任務的基本條件”,為此,邊區設督運委員會,各縣區鄉成立運輸隊部,領導運鹽工作。此外,邊區政府還多次作出運鹽須“有利民生”的重要指示。
1941年6月22日,邊區政府就運鹽問題給綏德分區專署的答復中指出,組織人民就得用許多辦法使人民去馱鹽,但無論采用何種辦法,“一定有利可圖”方可。7月16日,邊區政府在發給固臨縣府的函中強調:“政府是幫助人民去運鹽,使人民運鹽獲利,不是強迫人民去運”。7月17日,邊區政府再次向綏德分區專署強調,運銷食鹽是“為的增加人民副業的收入,而不是以運鹽來勞民傷財,加多人民一層負擔”。至于動員的方法,“乃是以運鹽有利可圖使人民自愿去運,政府只是站在督導和幫助的地位”,由此可見,邊區政府的政策“并不是叫人民去運鹽賠累”,而是想方設法使人民從中得到真正的實惠。7月24日起,時任邊區政府秘書長等職的謝覺哉鑒于“馱鹽為延屬至最苦征課,非經國之訐謨”的歷史教訓,主張由政府管理運銷事宜,實行自由貿易,“即使有強制,也應以政治動員和群眾壓力為限”,而不應使運鹽帶有軍事色彩和半強制性。林伯渠亦指出:“今陜甘寧邊區,即古秦國之地,當茲抗戰建國之時,對于動員人力物力應加愛惜合理,不可過于疲竭,勞逸不均。”如此,方能真正造福于民。8月1日,邊區政府要求各級政府在督運食鹽的過程中要“糾正不顧實際情況的強迫命令,造成人民不滿意政府的傾向”。8月13日,毛澤東在中共中央政治局會議上指出,邊區財經問題存有兩大矛盾:一是人民負擔過重,一百四十萬人民供給八萬干部和軍隊,百分之八十靠人民負擔,“魚大水小”,即生產與消費人員的矛盾;二是出入口不平衡,貿易逆差八百萬元。解決矛盾的方針,一是發展經濟,二是使出入口平衡。其中,平衡出入口的最好辦法是組織人民運鹽,使鹽大量出口,“現在采用組織人民運鹽的官督民運辦法,是平衡出入口的好辦法”。這為邊區鹽運業的進一步發展指明了方向。
隨著督運工作的開展,強迫命令等不良傾向開始潛滋暗長,對此,邊區政府特別訓令各級政府及邊區政府派在各縣幫助督運工作的全體干部:“絕不許強迫命令從事”;要幫助運鹽農民“解決關于運鹽的一切困難問題”,凡一時無法銷脫,或不愿運出邊區境外的,均由政府所設鹽棧高價收買,“不使運鹽農民吃虧”。謝覺哉也一再強調,在督運過程中應始終以維護廣大人民的切身利益為根本出發點,要做到公私兼顧,公私兩利,“不得違害農時,擠出時間才去”,“要保證販鹽的有錢賺,至少不折本”。從而,保障運鹽群眾的經濟利益。1941年,由于督運工作得力,加之外部對食鹽需求旺盛,當年運鹽299068馱,比1940年增加近7萬馱;1942年由于主觀上放棄了督運政策,客觀上外部對食鹽需求減少,導致運鹽量降至241721馱;1943年,隨著督運力度的加強,運鹽量增至387603馱,比1942年增加了145000多馱,群眾收入亦隨之有所增加。
為了進一步增進鹽業運輸力,增加群眾的經濟收入,邊區政府尤為注重發展交通運輸業。朱德認為,鹽業運輸的重要條件是交通,“交通運輸是邊區永久的基礎,運輸生意可大做,沒有運輸即沒有生意可做”。可見,交通運輸業對邊區經濟影響之大。為此,邊區政府在1941年交通運輸工作計劃中要求:“組織運輸合作社,協助發展私人運輸事業,并吸收外來腳夫以發展邊區的運輸力量。”為了推動這項事業的發展,邊區出資修建專用公路、建立轉運站、開設騾馬店、樹立運鹽典型,“在有利可圖的原則下動員并幫助有強壯牲口的人民參加運輸工作,幫助和獎勵運輸合作社”。西北局在給邊區的指示中要求,“普遍采取運輸合作的各種形式展開運鹽運動……在運鹽中發展運輸合作事業”。政府撥款作為運輸合作事業貸款,以支持該項事業的發展,從而推動了邊區的食鹽運輸業朝著有組織的集體運輸方向發展。
