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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民起訴上交所:報價排序均第一,為何買不到“中國神車”

連續漲停的股票明明有成交量,為什么就是買不到?
2015年1月,上海股民鄭某在中國南車(601766)股票連續漲停期間,試圖通過“預埋單”的方式買入中國南車,雖然報價排序均為第一,卻未買到該支股票。一氣之下,他將上海證券交易所起訴至法院,請求判令上證所公開其1月18日申請的股票交易委托時間及未成交的理由等信息。
7月1日,澎湃新聞(www.usamodel.cn)記者從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獲悉,該院日前公開開庭審理了該案件。這是該院受理的首起訴證券交易所要求公開券商申報買入相關股票信息的行政一審案件,雙方就上述信息該不該對外公開展開爭鋒相對的辯論。
根據鄭某在法庭上的陳述,2014年12月30日至2015年1月8日期間,他連續數日采用“預埋單”的方式委托中銀國際買入中國南車(601766)股票,報價排序均為第一,但始終未買到該支股票。當時“中國南車”連續數日漲停,被稱為“中國神車”,股民一般很難買到該公司股票。
所謂“預埋單”方式,就是提前布局好買入點和賣出點,達到快人一步的效果,特別是對于一些一開盤就漲停的股票,預先提交買入的“預埋單”,可以避免開盤就很快漲停而無法買入的煩惱。鄭某為了購買連續漲停的中國南車股票正是這樣操作的。
2015年1月18日,鄭某向上海證券交易所申請公開上述期間券商“接受報價,券商申報買入中國南車的順序及數量”,以了解券商是否委托、委托時間及未成交的理由。上海證券交易所于1月22日電話答復鄭某稱,拒絕公開,未說明理由,且未予書面答復。
鄭某遂向上海證券交易所主管部門中國證券監督委員會申請復議,證監會駁回了他的行政復議申請。鄭某據此訴至上海一中院,請求法院判令以書面形式公開涉案信息。
在法庭上,雙方對此展開了激烈的辯論。
鄭某認為,被告屬于《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調整的對象,系適格的被告。其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是被告依據《證券法》授權在管理過程中獲取的信息,屬于《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的應予公開的范圍,即“對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屬于公開范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徑;屬于不予公開范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據此,鄭某稱其申請的政府信息與其本人“生產、生活、科研”密切相關,被告拒絕公開缺乏法律依據。
對此,上海證券交易所辯稱,其電話回復只是一種告知,不是根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作出的答復。而且,其并非行政機關或法律、法規授權組織,不具有行政主體資格,也不承擔政府信息公開職責,因此原告鄭某以其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不符合行政訴訟的起訴條件。
鄭某則認為,上海證券交易所在證券交易過程中承擔多項監管職能,是法律、法規授權組織,具有行政訴訟的被告主體資格。
上海證券交易所提出其主體資格不適格的問題,因此庭審中未就案件實體內容展開審理。法院將擇日對此案作出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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