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法治課|女歌手看電影拍攝屏幕后刪微博致歉,隨手拍界限在哪
在電影院“隨手一拍”屏幕,是否屬于“盜攝”?有何法律風險?
7月5日,歌手“乃萬”在微博發布在電影院拍的屏幕實時圖片,引發關注。
有網友認為,該行為屬于“盜攝”,是違法的。也有網友認為,只是隨手拍幾張照片發朋友圈或微博的話,是在給電影做宣傳,無可厚非。
隨后,“乃萬”刪除前述微博并致歉。

該歌手刪除微博并致歉。微博@BullsNINEONEEE 圖
有律師告訴澎湃新聞(www.usamodel.cn),如果連續拍或者拍的視頻很長,造成劇透電影,影響電影市場,會構成侵犯版權,須對電影公司承擔民事責任。但前述事件中拍攝的“實況照片”屬于視頻還是圖片尚有爭議。也有律師認為,無論拍攝視頻還是照片,都屬于違法行為,動態圖像和靜態圖像都應該受到保護。如果真心喜歡電影,可以使用官方的一些宣傳資料。
觀影者拍攝屏幕或涉侵犯著作權
7月5日晚,歌手“乃萬”在微博發布在影院觀看電影《革命者》屏幕的照片后,刪除微博并致歉。她稱:“看電影拍了照發了出來確實是我做錯了,非常對不起電影制作者們,我是無心的,我確實不知道,并且當時發出來立刻被粉絲提醒就迅速刪除了。現在完全知道了!也提醒大家不要這樣做,這樣是不對的。如果觸及相關法律,我接受整改。”
6日,湖南金州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律師邢鑫告訴澎湃新聞,盜攝行為一般是指對正在放映的電影進行屏攝、盜錄的行為,該行為涉嫌侵犯著作權。目前對于在電影院觀影時拍攝照片、攝屏、盜錄發朋友圈的侵權認定,法律法規并沒有明確的定義和范圍界定,但是在《電影產業促進法》、《著作權法(2020修正)》及《刑法修正案(十一)》中均有相關規定,可以看出國家對于著作權的保護。所以在影院觀影時,不得對正在放映的電影進行錄音錄像,不得攝制視聽作品,否則就構成侵犯著作權的行為。
上海大邦律師事務所丁金坤也告訴澎湃新聞,在電影院進行拍攝有可能涉嫌侵權。他表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影產業促進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未經權利人許可,任何人不得對正在放映的電影進行錄音錄像。發現進行錄音錄像的,電影院工作人員有權予以制止,并要求其刪除;對拒不聽從的,有權要求其離場。”這類事件一般涉及兩種關系,一種是觀影者和電影院的合同關系。有的電影院不許拍電影,以防被盜版,觀眾拍了就是違約。另一種是觀影者對電影公司可能的侵權關系。
但丁金坤也認為,如果觀影者偶爾拍幾張照片,根據常識,不算侵權,但是如果連續拍或者拍的視頻很長,會劇透電影,影響電影市場,會構成侵犯版權,須對電影公司承擔民事責任。
拍照或動態圖片是否屬于“盜攝”尚存爭議
“乃萬”在微博中發布的電影屏幕動態實況(live)圖片,一般會持續幾秒鐘。有網友認為,live圖片仍屬于圖片,內容很少,發出去也不會造成劇透。也有人認為,動態圖片就相當于視頻。
丁金坤表示,《電影產業促進法》第31條規定對于“錄音錄像”的界定還不明確。在該事件中,蘋果手機自帶的“實況照片”,可顯示幾秒鐘的動圖,既是照片,又有點類似視頻,故對其是否屬于錄像,尚有法律爭議。
據電影頻道《今日影評》2月9日報道,律師曾雯雯在訪談中認為,電影院拍攝正片、拍攝電影彩蛋、拍攝照片并且發朋友圈、只拍攝不傳播均屬于盜攝行為。如果真心喜歡電影,可以拍攝官方的一些宣傳資料。
關于拍照屬不屬于法律規定的“錄音錄像”問題,曾雯雯在微博發文稱,如果允許拍攝照片,我們用拍攝的若干照片做成動圖,或者疊拼成為一張照片(即若干劇照拼為一張長圖,若干對白拼疊),是否可以?
進一步假設,在影院中拍攝足夠多的照片,復制的影片內容和錄制視頻所復制的內容是否等量齊觀?曾雯雯認為,電影作為視聽作品,每一幀畫面都是作品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觀眾拍攝電影畫面,應屬于對電影作品的復制行為。她認為,只保護動態的像,不保護靜態的像,這種理解是違背立法初衷的。
為何有人熱衷于拍攝電影屏幕?
青島大學法學院副教授許慶永3月17日在《光明日報》發文稱,一種是“打卡”心理,通過拍照、錄像證明自己看過了;一種是“留念”心理,拍下或錄下精彩瞬間,方便觀影后重溫情節、細品演技、寫觀后感和影評等;還有一種是“牟利”心理,通過盜錄制作“槍版”,發在網站或公眾號上吸引更多關注,或者直接進行售賣營利。
許慶永稱,將屏攝“作品”發在社交平臺上,某種程度上會導致劇透,既影響潛在觀眾的觀影體驗,還可能減弱一些觀眾進影院觀影的動力,直接或間接影響到電影的票房。





- 報料熱線: 021-962866
- 報料郵箱: news@thepaper.cn
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證:31120170006
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滬B2-2017116
? 2014-2025 上海東方報業有限公司