在發展交通運輸業的同時,為了解決距三邊地區較遠群眾長途運輸的實際困難,邊區政府采用“公鹽代金”,這是一種臨時捐,即免征人力和畜力而代之以繳納現金的方式,不直接參加運鹽的,可以繳納公鹽代金,由運輸合作隊代運,“這實際上是人民用貨幣以支付的勞力負擔”,有利于減輕人民負擔,且能增加農民的收益,如延安縣南區合作社“代二區人民交公鹽五百馱,并分了一倍半紅利給人民。人民說不但公鹽負擔未出,還賺了錢,合作社真正為人民謀了利。因此,明年的公鹽代金,今年冬就一律交了合作社代運”,體現了人民群眾對合作社的高度信任。然而,鹽的產、運、銷之間關系的協調,鹽運往哪個口岸,依然以政治動員和行政指揮為主,難免會為販私等活動提供可乘之機,從而影響邊區財政和人民生活。為此,陳云要求:“一切以照顧國計民生為出發點”,“屁股要坐在國計民生上”,主張以經濟手段代替行政手段,根據出口要求,以鹽價指揮鹽運。這樣一來,既可以合理運用運輸合作社的運輸力量,提升運輸效率,又可使腳戶有利可圖。
在這一方針的指引下,1943年鹽運業蓬勃發展,參加運鹽牲口數目擴大,運鹽馱數增加,據統計,1942年參加運輸合作的牲口僅246頭,1943年底參加運輸的牲口已達61000余頭,運出食鹽387603馱。廣大運鹽群眾亦受益匪淺,如慶陽民辦運輸合作社,1943年3月20日至6月底,共運鹽8次,運回食鹽296馱,發展牲口6頭,再加上兩次上腳生意,總計得純利856000元。這在很大程度了改善了群眾生活,帶動了更多農戶參與運鹽,如定邊縣五、六、七這3個區有80%的農戶抽空運鹽,其中有20%的農戶由農業轉變為專業運鹽戶,通過運鹽賺了不少錢。運鹽模范村延安縣馬科峪村,有6戶每年赴鹽池運鹽6-7次,每年運回60-70馱食鹽,其他各戶每年運鹽2-3次不等,該村全年運回食鹽近100馱,若每馱食鹽賺5000元,則該村僅運鹽一項,每年可獲利50萬元,在家庭收入中占有較大比重。
邊區政府對于群眾運鹽的收益,認為是正當的利益,不僅不反對,而且還從各方面去幫助人們取得這種利益,如在各處設立鹽棧,人民運的鹽如果賣不出去,鹽棧就照市價收買,以便利人民隨到隨賣;在沿途設立騾馬店,低價出賣草料給人民,以減少運鹽路費等;再者,“十分之九的利益歸運鹽的人民,十分之一的利益歸政府”,從而實現了運鹽群眾利益的最大化。由此可見,邊區政府是“真正替人民謀福的政府,是真正實行民主權利、民生幸福的新民主主義的政府。”這也是邊區政府備受廣大人民擁戴的重要原因。
推行和改進食鹽統銷與專賣制
在抗戰背景下,新民主主義的貿易政策“是以有計劃地調劑對邊區之外的貿易,以保護邊區之內的貿易自由與流通之發展”,它反對私人資本壟斷,同時也不贊成用國家資本或權力來壟斷或統制,但貿易政策服從于邊區自給自足的經濟政策,“以邊區之有易邊區之無,以輸出邊區外所必需的物品,來換入邊區內所必需的物品,一方面達到輸出平衡,一方面防止市場操作。不妨礙自由,又非放縱自由”,這就需要發揮貿易局的調節作用。就鹽業而論,時任邊區財政廳廳長南漢宸認為,“產鹽運鹽而不能管理大部分銷售,則鹽務即喪失其主要目的”,他主張將食鹽銷售問題“作為鹽政中最重要的工作,以后向能大部分控制食鹽推銷的方向努力”。為此,邊區政府在兼顧群眾利益的基礎上調整了食鹽貿易政策,并加強了對稅務和緝私的管理。
1937年至1942年8月,邊區產食鹽實行自由買賣,導致外銷食鹽自流現象十分嚴重。為扭轉這種局面,西北財政辦事處決定從1942年9月起,邊區食鹽實行對外專賣,“一切出口食鹽,均經過鹽公司”,以避免公私競爭的無政府狀態。專賣的原則為:內地自由買賣,對外統一推銷,食鹽統銷是針對對外貿易而言,邊區境內人民日常所需的食鹽,則采取自由買賣的原則。二者有機結合,既便利了群眾的日常生活,又可以換取必需物資和外匯,“以爭取邊區出入口的平衡,穩定金融,調劑物資,保障供給,發展國民經濟”,使邊區政府能夠真正操控食鹽,保障民生。為了貫徹食鹽統銷政策,1943年7月,西北局指示:“食鹽統銷必須依靠群眾,發動群眾積極運鹽,又必須給群眾一定的利益”,那些不照顧群眾利益和單純財政觀點“是極端有害的,必須立即糾正”。并要求產鹽機關必須發賣好鹽;鹽業統銷機關應統一度量衡,恰當估量鹽質;鹽業機關應掌握統銷政策,真正為運鹽群眾服務。這一系列舉措改善了邊區政府與人民群眾的關系,推動政府與群眾“在日益發展的鹽業經濟基礎上,向著‘親愛團結’的大道上向前邁進著”,從而,為食鹽統銷政策的順利推行打下了堅實的群眾基礎。
在邊區群眾的支持下,食鹽統銷工作有條不紊地向前推進。為了進一步加強對重要出口物資實行統銷和對主要進出口口岸實行統一管理,1944年4月,西北局將邊區物資局改組為邊區貿易公司,它的主要任務是“對140萬人民群眾及10萬大小公家的生產與消費(主要是在對外關系上,其次也在對內關系上)起集中的組織作用與調節作用”。而鹽業公司則擔負著對外統銷,換回必需物資;穩定鹽價,囤積食鹽;團結鹽腳,保障其運鹽利益;團結公私鹽店,求得統銷政策的執行等任務,藉以建立起“永久不墜之大業”,“將來鞏固邊區經濟,接濟前后方,都靠此一事業完成,可操作,不可放任”。同時,為了兼顧人民利益,西北局要求在食鹽統銷過程中務必要執行群眾路線,陳云要求邊區領導下的貿易公司和鹽業公司,在鹽銷政策上,應“以國計民生第一,不吃虧第二,不少賺第三”。在這一思想的指導下,食鹽統銷政策運行半年后,基本達到了預期目的,收益頗豐。據統計,1944年上半年經鹽業公司出口的金額達3億元以上,除了極少部分納入政府財政收入外,“可以說80%到90%以上落入邊區群眾手里,即是說在食鹽一項即可增加邊區人民二三億元的收入”,延安縣上半年只運了9000多馱鹽就得到純利293萬元,另賺了工資263萬元,“對群眾的豐衣足食是有很大幫助的”,可見,自食鹽統銷后,邊區群眾的運鹽利潤“可以說是空前的”。同時,公家利益也得到維護,做到了公私兼濟。
為配合食鹽對外統銷工作的開展,朱德主張采取有效措施堵截食鹽走私出口,他認為“這是公私之競爭”,“此種權利,不應依舊歸還給商人,應該堅持下去,改良公司內部,更有益于腳夫及真正老百姓去運鹽的”,他要求鹽業公司把鹽業做成“公私兩便,有利于國、有便于民的永久基業”。另外,為了充分照顧人民的利益,邊區政府還多次要求相關部門在辦理食鹽走私案件時應謹慎,多考慮群眾利益。1942年,西北局規定:鹽公司在收買食鹽時,“必須照顧黑市價格,使老百姓有利可圖,保證鹽腳每人每二牲口有一升半小米的凈賺”。1943年1月,邊區稅務總局要求各級局所長:在鹽業緝私過程中,“要照顧群眾,特別是運鹽及其他中小商人的利益,在處理每一個緝私案件問題時,一定要慎重考察具體對象,凡是憑自己感情一時沖動,或為貪取多分得一些獎金,滿足私人利益,而不顧案件本身或對象去重罰濫罰,這都是不正確的”,都應及時改正。同時,邊區政府還要求糾正輕視商人腳戶的不良傾向,平等對待人民群眾。
在稅收方面,邊區政府取消了過去42種捐稅,實行統一稅制,并降低稅率。例如,僅對食鹽和出口的皮毛、藥材等征收統一稅,減為每一驢馱只收稅二元,并且取消了鹽稅附加。一切稅收除了一次性的統征外,都沒有任何附加或重征,“因此邊區人民的負擔也就大大減輕了”,“革命后人民的負擔比之革命前是減少了一倍以上”,人民的幸福感與日俱增。
結語
全面抗戰時期,邊區的鹽業發展,不但增加了邊區政府的財政收入、穩定了邊區的金融秩序、鞏固了邊區政權,而且在相當程度上推進了邊區的民生建設,改善了人民的生活。這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解決了邊區廣大群眾的就業問題。1943年鹽務局組建鹽業生產合作社,并積極改造“二流子”,“一年內便改造5587名”,其中不少人投身于鹽業生產,從而使三邊鹽池的鹽工由1942年的711人增加到1943年的1122人,綏德產鹽區的鹽工增至837人,既補充了鹽業生產所需的勞動力,又解決了群眾的就業問題,同時還凈化了社會風氣,整個邊區“沒有看到一個游手好閑的人,他們叫做二流子。男女都氣色紅潤……在街上絕對沒有看見過一個面帶煙容而頹唐的人”。
第二,增加了群眾的經濟收入,提高了群眾的購買力。據統計,1937年至1945年,邊區共生產食鹽200余萬馱,除留下部分自用外,外銷累計達180萬馱左右,獲利頗豐,所獲利潤大部分歸鹽民、腳戶和其他參與鹽業經營的群眾所有,從而使邊區廣大群眾改善了生活,增加了家產,擺脫了貧困,過上了衣暖食飽的美滿生活。
第三,繁榮了邊區農村教育事業。邊區政府將部分鹽稅投向教育事業,在較為落后的鹽產區組建了一些學校,“鹽業區人民經濟生活提高,紛紛送子弟入學”,如定邊鹽場堡近百年無學校,近設小學一處,聞聽瑯瑯讀書聲,“全區鹽民莫不興奮異常”。
第四,帶動了邊區農村經濟的發展。由于群眾運鹽所有費用之支付均分散于民間,并在本省流通,所以,這“直接可以救濟農村之經濟,間接可以促進市面之繁榮,是以互相利賴,互相維系,即于地方之補助,誠非淺鮮”。農村經濟因而逐漸繁榮起來。
第五,提供了邊區社會保障事業發展所需的資金。鹽稅、公鹽代金、食鹽統銷等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政府的財政收入,使政府得以有財力來發展社會保障事業,邊區人民的生活因而得到了基本保障,如1943年鎮原縣發生雹災,邊區政府“發動運鹽,根據受災戶計算,僅馬渠、三岔就有1019戶,如以發動1000戶運鹽計,每戶借5斗糧的鹽本,得50石糧”,從而幫助災民渡過了難關,并通過運鹽這項副業改善了民生。
第六,帶動了邊區交通運輸業、工業、商業、金融業等相關產業的發展,便利了邊區人民的日常生活,提升了民眾的生活質量。
綜上所述,邊區人民生活的改善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鹽業的發展。邊區人民在黨和政府的領導下,通過參與鹽業的產運銷等活動,“不僅得到了政治上的民主自由,而且得到了經濟上的物質果實,他們自己創造,自己享受”,所以,“他們的勞動熱忱和積極性就更加高漲起來了”,他們努力生產,推動了邊區鹽業的發展,而鹽業的發展又為民生的改善提供了堅實、有力的物質保障,二者形成一種和諧的良性循環關系。
在邊區鹽業發展過程中,由于流動資金、管理干部、工作經驗等方面的欠缺,仍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問題與不足。如鹽業機關某些干部缺乏群眾觀點,不照顧群眾利益,“他們單純從財政觀點出發,采用許多損害群眾利益的辦法來‘增加財政收入’,并用官僚主義態度對待群眾”,致使不少群眾利益受損,引起他們對鹽業機關及食鹽統銷的不滿和抵觸,既降低了其運鹽積極性,又助長了食鹽走私之風。此外,邊區鹽業的發展尚未形成一條產業鏈,僅僅依靠政府與軍民的一腔熱情,而忽略了價值規律的存在,導致無計劃、盲目擴大生產等現象的發生,非但未能實現鹽業增產、增銷、增收的初衷,反而增加了群眾的負擔,影響了群眾的經濟收入。不過,隨著邊區鹽務工作的深入開展,這些問題均得到了及時糾正和完善,并未對邊區的鹽業發展和民生建設造成大的傷害。
總之,全面抗戰時期,鹽業在邊區社會經濟發展和民生建設中起到了舉足輕重的作用,其在發展過程中盡管存在一些問題與不足,但總體而論,鹽是邊區“一個極大的富源”,“既是邊區相當大的一部分群眾和軍隊賴以維持生活或補助生活的來源,同時又是邊區財政的重要來源”,尤其是在1941、1942年的嚴重困難時期,鹽是“用以交換’外貨’、平衡出入的主要產品”,幫助邊區走出了困境,從而穩固了邊區政權,保障并改善了民生,在邊區經濟發展史上留下了光輝的一頁。
(本文首發于《日本侵華南京大屠殺研究》2021年第2期,原題《全面抗戰時期陜甘寧邊區的鹽業發展與民生改善》,作者付超為湖南師范大學歷史文化學院博士研究生。澎湃新聞經授權發布,原文注釋從略,現標題為編者所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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